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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13-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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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6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0月30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政办发〔2006〕122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4日

甘肃省草原虫灾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草原虫灾分级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

  2.2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3.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测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发布

  3.4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程序

  4.3 响应措施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结束

  5.后期处置

  5.1 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惩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后勤保障

  7.附 则

  7.1 术语说明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草原生态资源,减少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白刺夜蛾、白茨粗角萤叶甲、阔胫萤叶甲、草地螟、苦豆夜蛾等突发性草原害虫大面积暴发、扩散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

  1.4 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人为本、防治结合,快速反应、科学防治的原则。

  1.5 草原虫灾分级

  按照受灾草原面积和虫害发生程度,将草原虫灾划分为一般草原虫灾(Ⅳ级)、较大草原虫灾(Ⅲ级)、重大草原虫灾(Ⅱ级)和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具体为:

  一般草原虫灾(Ⅳ级):草原虫害零星发布,未成大面积暴发的。

  较大草原虫灾(Ⅲ级):草原虫害大面积暴发,但未达到Ⅱ级虫灾标准的。

  重大草原虫灾(Ⅱ级):1个市州5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或1个市州25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特别重大草原虫灾(Ⅰ级):全省2000万亩以上草原受灾;或者全省1000万亩以上草原发生虫灾且害虫密度达到防治标准2倍以上。

  防治标准系指《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中的草原虫害防治标准。

  2.组织指挥体系

  2.1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牧厅厅长任副总指挥,省农牧厅等13个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农牧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农牧厅分管副厅长兼任。

  县级以上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草原虫灾防治工作。中牧集团山丹马场总场应设立草原虫灾应急防治指挥机构,负责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2.2 省草原虫灾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挥处置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草原虫灾;指导全省各地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全省草原虫灾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召集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会议,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工作的有关情况,收集、核查、报告草原虫灾预测预报信息灾情;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督导受灾市州和县市区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措施;负责全省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抗灾救灾物资的储备和日常管理;组织管理应急专家组和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

  3.监测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测

  在重点草原区和生态功能区依托各级草原技术推广站,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落实监测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对草原虫灾进行周密监测。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负责全省草原虫灾防治技术指导,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年秋季根据虫情监测和调查情况,对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进行分析,提出长期预测报告,每年春季提出中期预测报告,每年夏初提出短期预测报告。

  3.2 预警分级

  按照草原虫灾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将草原虫灾预警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

  3.3 预警发布

  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虫灾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制作草原虫灾预警信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手机等渠道向有关地区、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向市州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4 信息报告

  各市州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年第4季度向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报告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预测情况。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及时对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向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全国畜牧总站报告。

  每年6至8月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省草原技术推广总站每周三向全国畜牧总站和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虫灾发生与防治进展情况,重大灾害随时报告。对达到Ⅱ级灾害以上的草原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等,由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省政府和农业部报告。

  草原虫灾报告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4.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对应草原虫灾分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草原虫灾)、Ⅲ级(较大草原虫灾)、Ⅱ级(重大草原虫灾)和Ⅰ级(特别重大草原虫灾)四个级别。

  4.2 响应程序

  初判发生一般草原虫灾或较大草原虫灾,由受灾地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启动Ⅳ级或Ⅲ级应急响应。市州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组织人员赴受灾地区调查灾情,帮助、指导开展防治工作。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对灾区的支援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草原虫灾,由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按照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开展虫灾防治工作。向国家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报告情况。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草原虫灾,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在灾区设立现场指挥部,由省政府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虫灾防治工作。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随时向省政府和国家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报告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4.3 响应措施

  (1)按照“防早、防小、防了”的原则,立即组织队伍灭虫。

  (2)使用肩负式喷雾器、车载式喷雾器等以化学农药、生物制剂、植物源农药灭虫。必要时使用飞机播撒农药灭虫。

  (3)坚持综合防治,运用牧鸡灭蝗等生物防治手段扑灭虫害,尽量减少草原环境污染。

  (4)组织力量,开展粮草交错地带草原灭虫。

  (5)增加资金投入,紧急协调、调集灭虫药品、器械和物资,保证灭虫需要。

  (6)组织群众积极参加草原灭虫,必要时可协调当地驻军、武警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7)加强农药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趁机哄抬物价等行为。

  (8)加强饮用水源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9)加强虫灾发生区域牛羊放牧和其他人类活动的管理,防止灭虫活动引发次生事故。

  (10)及时客观、准确地发布草原虫灾信息和应急处置工作动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4.4 信息发布

  重特大草原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授权其办公室负责统一向外发布。

  4.5 响应结束

  草原虫灾扑灭后,市、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及时组织对草原灭虫残留药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清理,经上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组织专家监测、验收达到无害标准,确定虫灾无复发后,由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后期处置

  5.1 虫灾评估

  重特大草原虫灾,由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对发生原因、受害草原面积和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和一般草原虫灾,由事发地市州和县市区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组织评估。草原虫灾损失评估,执行农业部制定的有关标准。

  5.2 工作总结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及时进行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总结,重点分析草原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5.3 奖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草原虫灾防灭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履职不力、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6.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市、县三级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机构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草原防虫、灭虫队伍,经常开展培训和演练。

  6.2 物资保障

  省、市、县三级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草原防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量的防虫、灭虫器械、药品等物资。

  6.3 技术保障

  省、市、县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机构每年提前部署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专业人员深入各草原检查、指导草原虫灾预测预报和防治准备工作;制定完善草原虫灾防治方案;聘请专家对草原虫灾防治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6.4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筹措和安排草原虫灾防治储备金和应急资金。

  6.5 后勤保障

  草原虫灾发生地市州和县市区政府负责虫灾应急防治的相关后勤保障工作。

  7.附 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农牧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

  省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农牧厅:牵头组织实施本预案。汇总、核查草原虫灾和应急防治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收集、核查、报告灾情,发布草原虫灾动态监测、信息分析预报结果;采购储备草原虫灾防治设备、药品、车辆等防治物资;组织应急专家组和应急防治队伍;开展草原虫灾防治设施建设,推广应用草原保护技术,指导全省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损失评估和灾后牧业生产恢复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落实草原虫灾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后生产恢复项目。

  省公安厅:负责草原虫灾危险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安排草原虫灾防治储备金及防治所需资金。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修复灾区道路,保障救灾工作运输通畅。

  省林业厅:负责监视林区虫害动态,协助农牧部门开展林区和草原交错地带的虫害防治工作。

  省卫生厅:负责草原灾区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负责虫灾防治工作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

  省工商局:负责做好灾区虫灾防治物资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区气象资料,指导灾区及早采取防治措施。

  兰州铁路局:负责保障草原虫灾防治物资和器械的铁路运输。

  甘肃机场集团公司:负责协调保障草原虫灾防治物资和器械的航空运输,为草原虫灾飞机防治提供空勤保障。

  省农垦集团公司:负责做好农垦系统各场、站草原虫灾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