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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3-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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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7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行为,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积极推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是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解决政府办学“高成本、低收益”问题的突破口。2006年,我省顺应城镇化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少的趋势,适度加大了中小学布局调整力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逐步优化,办学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高。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乡教育一体化的稳步推进,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仍存在不配套、不协调、不和谐等问题。有的地方脱离实际撤销了一些交通不便地区的小学和教学点,造成学校覆盖半径过大、校均班额过大、安全隐患增多、教育质量得不到保证;有的地方对布局调整后的校舍处置不当,致使教育资源浪费和流失。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十一五”时期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酒泉市金塔县、庆阳市西峰区和陇南市徽县布局调整试点项目推进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布局调整顺利开展,实现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科学制定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规划

  各县市区要按照《意见》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根据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结合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标准化学校建设、校舍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组织教育、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修订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规划的意见,经市州政府批准后报省政府审定。要合理确定区域内教学点、村小学、中心小学、初中学校布局和规模以及寄宿制和非寄宿制学校的功能和分布,明确学校布局调整的保障措施,确保学校布局与学龄人口居住分布、村镇建设、城镇化进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要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体力特征、道路条件、自然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学校服务半径,尽量缩短学生上下学路途时间,保证学生就近上学。农村小学1至3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寄宿,就近走读上学;小学高年级学生以走读为主,确有需要的可以寄宿;初中学生根据实际可选择走读或寄宿。人口相对集中的村要设置村小学或教学点,人口稀少、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保留或设置教学点,防止因调整造成学生辍学和“上学难”。学校的规模、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上规定的办学标准。

  三、办好村小学和教学点

  村小学和教学点是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中的难点和“风险”点,也是实现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点。对于保留的村小学和教学点,要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管理,着力提高教育质量。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并完善农村寄宿制小学、教学点管理和运行的保障措施及相关政策。要继续推进学区统筹教学管理机制,实现“学生不动资源动”或“送教上门”。同时,可采取“并”、“挂”等形式(“并”即乡镇中心小学可兼并周边邻近的村小学,形成规模优势;“挂”即对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可保留教学点,挂靠在相距最近的小学,实行“一校两区”或“一校多区”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作用,通过统筹安排课程、组织教师巡回教学、连片教研、集中备课等方式推动教学资源共享,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学质量。要按照《意见》要求,切实强化教育经费保障,提高村小学和教学点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学生规模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要研究完善符合村小学和教学点实际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职称晋升和绩效工资分配向村小学和教学点专任教师倾斜,并采取在绩效工资中设立岗位津贴等有效政策措施,吸引、支持优秀教师到村小学和教学点工作。要加大村小学和教学点教师培训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教师职业素质。要倾斜支持村小学和教学点教育信息化建设。通过完善办好村小学、教学点的措施,形成城乡布局均衡协调、教育资源配置得当、质量效益稳步提高的新教育布局体系,促进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区域之间教育均衡发展。

  四、严格规范学校撤并程序和行为

  学生和家长是农村学校布局调整的当事人,要保障学生家长在学校撤并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因生源减少需要撤并学校,县市区政府必须严格履行撤并方案的制定、论证、公示、审批等程序。要通过听证会等多种途径广泛征求家长、学生、学校教师、当地群众、村委会和乡镇政府的意见,充分考虑学生的上下学交通安全、寄宿制学校生活设施的保障、师资配备等条件。学校的撤并要坚持先建后撤,保证平稳过渡,坚决制止盲目撤并。多数学生家长、当地群众或听证会代表反对,学校撤并后不能保障学生上下学安全,并入校寄宿条件不能满足需要,以及撤并后形成超大规模或“大班额”的,均不得撤并学校或教学点。对于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当地大多数群众至今仍然反对且确有必要恢复的,应由当地政府重新进行规划、按程序予以恢复。

  五、切实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与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甘肃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233号)要求,在学校调整撤并过程中,因地制宜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为寄宿制学校配备学生宿舍、食堂、饮用水设备、厕所、澡堂等必备设施,寒冷地区要配备安全的取暖设施。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按办学标准为寄宿制学校配齐各学科专任教师,配备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为学校配备心理健康教师。要科学安排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时间,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和管理,有计划、多形式地组织开展符合学生身心特点的课内外活动。

  六、积极妥善做好闲置校舍的处置管理

  中小学闲置校舍是指各地在中小学教育布局调整实施中被撤并停办且今后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所有可用校舍、校产,包括被撤并学校的校园土地、实践基地、校外农场和房屋、树木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甘肃省农村中小学闲置资产处置管理的意见》(甘教厅〔2006〕132号)等文件精神,依法规范撤并后学校原有校园校舍的利用工作,妥善做好闲置校舍的处置管理,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闲置校舍应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继续教育,有的可作为农村集体活动场所,处置方案须经县市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专项督查

  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教育督导团办公室要把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纳入对县市区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之中,对是否制订了专项规划、布局调整是否合理、群众是否满意、保障措施是否到位、工作程序是否完善、村小学和教学点建设是否合格等进行专项督查,督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存在问题较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对因学校撤并不当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要协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县市区政府要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查找并解决好存在的问题。省教育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工作的业务指导。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