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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1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3-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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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省政府201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按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4个类别设置单项目标责任,其中,经济建设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含农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地方财政收入、金融(直接融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进出口总额、城镇化率、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非公经济(含非公经济增加值、非公经济占生产总值比重)、旅游(含旅游接待人数、旅游总收入、旅游收入占生产总值比重)等11项单项目标责任;社会建设包括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国土资源、安全生产工作(含道路交通、消防)、产品质量工作、食品安全工作、药品安全工作、依法行政工作、教育(含九年义务巩固率、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人口自然增长率、科技(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等12项单项目标责任;文化建设包括文化产业增加值增幅、文化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2项单项目标责任;生态建设包括国土资源(含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等4项单项目标责任,共29项单项目标责任。同时,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6大类23项统计监测指标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并根据各市州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各地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年度进程要求。因两套考核指标有交叉,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指标仍按百分制综合评价考核,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考核实行加分制评价考核。各市州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年度实现进程高于下达进程指标的,每超出1个百分点,在综合评价考核得分中加2分,两套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后,即为市州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2013年度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结果,按单项目标排名前3名的市州各奖励10万元、完成目标的其他市州各奖励3万元、全面完成各单项目标且综合排名前3名的市州各奖励50万元的标准表彰奖励。对单位生产总值能耗、人口自然增长率、国土资源、主要污染物排放、安全生产工作、产品质量工作等6个指标,实行“一票否决”制,只要有1个指标未完成目标管理责任,则取消综合奖的评选资格。凡未完成单项目标管理责任的市州,在省政府有关会议上作检讨性发言。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各项任务,紧紧围绕与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这一总体目标,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从有利于推动工作、便于操作出发,进一步健全完善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各市州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落实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要以目标管理为抓手,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各单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目标考核监测数据提供及工作责任部门,要按照《省政府2013年度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69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内部政情通报》,2013年第20期)的要求,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组织考核、审核,次年1月底前将考核、审核结果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统计局。省统计局要根据单项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按本办法确定的权重,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综合排名后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将按照月排队、季小结、半年和全年进行评比的要求,督促市州和部门加快工作进度,健全完善有部署、有督查、有奖惩、有实效的工作落实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达到时序进度要求,全面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30日

省政府2013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办法

  为推进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市州政府的工作绩效,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分解落实2013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3〕11号)的要求,在涵盖“十二五”规划指标、约束性指标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管理责任书考核

  (一)单项目标责任考核。省政府目标管理责任书各单项目标考核部门按照《省政府2013年度单项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甘政办发〔2013〕69号)组织考核,考核结果于2014年1月31日前按百分制考核得分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合成综合评价指数。

  (二)单项目标责任考核权重。依据全省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内涵与各单项目标责任对实现转型跨越发展目标的重要程度,确定单项目标责任考核权重(见附件)。

  (三)综合评价指数合成。采用线性加权法合成综合评价指数,即:将考核指标的百分制得分乘以相应权重,然后加总,得出各市州目标管理考核的综合指数。

  计算公式为:点击浏览下一页

  其中Di为第i个指标的得分,Wi为第i个指标的权重。

  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考核

  (一)数据提供。各市州负责提供本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6大类23项指标数据和总体实现程度。

  (二)数据审核。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目标考核监测数据提供及工作责任部门,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内部政情通报》,2013年第20期)的工作分工,负责提供、审核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涉及本部门的指标数据,包括全省数据和各市州数据。

  (三)数据认定。各市州、相关部门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数据于2014年1月31日前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统计局,由省统计局对数据再审核,审定后的数据报省政府作为市州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年度实现进程的考核依据。

  三、目标管理考核综合评价

  省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按百分制综合评价考核。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计监测指标考核实行加分制评价考核。各市州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年度实现进程高于下达进程指标的,每超出1个百分点,在综合评价考核得分中加2分,两套考核指标得分相加后,即为市州年度综合考核得分。

  附件:各单项考核指标权重及考核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