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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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1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推动全省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范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办法》的重要性
应急预案作为应对处置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是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是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重要载体,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办法》明确了应急预案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和规范,是指导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重要规章制度,对于进一步推进依法、科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迅速、有序、有效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促进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全力抓实抓好。
二、加强《办法》的宣传和学习培训工作
各市州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媒介,广泛深入宣传《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要紧密联系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制定《办法》学习培训方案,通过举办培训班、专家辅导和业务交流会等形式,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应急管理工作人员准确把握《办法》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同时,按照《办法》要求,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主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等日常培训内容。
三、积极推进应急预案规范化管理工作
(一)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在组织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过程中,要按照《办法》要求,明确并规范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内容和要求,理顺各类应急预案之间的关系,切实解决当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推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二)规范应急预案编制程序。一是建立应急预案规划制度。各市州、各部门要制定本地、本行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加强预案的衔接与配套,形成完整的预案体系;各单位和基层组织也可根据需要制定本单位、本组织的应急预案编制计划。二是将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作为预案编制的基本前提。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三是推进预案编制工作的多方参与。要成立预案编制修订小组,吸收应急预案涉及的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人员参加,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地方和专家的意见,动员群众参与预案制定和修订完善工作,使制定预案过程成为排查安全隐患、普及应急知识、凝聚各方力量的过程。四是完善预案的审批、备案和公布制度。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相关程序予以规范。
(三)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演练制度,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积极推广“双盲”演练(不预告时间、不预告地点)。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生命线工程等生产经营单位,重点生产、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和管理单位等,要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通过演练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演练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开展预案评估,分析评价预案的实用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四)积极探索和创新应急预案管理机制。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建立预案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应急预案管理更加科学规范。要结合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本单位和基层组织的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重点明确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联络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也可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定现场工作方案,重点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队伍分工、应对措施及装备保障等内容,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的效果。要建立应急预案报备制度,各市州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的重点预案修订完善后必须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备。
四、强化贯彻落实的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办法》的贯彻落实和相关具体工作,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各市州、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贯彻执行《办法》,推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做法,以及贯彻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