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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时间: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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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4〕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要求,经2014年3月21日省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共68项(其中,取消行政许可项目12项,取消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2项,取消备案制管理项目1项,取消市县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3项;向市州、县市区下放行政审批项目2项,下放部分审批内容行政审批项目8项;减少审批部门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新增行政许可项目31项,新增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项,新增部分审批内容行政许可项目7项),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共26项(其中,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2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4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对决定取消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再进行审批或者变相审批;对新增的项目,要制定承接方案,明确审批责任、时限和程序,严格规范运行,确保无缝对接;对下放给市县的项目,要直接下放到位,不得截留。要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纠正重审批、轻监管和以审批代替监管的问题,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强化服务上来。要结合当前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工作,继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运行的监督,依法及时公开项目核准和行政审批信息,使简政放权成为持续的改革行动,以政府职能转变的新成效,为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附件:1.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二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8项)

     2.中央在甘单位第七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6项)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