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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4〕7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制度,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在政府重大决策、政府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应诉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政府工作的需求,充分发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主导作用,有序聘用法律专家参与政府法制咨询服务,形成政府法制服务合力。
(二)公开择优,注重实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聘法律专家,确保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法律专家平等参与竞争。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变相衔接,与法治政府建设相配套,加强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聘用程序,提高服务质量。
二、机构性质和任务
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设立。成员由法学教育工作和法律实践工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法律方面咨询、参谋等服务。政府工作的下列事项,应当邀请政府法律专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一)全面深化改革涉及重要法律问题的;
(二)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遇到疑难法律问题的;
(三)洽谈、签约经济项目谈判,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的;
(四)在政府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方面遇到重大法律问题的;
(五) 信访、重大纠纷有疑难法律问题的;
(六)政府其他重大决策的论证、评估需征求有关法律意见和建议的。
三、聘用方式和期限
省政府法制办要建立法律专家人才库,入库人才中律师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推荐,其他专家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推荐,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专家也可由人大常委会或政协推荐。各级政府法制办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构成在法律专家人才库中遴选政府法律专家,报本级政府择优聘用。
省政府聘用法律专家不少于10人,市州政府不少于8人,县区政府不少于5人。
政府法律专家聘期一般为2年,可以连聘连任。
四、工作方式
政府法律专家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开展工作:
(一)参加咨询委员会会议,就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二)就政府涉及的有关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考察、论证,提出评估意见;
(三)就政府的有关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四)适时为政府和政府组成部门讲授相关法律知识;
(五)根据政府领导的要求,以其他方式开展工作。
五、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政府法律专家聘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政府法律专家工作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政府法律专家聘用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聘用专家名单、服务内容、纪律要求、考核标准等信息。
本级政府法制办为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法律专家的遴选、法律咨询事务安排、政府法律专家年度考评和咨询费用发放等工作。
六、经费保障和资金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和省政府实施意见,将聘用政府法律专家列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聘用政府法律专家所需资金由政府法制办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政府同意后列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法制办要严格资金管理,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经费使用和资金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
政府法律专家的报酬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政府法律专家报酬按每年不少于2万元或者每次活动不少于1000元计发。
(二)政府法律专家参与或者代理诉讼案件、参与重大决策或者重大建设项目法律论证的报酬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