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4-12-10
  • 点击:17
  • 来源:

甘政发〔2014〕11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审计在服务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中的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审计的保障作用

  (一)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持续组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作为重点审计任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省政府成立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建立工作联动配合机制,负责审计监督各市州、各部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省审计厅负责整合全省审计力量,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采取上审下、交叉审、巡回督查等方式,选择部分市州及县市区进行跟踪审计。同时,在专项审计项目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将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审计,做到面上全覆盖、点上有深度。省审计厅每季度向省政府和审计署上报跟踪审计结果。

  (二)加大绩效审计力度。加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密切关注财政资金的存量和增量及资金沉淀等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化解措施和解决办法,推动财政资金合理配置、高效使用。坚持把“三公”经费、会议费管理使用和楼堂馆所建设等作为必审内容,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

  (三)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揭示力度。在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资金、重点部门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能源、资源等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区域性金融稳定等方面的情况。要转变审计思路,拓展审计视野,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流程是否科学合理、执行是否严格规范作为审计重点,注意发现和反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和化解风险的建议,进一步提升审计能力和水平。

  (四)促进改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三农”、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扶贫、救灾、保障性安居工程等重点民生资金和项目的审计,加大对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力度,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深入分析财政投入与项目进展、事业发展等情况,推动民生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认真总结推广乡镇(村)审计工作试点经验,推动强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和涉农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全覆盖。

  (五)推进制度建设。各级审计机关要从审计发现的问题入手,指导被审计单位健全完善相关机制,科学定岗定责,堵塞管理漏洞。对一个部门、一个方面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举一反三,深入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着力解决面上制度不健全、执行制度不严格的问题,杜绝同类问题的发生,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

  二、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

  (一)促进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与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建立联动机制,抽调精干力量,共同完成审计任务。对重点行政单位2至3年内审计一次,其他行政执法单位在5年内审计一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好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及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二)推动履职尽责。深化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着力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促进各级领导干部主动作为、有效作为,切实履职尽责。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纪揭示和反映,促进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

  (三)促进廉政建设。对审计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要查深查透查实。要重点关注财政资金分配、重大投资决策和项目审批、重大物资采购和招标投标、贷款发放和证券交易、国有资产和股权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交易等关键环节,严肃揭露和查处以权谋私、失职渎职、贪污受贿、内幕交易等问题,推动廉洁政府建设。

  (四)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整改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整改结果在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谁审计、谁督促整改”的原则,由审计组长负责,建立整改检查跟踪机制,及时督促整改,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问责查处,对触犯法律的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及时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三、完善审计工作机制

  (一)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凡是涉及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依法、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务会计、业务管理和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制定限制向审计机关提供资料和开放计算机信息系统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审计重要信息“直通车”制度,重要审计信息直报同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协管领导,涉及违法违纪的问题,直报同级纪委主要领导。进一步完善审计与纪检监察、组织部、巡视办、编办、国资委以及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健全审计结果会商、审计对象约谈和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并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

  (三)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各级政府要保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依法查处问题、依法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定期组织开展对审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审计监督,阻挠、干扰和不配合审计工作,或威胁、恐吓、报复审计人员的,要依法依纪查处,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四、加强审计能力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级政府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定期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级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强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报告等制度,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将审计结果和重大案件线索向同级政府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

  (二)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建设,重视在审计职业队伍中选拔人才。研究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着力提高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三)保证履行审计职责必需的力量和经费。各级政府要根据审计任务日益增加的实际,进一步强化审计力量,保障各项审计任务的开展,同时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切实保障本级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根据审计项目实施需要,探索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着力解决审计力量不足和审计覆盖面低,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审计覆盖面低的问题。

  (四)加快推进审计信息化。推进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与审计机关实现信息共享,加大数据集中力度,构建国家审计数据系统。探索在审计实践中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提高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宏观分析的能力。创新电子审计技术,提高审计工作能力、质量和效率。推进对各部门、各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