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
- 时间: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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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4年9月,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全面规范了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规定尚不够明确,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桥涵建设、防洪、堤坝改造、惠农小额保险、文化、卫生、科技等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村,不得突破使用范围。
二、扶贫资金报账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直接支付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行业部门、乡镇政府转拨,但报账资料须经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取消“扶贫资金专户”,将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