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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补充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1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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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5〕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2014年9月,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甘肃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细则(试行)》,全面规范了扶贫项目资金的管理,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个别规定尚不够明确,现将有关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支持桥涵建设、防洪、堤坝改造、惠农小额保险、文化、卫生、科技等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规定,将资金用于贫困地区和贫困村,不得突破使用范围。

  二、扶贫资金报账人为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最终收款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项目资金直接支付至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得通过行业部门、乡镇政府转拨,但报账资料须经行业部门和乡镇政府严格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尽快取消“扶贫资金专户”,将扶贫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统一管理。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