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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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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5〕4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精神,加强我省林木种苗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5年,育苗总面积达到60万亩,其中生态林业工程育苗面积55万亩,确保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46%以上;民生林业经济林果育苗面积5万亩,确保主要特色经济林果良种使用率提高到50%以上。到2020年,育苗总面积达到65万亩,其中生态林业工程育苗面积57万亩,确保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48%以上;民生林业经济林果育苗面积8万亩,确保主要特色经济林果良种使用率提高到55%以上。到2025年,育苗总面积达到70万亩,其中生态林业工程育苗面积60万亩,确保主要造林树种良种使用率提高到75%以上;民生林业经济林果育苗面积10万亩,确保主要特色经济林果良种使用率提高到90%以上。

    二、重点工作

    (一)有效保存保护林木种质资源。2015年起,启动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初步建立全省林木种质资源档案和数据信息平台。到2020年,在系统研究我省林木种质资源总体状况、区划、保护和利用策略等重大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保存、监测、评价、信息化等一系列技术标准,完成各市州特有、珍稀、濒危、重要树种种质资源安全抢救性保存,基本完成种质信息数字化,完成甘肃省林木种质资源监测和管理平台建设,实现资源共享。建成国家级异地保存专项库1处,国家级异地保存综合库2处,省级特有、珍稀、濒危树种种质资源的原地保存库13处。到2025年,全面完成林木种质资源调查评估和信息化建设,继续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建设力度,全面建成林木种质资源保存、监测、评价、利用体系,最终建成国家级异地保存专项库2处,国家级异地保存综合库3处,省级原地保存库47处,建立健全监测、评价和高效管理技术体系,实现重要及核心树种种质资源动态监测和高效管理。

    (二)提高林木良种化水平。重点支持森林食品原料树种、生物质能源树种、绿化观赏树种、难造林地生态修复树种、珍贵用材林树种及油用牡丹等花卉的良种选育和多目标遗传改良工作,积极开展良种、新品种选育及高效繁育核心技术等公益性研究。加强现有8处国家级、26处省级林木良种基地经营管理,到2020年建成国家级林木良种繁育基地10处、省级林木良种繁育基地30处,形成以国家重点良种基地为龙头、省级重点良种基地为骨干、其他良种基地为补充的林木良种生产体系。

    (三)加强林木种子贮备管理。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按照林木种子结实丰歉规律及造林绿化任务,开展相应的林木种子贮备,完善省级主要造林树种种子贮备机制,加强种子收购、检验、储存、更新及管理。在陇东、陇中、河西地区设立省级林木种子储备中心3处,确保省级优质林木种子储备能力达到全省年均用种量的30%以上。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加强林木良种采收、加工、检验、贮藏等全过程管理,规范林木良种跨区域调种行为,有效调剂使用国家和省级重点林木良种基地生产的良种。

    (四)完善生产供应保障体系。在全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种苗生产龙头企业,辐射带动全省种苗产业发展。以现有种苗集散地为基础,在陇东、陇南、陇中和河西地区建设4个高标准苗木交易市场,促进区域性优质林木种苗合法公平交易。建成全省保障性苗圃30处,各林业生态工程重点建设县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至少建立1处规模在200亩以上、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质量标准化和市场规范化的保障性苗圃,满足生态建设工程造林用苗。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发挥职能作用,完善统一调剂的林木良种生产供应机制,保障全省造林优质林木种苗的有效供给。

    (五)健全林木种苗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政府在林木种苗管理中的主导作用,扶持林木种苗协会和种苗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建立政府种苗管理机构公共服务与行业协会等社会服务相结合的服务信息平台,引导种苗生产有序进行,防止种苗市场大起大落。在以政府主导发展云杉、油松、杨树、国槐、刺槐、柳树、侧柏、白皮松、红豆杉、椴树、胡杨、柠条、梭梭、花棒等生态造林苗木,保障生态屏障建设优质种苗供给的同时,积极引导各地发挥市场在林木种苗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林及木本油料作物等特色种苗产业,发挥林木种苗协会和种苗专业合作组织的积极作用,为林业、经济林果生产经营者提供优质种苗,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六)强化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落实林木种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规范种苗行政执法,依法打击制售假、劣种苗和植物新品种侵权等行为。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购销环节等全过程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许可、检验、标签、档案等管理,特别要规范种苗市场秩序监管,建立种苗质量可追溯制度。同时,完善林木新品种保护制度,维护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积极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林木种苗业良性可持续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各地政府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要制定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全面落实扶持林木种苗发展的各项政策,实行林木种子贮备制度,减少结实丰歉年和自然灾害的影响,保障林木良种的有效供应。建立并实行林木良种和保障性苗圃建设补贴制度,以生态林业造林种苗供给为重点,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落实补贴政策,大力推广使用良种,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和保障性苗圃管理,满足生态林业造林需要。探索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和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开发经济林果、木本油料等种苗产业,保障民生林业优质良种供给,促进民生林业发展。建立人才激励机制,支持权益科学分配及人才合理流动,鼓励林木种苗科技人员开展有偿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加大资金投入。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林木种苗生产发展支持力度,统筹安排林木种苗专项投资,积极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民生林业种苗,实现有序竞争、持续发展。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和国有苗圃要切实做好保存保护种质资源、贮备林木种子、选育推广良种、建设良种基地及保障性苗圃建设等工作,保障林木良种有效供给。

    (三)依法管理林木种苗。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甘肃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配套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完善林木种质资源保护、良种选育推广、种苗生产、种苗流通、种苗使用等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和促进林木种苗业健康发展。科学制定主要造林树种育苗技术规程,提高育苗质量和效益。严格实行林木种苗质量管理,防止劣质种苗出圃造林。依法监管林木种苗市场,确保用种用苗安全。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把林木种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完善相关规划,确保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经费和专项投入,发挥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职能作用。各级林业、发展改革、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农业、公安、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在林木种苗项目立项、资金投入、土地流转、税费减免、信贷融资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共同促进全省林木种苗健康持续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