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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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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5〕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加快构建全省粮食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明确各地维护全省粮食安全的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形势,强化粮食安全责任

    (一)立足省情粮情,切实增强粮食安全意识。我省自然条件严酷,受耕地少、水资源短缺、自然灾害频发等因素制约,粮食生产基础薄弱。近年来,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的决策部署,积极履行粮食生产、流通和储备责任,粮食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是,随着我省粮食生产实现“十一连丰”,一些地方存在放松粮食生产、忽视粮食流通的现象,自觉承担维护粮食安全责任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明确工作职责,分级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省长对全省粮食安全负总责。省政府承担保障全省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生产保底线、储备保应急、流通保平衡的粮食安全责任体系。

    各级政府在维护全省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责任是: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政府相关部门在维护全省粮食安全方面承担的主要责任分别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粮食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流通能力建设。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粮食生产、储备、流通等保障粮食安全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农牧部门负责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护并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工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土地污染监测和指导治理,防止粮食污染。质监、工商部门负责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粮食部门负责粮食宏观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市场监管、流通能力建设和行业发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切实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三)强化保护措施,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切实加强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政府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审计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粮食产出率。按期完成甘肃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建设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口粮田,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努力增加粮食产量。(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水利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加大科技创新,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粮油品种。积极发展以全膜双垄沟播为主的旱作农业技术,以膜下滴灌、垄膜沟灌为主的农田高效节水技术,突出玉米、马铃薯等高产作物,创建粮食高产万亩示范片,推进国家级旱作农业示范区建设。扩大马铃薯脱毒种薯覆盖面,大力推广适宜主粮化的品种,把我省建成马铃薯主粮化国家主产区。加快选育一批耐寒、抗旱、抗病的小麦新品种,对现有的一些主推品种开展提纯复壮,提高口粮自给率。推广特色、优质的小杂粮生产技术,加快推进小杂粮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建立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和人员绩效考核激励机制。(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科学利用农业资源,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合理开发农业资源,坚决制止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油橄榄、核桃等木本油料,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其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储粮设施、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技术和信息等服务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责任单位:省农牧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切实保护种粮积极性。认真完善和落实粮食补贴政策,提高补贴精准性、指向性。逐步推进粮食直补与粮食生产者挂钩,与高产、优质的粮食品种挂钩。新增粮食补贴要向粮食主产县倾斜,向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倾斜。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补贴到粮食生产者手中。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作物保险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甘肃保监局、农行甘肃省分行、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利用多种渠道,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完善粮食生产、流通、消费市场信息传导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在合理水平,稳定粮食生产者市场收益。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订单收购、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促进上下游产业的联合和一体化发展。突出扶持玉米、马铃薯等大宗粮食作物的加工转化,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粮食局、省供销社,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落实粮食储备规模,进一步加强储备粮管理

    (十)高度重视粮食储备工作,坚决落实粮食储备规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下达我省的储备规模,省、市、县三级要在规定时限内落实地方粮食储备。在国家下达我省地方储备粮规模内,先期建立应急成品粮储备和应急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确保市州级政府所在地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达到最低市场供应量。各市州政府要定期将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一)创新粮食储备机制,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不断完善省级储备粮“动态经营、滚动发展”的管理机制,增强粮食调控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在坚持政府对储备粮所有权、动用权和监管权不变前提下,创新经营管理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府粮食储备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地方粮食储备和中央粮食储备协调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二)加大政策落实力度,健全储备粮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动用和轮换价差补贴,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储备粮费用和利息补贴标准。农发行甘肃省分行要按照粮食储备贷款管理规定,积极提供储备粮收购、轮换和应急供应等贷款支持。粮食仓储设施建设与维修改造,要与当地储存的储备粮规模相适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三)严格落实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安全。按照高效灵活、运作规范、监管到位、保障有力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企业责任。不断完善库存、质量和轮换监管机制,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稳步推进集中和统一规范管理,增强粮食储备调控能力。强化日常监管,确保粮食储备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四、增强粮食收储能力,加快粮食流通现代化建设

    (十四)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夯实粮食流通发展基础。组织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将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作为重要农业基础设施抓紧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将粮库建设项目纳入同级政府重点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加快征地和项目审批进程。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落实粮食仓储设施项目配套资金,确保到2016年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建仓任务。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确保粮食仓储设施数量增加、功能提升、用途不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五)发挥龙头带动作用,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加快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加大省内粮食物流节点功能改造提升力度,完善基层粮食物流终端布局,形成“点线结合、覆盖全省、链接全国”的现代粮食仓储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以兰州国家粮食交易中心为载体,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市州政府所在地或大型粮食贸易集散地要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六)推进信息化建设,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推进粮食安全信息化网络平台、调控交易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急指挥信息系统、仓储管理信息系统、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建成“数字化政务、精准化业务、电子化商务、网络化服务”的粮食流通管理信息化体系,全面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坚持改革创新,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十七)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优化资产结构,增强发展活力,提高经济效益,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除各级储备粮管理企业和军粮供应企业保持国有独资或控股外,其他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推进国有粮食企业集团化、规模化和产业化发展。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鼓励粮食企业加强对外合作,培育具有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的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努力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发力、保障粮食安全的新格局。(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十八)延伸粮食流通产业链,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发展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以居民日常消费的馒头、面条等方便食品及熟食品种为经营主业,扶持建设80个“主食厨房”。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六、搞好粮食供需平衡,保障区域市场基本稳定

    (十九)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完善粮食调控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不断加强和完善粮食调控机制,有效发挥粮食购销、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粮食的调入和市场投放。认真执行粮食进出口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兰州海关、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抓好粮食收购,确保应收尽收。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健全完善粮食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严格执行收购政策,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增加农民种粮收益。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粮食产销合作,夯实省际间贸易基础。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省际间产销关系,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扩大合作规模、丰富合作内容,购进省内短缺粮源,把特色、优势粮食销往省外。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支持企业到省外粮食主产地区投资建设粮源基地和仓储物流设施,巩固省际间粮食贸易基础,支持省外粮食主产地区企业到我省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优化布局结构,加快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2017年底前,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乡镇(街道)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市县级政府所在地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应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依托军粮供应网络,建成1个省级和14个市州级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储备、运输设施设备。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三)健全粮食调统机制,加强粮食监测预警。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完善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确保调查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统计局、省农牧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严格依法治粮,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粮食市场监管制度,加快建立粮食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治粮。加强对粮食市场、政策性粮食购销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坑农害农行为,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等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中储粮兰州分公司,各市州人民政府)

    七、强化源头治理,全面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二十五)加强源头治理,防止粮食生产污染。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六)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有效管控质量安全风险。加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硬件设施投入,提高技术力量和检测能力。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到2015年年底前扶持建成1500个“放心粮店”,到2018年年底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建立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质量标识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七)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粮食质量监管。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粮食局,各市州人民政府)

    八、引导公众健康消费,大力推进节粮减损

    (二十八)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制止粮食浪费行为。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广泛开展“节约一粒粮”活动,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地、各部门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九)推广科学节粮技术,全面实施节粮减损。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升级,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工信委,各市州人民政府)

    九、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

    (三十)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建立省级粮食安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统筹解决粮食安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职责任务,形成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齐抓共管、上下联动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工作机制。(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十一)科学制定考核办法,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地要把粮食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省粮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粮食安全考核办法,组织对市州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责任单位: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财政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