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5-04-22
- 点击:32
- 来源:
甘政办发〔2015〕4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实施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意见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甘发〔2013〕3号)明确要对华夏文明的遗存、内容、形式、精神等进行保护与发掘、整理与展示、继承与传播,并在思维与理念、内容与方法、业态与技术上创造革新。为了构建我省文化传承体系,加快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省委、省政府决定实施以文化遗产有效保护为基础,以遗产展示和文化传承为核心,以博物馆建设为载体,全面展现我省历史文化风貌,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 “历史再现”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让文化遗产活起来”的新要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收藏在博物馆里的文物、陈列在广阔大地上的遗产、书写在古籍里的文字的综合价值,激活历史文物资源的生命力,推动文物保护成果创造性转化,更好地展示我省文化的独特魅力,加快文化大省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保护与展示并重的原则。把保护放在第一位,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保持其原真性,维护全省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与完整。
(二)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统筹工程建设规划,在积极争取国家投资的同时,进一步完善资金筹措机制,调动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展示、传承、创新、发展历史文化。
(三)坚持惠民原则。将历史文化遗存的弘扬和阐发与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需求相融合,把厚重的文化内涵通过科学系统的方式进行展现,使历史文化资源成为鼓舞人民前进的精神力量。
(四)坚持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的原则。着力提升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度,用文化提升旅游产业的文化含量、文化品位,用旅游承载文化、传播文化,实现文物资源独特的价值。
三、发展目标及空间布局
大力发展各类行业博物馆、专题博物馆、民办博物馆和“乡村记忆”博物馆,积极探索文物保护单位特别是大遗址展示利用模式和遗产资源富集地区博物馆规模化发展模式,全面提升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的保护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展示服务水平,使我省珍贵的文物资源和多彩的文化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充分展示,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的博物馆网络体系,成为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
按照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 “一带三区” 建设布局,突出敦煌文化、黄河文化、始祖文化、周秦文化、农耕文化、石窟文化、长城文化、边塞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等十大文化品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我省的博物馆集群建设。
(一)围绕河西走廊文化生态区、兰州都市圈文化产业区、陇东南文化历史区发展博物馆聚落。河西走廊文化生态区重点展示丝绸之路文化,弘扬敦煌文化,大力发展国际文化交流类、丝路精品陈列类、学术成果展示类、文物及遗址展示类、典籍文物馆藏类、民俗工艺传承类、私人收藏专题类博物馆,形成国际文化旅游名城博物馆聚落。兰州都市圈文化产业区充分挖掘整合丰富的黄河文化、彩陶文化、民族文化、宗教文化等资源,在进一步办好省博物馆的基础上,积极推动综合博物馆、行业博物馆和专题博物馆,特别是民办博物馆的规模化发展,建成类型丰富、特色各异、数量众多、档次品位较高的城市博物馆集群。陇东南文化历史区以始祖文化、大地湾文化、周秦文化、民族文化、红色文化、农耕文化等为依托,重点围绕史前遗址、早期秦文化遗址、古城古民居整体展示,大力发展各类专题博物馆和“乡村记忆”博物馆,建成具有浓厚历史文化氛围的特色博物馆聚落。
(二)以世界遗产地和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为核心,重点做好长城及古建筑的活化展示,打造各类遗址公园,特别是依托古村落、古民居发展各类小型民办博物馆,再现古城、古镇、古村的历史风貌。
(三)以少数民族集聚地区为核心,围绕少数民族独有的生活方式和独特的风土人情,全面发展特色鲜明的民族、民俗、宗教等专题博物馆。
(四)以工业产业集聚地为核心,妥善保护和合理利用不同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具有历史、技术、社会、建筑或科学价值的工业文化遗迹,以灵活多样的方式,展示工业领域科学技术的发展历程及所蕴含的时代精神与工业文化。
四、实施阶段与主要任务
文化遗产“历史再现”工程的实施期限为2015—2020年,分两个阶段进行建设。
(一)启动建设期(2015年)。按照博物馆分类,分别开展试点,启动实施一批重要文化遗产展示工程和博物馆建设项目,进一步拓展我省博物馆体系空间和数量类型,实现“历史再现”工程的顺利开局。
1.文化系统及行业博物馆。启动省博物馆“智慧博物馆”试点建设工程,示范引领全省博物馆管理、保护、服务智能化发展。以甘肃简牍博物馆建设为重点,带动省级专题类博物馆发展。新建张掖、金昌、武威、酒泉、定西、平凉等市级综合性博物馆,扩建兰州、天水等市级综合性博物馆。新建肃南、高台、肃北、玉门、崇信等县级综合性博物馆。鼓励依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建设博物馆。推动敦煌研究院、天水市博物馆由国家二级博物馆晋升为一级博物馆,庆阳市博物馆、敦煌市博物馆等4个三级博物馆晋升为二级博物馆,培育5—6个具有一定基础的博物馆申报三级博物馆。加快行业博物馆建设,推动相关行业、部门和地方政府建设崆峒山地质博物馆、庆阳岐黄中医药博物馆、金徽酒业博物馆等行业博物馆。
2.民办博物馆。支持甘肃天庆博物馆、定西众甫博物馆、临夏砖雕博物馆等民办博物馆对外开放,指导筹建甘肃四方博物馆、九源红色文化博物馆、白银会州博物馆等民办博物馆。
3.遗址类博物馆。对世界遗产陈列设施进行改造和提升,将麦积山石窟、炳灵寺石窟、锁阳城遗址、玉门关遗址建成遗址类博物馆。对天梯山石窟、清水宋墓和张掖古民居等具备一定基础的重要文物保护单位,积极改善展陈条件,建设成博物馆。推进嘉峪关世界遗产公园、大地湾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实施礼县大堡子山遗址及墓群保护和展示利用项目,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开展城市遗址公园建设试点,推动敦煌沙州城和武威皇娘娘台城市遗址公园建设。推进兰州府城隍庙、永登鲁土司衙门旧址、天水伏羲庙、武威文庙、张掖大佛寺等古建筑的活化展示。推动青城古民居、金崖古民居、天水古民居等传统村落、民居博物馆建设。开展玉门油田老一井、兰州自来水厂、白银老工业基地等工业遗产展示及博物馆筹建。实施南梁苏维埃政府革命旧址博物馆建设,开展会宁红军会师、哈达铺会议旧址展示提升工程和俄界会议、岷州会议、榜罗会议旧址博物馆建设。
4.“乡村记忆”博物馆。借鉴博物馆展示和服务理念,立足丰富的乡土文化资源和人民群众广泛的精神文化需求,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的“乡村记忆”博物馆。在省内东、中、西部传统习俗保留较为完整的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一批传统文化或民族特色鲜明的“乡村记忆”博物馆示范点。
(二)重点发展期(2016—2020年)。全省博物馆事业全面快速发展,珍贵的文物资源和多彩的文化资源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和更加充分的展示利用,具有甘肃特色的丝绸之路博物馆体系日益完备,博物馆布局更加合理,文化与旅游融合更为紧密,为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和推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作出更大贡献。
1.文化系统及行业博物馆。全面提升省级综合性博物馆整体水平,建设一批具有区域代表性的省级专题类博物馆,使我省彩陶、简牍及体现丝绸之路文化等特色优势的文化遗产资源得到全面系统展示,专题类博物馆和行业博物馆数量显著增加,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新建或改扩建馆舍陈旧、面积狭小、基础设施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的市县级博物馆,实现各县(市、区)至少有1个功能完备的综合性博物馆,使之成为展示本区域文化遗产资源的主要窗口。加强博物馆评估定级和规范管理工作,纳入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的数量大幅增加。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要立足本行业、本区域代表性文化,建设古生物化石、科技、工业、农业、城建、交通、矿产、森林、水利、对外友好和生态环境等行业博物馆,全面展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历程和现代化面貌。建立健全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质量评价体系,进一步加强博物馆的运行评估和动态管理,提升博物馆陈列展览质量。同时,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承基地、传习所建设,设置陈列馆、展览馆,集中展示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
2.民办博物馆。引导广大民间收藏者利用自有文物和奇石、像章徽卡、邮票、火花烟标、门券票证、手工艺品等特色藏品,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旅游景区、乡镇、社区设立民办博物馆,力争每个县(市、区)平均建成1—2个民办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职能进一步强化,藏品内涵不断丰富,办馆质量稳步提升,成为全省博物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地方名优特产、特色小吃、说唱艺术等的演示、展示、制作和销售为内容的活态博物馆,以收藏、保留当代重大事件相关物证、艺术品、古旧物品的民办博物馆,引导其向基层和社区群众提供文化休闲服务。
3.遗址类博物馆。坚持规划先行,实施分类指导,优先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考古调查和研究工作,充分挖掘历史文化信息,再现历史真实,丰富展示内涵,增进公众对文物的认识和理解。重点实施古文化遗址、国家大遗址、石窟寺、长城、古建筑、古民居、红色革命旧址的展示工作。加快推进大地湾遗址、大堡子山遗址、长城等国家大遗址建成国家考古遗址公园,统筹推进马家窑文化、半山文化、辛店文化、四坝文化、齐家文化等我省独有古文化遗址命名地,马蹄寺石窟群、水帘洞石窟群、天梯山石窟、王母宫石窟、南北石窟寺等代表性石窟,南梁、会宁、哈达铺、榜罗等具有重要影响的革命旧址建成博物馆。加强文物本体抢救保护,运用原状展示、陈列展示、模拟展示、揭露展示和复原展示等多种手段,全面深入地揭示其历史文化价值,让文化遗产从历史记忆中走出来、“活起来”。通过分步有序推进,到2020年,除部分没有发掘或发掘后回填的遗址墓葬类不可移动文物外,大部分具备条件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有效展示。
4.“乡村记忆”博物馆。结合实施基层公共文化中心、“乡村舞台”建设等文化项目,对全省现有的各类乡村文化陈列进行充实规范,在有条件的乡镇建设“乡村记忆”博物馆,及时记录和保存广大农村的文化传承与时代记忆,打造广大群众寻根溯源、寄托乡情的文化平台。通过民俗展、乡情展、沿革展等多种形式,展示反映乡村生活传统、劳作传承、民间习俗、礼仪道德及乡村变迁的实物、图片等资料,以及村民使用过的老旧物件,更好地配合“人的新农村”建设,让村民看得见过去、留得住记忆、记得住乡愁。引导具备条件的“乡村记忆”博物馆提高办馆水平,培育一批符合《博物馆条例》规定条件的博物馆。
五、扶持博物馆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博物馆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各地要将博物馆建设列为政府重点扶持项目,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在建设用地、接受捐赠、门票收入、非营利性收入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将不当使用的文物古建筑开辟为博物馆,个人、集体所有的文物古建筑、古民居开辟为博物馆的,市县政府应在馆舍维修、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同一处文物保护单位产权分属不同所有者,影响整体展示的,市县政府要积极协调产权置换,理顺管理体制。县级文物行政部门要组织本地国有博物馆对“乡村记忆”博物馆建设进行帮扶,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
(二)支持各类博物馆发挥教育研究和文化传播功能。各地要积极建立开放灵活的博物馆科学文化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拓展博物馆的学术研修、资料查询和教育服务功能。要建立馆校教育合作长效机制,重点加强青少年教育服务能力建设,以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形式,把博物馆资源与中小学课程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研究性学习有机结合,增强博物馆青少年教育的针对性。要支持博物馆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的合作,积极开展博物馆基础研究和特色文物保护技术研发应用,推动编辑出版文博系列学术研究成果和适合不同层次需求的普及性读物。鼓励民办博物馆与国有博物馆联合申报课题,共同开展文物科技保护,有效提高文物保护水平。鼓励组织反映我省丝绸之路文化、佛教艺术、彩陶、简牍、民族民俗等特色的藏品,赴省外、境外举办展览,进一步扩大我省文化对外影响力。积极引进国外、省外优质藏品和展览来我省展出,深入推动不同文明的对话与地域文化的交流,为公众提供多样化的公共文化服务。推动馆际尤其是国有博物馆与民办博物馆的展览交流,鼓励联合办展、互换展览和流动展览,促进全省各类藏品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势互补,提高陈列展览和社会服务水平。
(三)积极推动具备条件的博物馆数字化建设。支持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利用数字技术对藏品信息进行全方位采集、存储,实现博物馆藏品的动态管理、在线展示和核心业务的智能化。借鉴敦煌莫高窟数字展示的成功经验,通过数字技术全面复原和展示不可移动文物的内涵价值,拓展展示维度空间,丰富展示方式和内容,加深观众文化体验,扩大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缓解文物保护压力。大力发展智慧服务,以网上预约、在线服务、虚拟参观、远程教育、信息推送、社交分享等多种方式不断提升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四)大力扶持和推进民办博物馆建设发展。按照国家七部委《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要求,对民办博物馆建馆用地给予优惠,符合规定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鼓励以政府提供、低价出租等途径改善民办博物馆馆舍条件。市县政府可着眼于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构建的实际需求,对民办博物馆设立、举办新展览、向社会免费开放等工作给予适当补助,或将符合条件的民办博物馆展览等社会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目录。相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健全考核和监督机制,培育和引导民办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
(五)推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积极推动具备基本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开辟为游览区,不断健全保护管理和旅游服务设施,积极申报创建旅游景区,打造特色鲜明的文物旅游品牌。优先推进石窟寺、文化遗址和古建筑类不可移动文物的景区游客承载量核定工作,更好地保障文物安全、游客安全和文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将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和文物旅游景区纳入对外宣传和国内外旅游项目推广计划,充分运用多种传媒手段,加强宣传推介,不断提高文物旅游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扩大覆盖面和影响力。
六、管理要求
(一)建立统一的博物馆运行管理体系。依据《博物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我省各类博物馆设立的规范、标准,加强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改造提升“甘肃文物网”,定期发布全省博物馆名录,丰富在线展示内容,搭建交流、共享平台。建立统一的徽号标识,对纳入“历史再现”工程的博物馆实行统一授牌。制定我省不可移动文物展示工作导则和博物馆展览规范,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各类博物馆的展示、利用工作。
(二)建立健全博物馆绩效考评机制。文物行政部门开展博物馆年检工作,年检合格的列入《甘肃省博物馆名录》。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办博物馆同时参加民政部门的年检。享受中央财政免费开放补助经费的博物馆,每年由省财政厅、省文物局实施绩效考评,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免费开放补助经费安排挂钩。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和民办博物馆的运行评估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参照国有博物馆评估的内容和程序进行。遗址类博物馆由省文物行政部门制定指导性意见,运行评估由市州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乡村记忆”博物馆由所在县文物行政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每年进行检查评估。
(三)推动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指导博物馆订立章程,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行理事会决策、馆长负责的运行机制。推动博物馆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下依法自主运作,改进内部管理,创新服务方式,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发展模式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增加管理的公开透明度。
(四)强化省博物馆协会的行业管理功能。发挥甘肃省博物馆协会行业指导、自律、规范和反映行业诉求的作用。支持组建民办博物馆等专业委员会,推动博物馆评估发展规范化、科学化。为博物馆教育服务、展陈设计等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促进博物馆学术研究水平的提高。
(五)严格落实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严禁占用国有文物建筑开设私人会所、高档餐馆,严禁出现为少数人服务的与文物建筑或博物馆的宣教、展示、研究、保护和开放服务功能无关的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用途,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交由企业管理或将国有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不得将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赠与、出售、租赁、承包、转让、抵押给其他单位,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的门票收入专门用于文物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以其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博物馆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办馆宗旨,不得损害观众利益。博物馆不得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博物馆藏品属于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的,不得出境,不得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国有博物馆藏品属于文物的,不得赠与、出租或者出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甘肃省实施“历史再现”工程领导小组,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文化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宗教局、省旅游局、省文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文物局。各市州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将“历史再现”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及年度具体工作计划和任务分解方案,明确责任、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取得实效。
(二)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地整合利用现有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历史再现”工程。国有博物馆的运行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安排资金,重点支持申遗工作、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展示及遗址博物馆建设等重大项目。引导现有社会公益性质基金会将博物馆运行和馆藏文物保护经费列入支持范围。鼓励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申请设立基金会,向社会募集资金。创新资金筹措和投入机制,积极引导企业、个人投资支持“历史再现”工程。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地要健全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定期对本区域“历史再现”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在落实本意见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