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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深化组织动员,强化政策支持,创新体制机制,挖掘并激发社会各方面力量,特别是民营企业(商会)、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参与扶贫开发的潜力和活力,聚集更多扶贫资源加快推进我省“1236”扶贫攻坚行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创新完善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
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多种形式推进,形成强大合力。
——坚持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帮扶双方意愿,促进交流互动,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坚持精准扶贫。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努力做到真扶贫、扶真贫,切实惠及贫困群众。
二、广泛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动员、精心组织,充分挖掘潜力、拓展空间,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工作。
(一)扎实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定点扶贫。积极联络协调中央和国家机关各定点扶贫单位,针对定点扶贫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现实需求,制定帮扶工作规划,以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和贫困人口为工作对象,以帮助协调解决定点扶贫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工作重点,以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易地扶贫搬迁、基层干部和劳动力培训、基层组织建设等为抓手,推进定点扶贫县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建设,提高扶贫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
(二)深化拓展东西扶贫协作。争取天津市、厦门市进一步加大对甘肃省贫困地区的财政援助、部门帮扶和人才支持力度,建立协作双方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市县层层结对、行业部门结对帮扶。充分挖掘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扩大区域合作,推动东西部资源、产业、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优势互补、互利共赢。重点引导天津、厦门等发达地区的各类企业遵循市场规律、发挥自身优势,到甘肃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开拓市场,带动当地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开展特色农产品及自有品牌产品分销联销,组织协调各自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销售网络,为对方特色优质农产品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把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结对友好城市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推进北京丰台、广东深圳等友好城市与我省贫困地区的合作开发。发挥北京等地在我省挂职干部的优势,加强人才支持,推动东西部党政干部、专业技术人才双向挂职交流,引导人才向我省贫困地区流动。充分发挥东部职教优势,提倡合作办学、订单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认真总结推广与省外发达地区结对帮扶的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全国经济百强县与我省贫困县结对帮扶,推进省外发达地区的市县乡村、企事业单位与我省贫困县乡村结对帮扶。组织实施好我省“两个共同”示范建设中“1414”对口支援各项工作。以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为工作目标,落实好省内10市和省属国有大型企业对口帮扶支援藏区10县市各项工作。
(三)深入推进“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在统筹推进双联行动“宣传政策、反映民意、促进发展、疏导情绪、强基固本、推广典型”六大任务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双联单位的扶贫职责,把双联行动同深入实施“1236”扶贫攻坚行动融合起来,整合双联工作组和驻村帮扶工作队,充分利用双联平台整合资源和力量,把更多的精力和资源向扶贫攻坚聚集,进一步提高工作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要抓住建档立卡、挂图作业这个重点,在对象上力求精准;抓住改善条件、补齐短板这个重点,在内容上力求精准;抓住立足基础、对标基准这个重点,在目标上力求精准;抓住转变方式、强化造血这个重点,在措施上力求精准;抓住整合资金、汇聚力量这个重点,在投入上力求精准;抓住逢提必下、“摘帽”激励这个重点,在考评上力求精准。要突出领导带头,发挥省(市、县)直部门牵头组长单位的标杆、协调、推动作用。
(四)动员鼓励商会、企业参与扶贫。进一步深化“民企陇上行”活动,鼓励商会、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村企共建等多种形式以及开展“投资贸易洽谈会”、“光彩行”等活动,动员和鼓励省内外、海内外各类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培训技能、吸纳就业、推广技术、发展贸易、捐资助贫,将贫困地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激活内生动力、推动扶贫开发。按照“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和省上各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优势和影响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非公经济代表人士对我省片区县对口帮扶全覆盖,国家各行业协会专业分会、工商联商会与贫困县结对,采取“一县一业”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我省产业升级的支持力度,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五)大力支持社会组织投身扶贫。建立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机制。支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各级、各部门要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手段,对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活动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鼓励其参与社会扶贫资源动员、配置和使用等环节,加快推进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积极参加政府面向社会购买服务工作。扶贫项目规划编制、实施、验收、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培训等工作,凡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政府部门均可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原则确定具体实施机构。继续发挥“光彩事业”、“希望工程”、“母亲水窖”、“幸福工程”、“智力支边”、“爱心手拉手”、“母亲健康快车”、“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春蕾计划”、“集善工程”、“爱心包裹”、“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和易地扶贫搬迁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不断打造针对贫困地区留守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一对一结对、手拉手帮扶等扶贫公益新品牌。加强国际减贫交流合作。
(六)广泛动员其他力量和个人参与扶贫。积极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侨联、台联等单位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和各领域人士,通过爱心捐赠、结对帮扶和公益消费等多种形式参与扶贫。发挥甘肃省社会扶贫爱心捐助基金会的平台作用,建立扶贫志愿者组织,构建贫困地区扶贫志愿者服务网络。建设社会扶贫信息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贫困村、贫困户建档立卡基础信息和需求信息,建立精准化的社会扶贫资源配置机制,促进扶贫需求信息与社会各界的扶贫资源、帮扶意愿有效对接,推进扶贫资源供给、需求等信息互联共享。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组织和支持各类志愿者参与扶贫调研、支教支医、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创业引领、资源开发等扶贫活动。鼓励和支持在贫困乡、村开展电子商务扶贫。
三、进一步强化对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支持
(一)鼓励省内外、海内外各类社会力量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积极吸引劳动密集型、资源开发型企业到贫困地区建设地区总部和分厂及加工配套,积极承接产业转移。
1.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农企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实施的“一村一品”、现代农业示范区、规模养殖、设施农业、经济林果等现代特色农业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等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2.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易地扶贫搬迁、生态移民等项目建设。企业对移民搬迁旧村宅基地进行复垦的,优先列入当地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企业通过土地复垦置换出的土地指标,在满足移民搬迁新村用地后,结余指标可用于企业产业扶贫开发项目用地及政策、法律允许的企业其他投资项目建设用地。
3.鼓励社会力量治理开发“四荒”地,允许发展设施农业、规模养殖、经济林,建设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及生态旅游观光业等。“四荒”地营造的林木,属于商品林的,允许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征收或征用企业治理开发的“四荒”地,应明确补偿标准,给予合理补偿。
4.社会力量投资或参与兴办的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达到一定规模的,享受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各项优惠政策。从各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享受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贴息政策,对农业高科技项目和产业链攻坚环节项目,适当提高贴息率。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全省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社会力量在贫困乡建企业的,可享受双联惠农贷款和扶贫贴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5.鼓励创办特色加工制造业和商贸流通等服务业。依托贫困地区比较优势和企业自身优势,鼓励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兴办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初级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生产服务型产业;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创办发展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吸收带动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特色加工制造业;结合产业开发,发展观光旅游、休闲旅游等县域产业支撑项目,为当地群众创造就业机会,增强县域实力;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镇直销网点,帮助农副产品直接进入大中城市和大型超市。
(二)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力度。企业在产业扶贫开发项目中需要征收或征用土地的,在土地使用计划指标上给予倾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使用不受上限限制,并在办理审批手续上给予支持。在政策、法律允许范围内,企业实施产业扶贫开发中新增耕地面积的60%可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补偿指标,企业自行出资开发的新增耕地,优先用于出资企业新增建设用地的占补平衡。新增耕地指标可依法通过市场公开、有偿、规范转让,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鼓励企业在贫困村营造碳汇林,科学经营森林,增加森林碳汇能力。
(四)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服务中的主力军作用,在授信放贷中对企业在贫困地区兴办的产业扶贫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快农村金融发展,创新金融产品,提升服务实效,积极为扶贫开发提供融资服务,推动扶贫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集体企业、农户合作经济全面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参股村镇银行,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为农村经营组织和农户实施产业扶贫开发提供金融服务。政府要充分利用财政资金发展担保企业,为扶贫产业、贫困农户增信,吸引金融企业增加投入。创新贷款模式,强化林权评估,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鼓励开展大型农机具、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生产资料抵(质)押贷款业务和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企业产业扶贫项目特点的农业保险产品。培育发展产业扶贫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起设立融资再担保公司。
(五)加大人才政策支持力度。企业到贫困村招收农村劳动力并开展岗前培训的,列入年度扶持就业促进计划,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公职人员为贫困地区提供产业扶贫开发所需技术和管理服务。鼓励支持高等院校毕业生到贫困地区从事产业扶贫开发。
四、不断完善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工作机制
(一)强化组织动员。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社会扶贫工作作为新阶段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强化领导,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扎实推进。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要统筹推进全省社会扶贫工作。省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密切合作,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协调动员,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各项工作。省扶贫办要加强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服务,扎实做好各项日常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税务、金融等部门要细化各自业务范围内的支持政策措施。组织人事部门要落实挂职扶贫干部、驻村帮扶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宣传部门要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典型人物宣传报道工作。
(二)创新工作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不断创新社会扶贫工作的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组织管理,增强社会扶贫工作生机与活力。同时,参与社会扶贫工作的各个单位要选派干部驻村帮扶,落实社会扶贫工作与单位优秀中青年干部下派锻炼相结合的制度。各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要进一步发挥已有扶贫项目、品牌(如希望工程、光彩事业、母亲水窖、智力支边等)的社会扶贫作用,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开发与拓展。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及民营企业重在合作、合资、参股,积极参与贫困地区的资源开发、产品加工,实行互惠互利、共建双赢。充分利用“10·17”扶贫日平台,精心谋划各类社会扶贫系列活动,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创新社会参与方式,使“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爱心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将“人人皆愿为、人人皆可为、人人皆能为”的社会参与扶贫机制落到实处。
(三)落实工作责任。参与扶贫开发工作的各单位要把扶贫工作纳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管领导,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要制订扶贫工作方案,落实帮扶资金项目;单位主要领导每年至少要到被帮扶单位开展一次调查研究,现场解决相关问题。年终,各单位要对社会扶贫工作进行总结,并于每年6月中旬和12月中旬将本单位参与扶贫工作的情况报送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社会扶贫工作,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发展要求的社会扶贫工作方案,加强与各参与扶贫工作单位的联系、汇报与沟通,扎实做好本地区的社会扶贫工作。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社会扶贫工作的指导,积极做好与中直定点扶贫单位和东西扶贫协作省市的联络与服务工作。
(四)建立激励体系。通过对参与社会扶贫的主体进行表彰,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贡献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各界人士,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可给予项目冠名等激励措施。关心下派挂职干部和驻村帮扶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对表现优秀的同志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也可根据挂职地方党委的意见,在征求派出单位和本人意愿的前提下,交流到挂职地方任职。
(五)加强协调服务和监督评估。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适应社会扶贫体制机制改革创新需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动员和协调服务能力。参与扶贫工作的单位应将每年的帮扶计划(方案)、年度实施情况和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报送省扶贫攻坚行动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和完善社会扶贫工作信息统计、考核评价和通报制度。建立企业、社会组织、个人扶贫监测评估体系。制定社会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和社会扶贫资金(物资)管理办法。完善社会扶贫项目招标采购、社会组织征信、第三方评估、审计等相关制度,推动参与扶贫的社会组织增强透明度、提升公信力、扩大影响力。加强贫困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开发贫困地区人力资源,提高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贫困群众的创业就业能力。充分尊重贫困群众的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把贫困地区的内生动力和外部帮扶有机结合,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和贫困群众的自我发展能力。
(六)强化宣传工作。把扶贫纳入基本省情教育范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践行友善、扶贫济困”系列宣传活动。创新社会扶贫宣传形式,拓宽宣传渠道,加强舆论引导,统筹推进社会扶贫先进事迹宣传报道工作。通过聘请扶贫宣传大使、评选最美扶贫人物、推出扶贫公益广告、开展城乡手拉手结对帮扶等系列活动,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参与扶贫的热情,汇全省之力、聚各方之财、集全民之智,营造扶贫济困、守望相助的浓厚社会氛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 送: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