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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 时间:2020-11-30
  • 点击:0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发〔2020〕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甘肃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代际公平,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中型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大中型金融机构的划型标准,按照《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二)划转对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各市(州)、县(市、区)(以下统称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持有的企业集团股权。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及负责监督管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部门(机构)。

  (三)划转比例。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做研究。

  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的10%,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

  (四)承接主体。省、市、县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省财政厅,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履行划入股权的出资人职责。省财政厅委托1户省级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对划入的股权进行专户管理,不计入企业法人财产,隔离运营管理风险。管理公司接受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省以下不再设承接主体。承接主体的相关管理费用,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等有关部门上报省政府确定。

  三、划转程序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拟划转股权建议,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审核确认。其中,省属企业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市县所属企业由市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市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确认。

  (二)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方案经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向省属企业下达国有股权划转通知,并抄送管理公司。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承接主体具体办理国有股权的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省属企业具体办理国有产权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市县所属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比照省属企业办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征求其他国有股东意见后,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四)涉及划转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国有股权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抄送划转通知,在国有股划转通知中明确划转对象的证券代码、划转数量、是否限售、联系方式等具体信息,由承接主体会同上市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将应转持的国有股权变更登记到承接主体。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上报省政府。

  四、承接管理

  (一)入账处理。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并委托管理公司专户管理,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由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与管理公司和开户银行共管账户,对划转国有资本产生的现金收益进行监管。

  (二)资本管理。省财政厅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三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三)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省财政厅可委托管理公司进行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国家划转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出台前,管理公司可对划转国有资本的现金收益进行投资,投资范围限定为银行存款、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和对划转企业的增资。

  管理公司管理的划转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由省人社厅提出划转建议,省财政厅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适时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五、实施步骤

  按照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2020年11月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摸底调查及对象确认工作。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六、工作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相关制度措施,会同省人社厅、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负责办理股权划入手续,督促指导管理公司对划转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并对国有股权的管理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二)省人社厅负责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

  (三)省政府国资委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配合审核确认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督促企业按规定时限办理国有股权划出手续,指导企业修订公司章程,配合省财政厅对管理公司专户管理股权情况进行考核监督。

  (四)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和省税务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落实好各项划转工作任务。

  (五)市县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照省级主管部门职责,负责提出、审核拟划转股权建议方案,督促划转对象完成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审核本地区国有企业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并组织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七)管理公司负责按规定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进行专户管理,接受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考核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和省政府国资委。

  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收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待国家的相关规定出台后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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