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2021年度森林草原防火命令
  • 时间:2020-12-21
  • 点击:0
  •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甘政发〔2020〕60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草原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今冬明春森林草原防灭火形势,确定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省草原防火期,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1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发布如下命令:

  一、落实防火责任。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森林草原防灭火水平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95号)要求,落实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强化行业职能部门监管责任、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的,主管部门要建立森林草原防火联防机制,明确联防职责,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火工作。

  二、发布禁火命令。在春节、元宵、清明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假期及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高危时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适时发布禁火命令,规定森林草原禁火时间、范围、内容和措施,要求进入林区、牧区人员必须做到“五严禁”: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点火把、生火取暖;严禁烧荒、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严禁上坟烧纸、烧香点烛;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点孔明灯;严禁携带火种及其它易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物品进入禁火区。

  三、严控野外火源。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火险区的巡逻管控,严防死守敏感地区和重要设施;扎实推进打击森林草原违法用火行为专项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巡查频率,及时发现并处置火灾隐患。要全力筑牢用火审批防线、入山检查防线、日常巡护防线和联防联保防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进入林区、牧区的一切车辆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登记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检查,不得拒绝、阻碍。公安部门加大对森林草原火灾肇事者的打击力度。

  四、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组织开展全民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12119”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的宣传,组织好防火“宣传月”“宣传周”活动,大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五进”宣传活动,即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做到森林草原防灭火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着力营造群防群治、群策群力的良好氛围。

  五、加强值班值守。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严格执行森林草原火灾归口上报制度,保证火情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并迅速查明发生火情原因。森林草原消防专业队伍要实行24小时执勤、备勤、靠前驻防制度,时刻保持临战待命状态。

  六、做好扑救准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修订和完善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灾能够按照预案快速响应、迅速处置。要全面开展森林草原火灾专业扑救设备、物资的清点、摸排、检修工作,确保关键时刻拿得出、用得上。应急、林草、气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相互沟通协调,积极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的各项准备,落实防扑火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代省长 任振鹤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