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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公安局关于规范市内四区人行道停车秩序的通告
  • 时间:2017-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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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停车秩序,保障行人安全,创造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我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和西固区人行道车辆停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述人行道是指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至道路路沿主要供行人通行的通道,包括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和道路两侧虽不属于城市道路范围但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允许行人通行的场所。

  二、本通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设置的临时公共停车场外,严禁机动车在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区域停放。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施划停车泊位或设置停车场;对于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按照《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外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允许行人通行的开放式场所,符合临时停车场设置条件,属于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自本通告发布后15日内,临街业主单位按照《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兰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后,发放停车场备案登记证,允许车辆停放。逾期未申请备案登记或者经申请不符合相关规定未取得备案登记证的,不允许车辆停放,依法进行处罚。

  五、凡城市规划建设的人行道临时公共停车场以外停放的机动车,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对违反停车管理规定,不听劝阻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将全面加强对市内四区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整治,各辖区交警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人行道停车秩序的监管,请相关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规范停车,共建和谐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八、本通告有效期为五年。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