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4-06
- 点击:41
- 来源:
据兰州晚报报道 (记者 杨昕) 我市将为全市在册“失独”家庭成员,以团体保险形式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住院护工津贴、重大疾病等保险,建立“失独”家庭成员前置帮扶机制,保障其因意外伤害、疾病等而得到基本治疗服务和必要的经济补偿。近日,我市下发了《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不断加大对“失独”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救助、生活帮扶和社会关怀扶助力度,切实解决这一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
近年来,随着第一代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进入老年,独生子女死亡(以下简称“失独家庭”)和伤(病)残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问题日益凸显,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对此,在《兰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实施办法》中规定,我市将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将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将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0元(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同时,提高计生家庭养老补贴标准,对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并享受特别扶助金的夫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发给养老补贴(市级原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与此同时,《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综合保险实施方案》明确,我市还将在全市范围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商业保险运作方式,为“失独”家庭成员购买购买商业意外伤害、住院护工津贴、重大疾病等保险。该保险由兰州市计划生育协会作为投保人。这将有效地提高计划生育“失独”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及保障服务水平,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计划生育“失独”家庭的关心和关怀,破解“失独”家庭经落实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后仍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中自负及其他与治疗护理相关费用的现实难题,降低政府社会管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