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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 时间:201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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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精神,全面加强我省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要求,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

  我省自1993年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至2011年12月底,全省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1074例,其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618例,艾滋病病人456例,死亡222例。目前,估计存活的感染者人数约5000人,疫情处于低流行水平。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艾滋病防治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初步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全省艾滋病疫情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下简称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以下简称病人)的生活质量不断改善,基本实现了《甘肃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总体目标。

  但是,我省当前艾滋病流行的形势仍十分严峻,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依然存在,相当数量的感染者和病人还未被发现,已发现的感染者陆续开始发病,死亡病例明显增加,社会歧视广泛存在,传播范围已开始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同时,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防治工作出现的新问题与原有问题以及难点问题交织并存,情况更加复杂,防治任务十分艰巨。

  二、防治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防治目标。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全省艾滋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控制在7000人以内。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75%以上;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0%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每学年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不少于4-6学时;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安装自动售套机;100%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已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情况设立延伸服药点,为6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所有县市区开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7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4.所有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住院和门诊患者提供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检测覆盖住院和门诊患者分别达到70%以上和30%以上;100%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羁押人员常规检查内容;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非阳性配偶或固定性关系者每年至少接受1次艾滋病抗体检测。

  5.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临床用血100%来自无偿献血,各地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6.当年新检出的感染者和病人结果告知率、个案流调率、随访干预比例和CD4(T4辅助淋巴细胞,是人体重要的免疫细胞)检测比例均达到90%以上;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持续治疗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1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开展艾滋病的中西医结合治疗,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防控措施

  (一)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各级防艾委办公室要积极制定当地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社区和农村的防治艾滋病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省预防控制艾滋病重大宣传活动。

  2.宣传部门要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力度。积极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传播媒介,通过相关节目或开设专门栏目,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3.党校、行政学院、团校、干部学校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人社、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和岗位培训,鼓励员工积极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要将防治政策掌握情况和宣传教育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4.教育部门要在初中及以上学校相关课程中增加与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促进、远离毒品教育、青春期教育等相结合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保证课时和教学效果。会同卫生、人社、共青团等建立青少年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和年度考核的内容。

  5.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将艾滋病防治、职业暴露预防与处理等知识纳入收容教育所、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劳教所、监狱干警和医务人员及治安、禁毒、刑侦、监管等干警的岗位培训内容;加强被监管人员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知识教育,加大艾滋病、梅毒等疾病“逢进必检”力度。配合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点和娱乐场所的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及安全套推广使用等干预措施的宣传教育。

  6.卫生部门要为大众媒体、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开展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根据每年的宣传主题制作相关防治艾滋病宣传资料;会同其他部门对整个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效果评估;组织对医疗卫生人员及其他艾滋病防治相关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培训。人口计生部门要结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育龄人群及时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开展咨询检测服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

  7.文化部门要组织落实在城乡文化娱乐场所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配合卫生部门对娱乐场所业主进行艾滋病防治知识及法规政策等内容的培训,张贴和摆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充分利用基层文化馆(室)、图书馆(室)等场所和文化下乡等活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8.人社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政策纳入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农民工岗前培训、劳动力人才市场职业培训及各级技工学校的培训内容,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出国劳务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9.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旅游、商务、质监、建设、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做好过往旅客的宣传工作,在车站、机场、出入境口岸、建设工地等公共场所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10.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开展同伴教育活动;配合卫生部门对娱乐等公共场所,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同伴教育工作和落实推广使用安全套等干预措施;充分发挥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及其他行业商会等的作用,通过对成员单位员工发放宣传材料和“面对面”培训等方式,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11..红十字会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艾滋病综合防治和无偿献血知识的宣传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种目标人群中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动员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宣传教育。

  12.工会要组织和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对广大职工的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提高职工防范艾滋病性病的意识和能力;依法维护职工中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13.共青团要在青少年中广泛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动员青少年和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利用青少年宫、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重点做好外来务工青年、校内外青少年的宣传教育。

  14.妇联要加强对妇女干部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的培训,组织和动员妇女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对广大妇女特别是年轻女性和具有高危行为的妇女进行宣传教育,并配合卫生部门开展相应的干预措施;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15.科技、农业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技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内容,突出加强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

  16.各地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文化建设内容,充分发挥乡镇和村级宣传栏、墙报等宣传阵地的作用,利用各类贴近农牧民群众的有效宣传形式,对辖区群众开展宣传教育。

  (二)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

  1.进一步加强全省实验室网络建设,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卫生、质监等部门要依托现有医疗卫生服务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强化全省实验室检测网络能力建设。省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要开展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的检测。在所有确证实验室推广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提高检测服务能力。卫生部门要在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置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服务,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医疗机构要主动提供艾滋病检测咨询服务,按照“知情不拒绝”的原则将艾滋病检测纳入住院和部分门诊病人的常规检查。民政、卫生部门要将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纳入婚前自愿医学检查内容。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2.进一步强化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网络。规范已建立的国家级艾滋病监测点和丙肝监测点工作,逐步增加监测点数量,实现监测范围覆盖全省。

  3.进一步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不断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病例报告的管理。各检测单位要及时、准确上报艾滋病疫情,并开展首次流行病学调查。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随访管理。

  (三)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提高干预工作质量

  1.实施有效干预措施,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要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定期开展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地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通过市场营销和免费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并完善安全套供应网络。有关场所的经营者要通过多种方式,促进安全套的使用。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套质量的监管,工商等部门要依法打击假冒伪劣安全套的生产与销售。卫生部门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内容,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艾滋病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完善治疗服务网络,改善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及时和规范治疗艾滋病和性病病人;积极探索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预防配偶间和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间传播的方法。

  2.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稳步推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在继续依法打击吸毒贩毒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扩大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的覆盖面。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加强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开展艾滋病检测、抗病毒治疗、心理矫治等综合干预,运用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确保治疗效果。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工作模式。

  3.扩大预防母婴传播工作覆盖面,有效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在全省范围内以妇幼保健网络为平台,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全省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诊疗和产前指导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产后随访、营养指导等综合干预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减少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的发生。

  (四)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

  1.进一步落实诊疗服务责任。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医院和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供诊疗服务的责任,并加强监督管理。公立医疗机构要强化社会公益性质,积极开展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工作。各地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切实做好有关防治工作,逐步实现艾滋病防治服务均等化。

  2.不断扩大抗病毒治疗覆盖面。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医疗机构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机会性感染的诊断和治疗,降低病死率。要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在结核病人中进行艾滋病的筛查,做好治疗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治疗效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要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要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的可及性和规范化程度。要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探索艾滋病中西医结合的综合治疗方案,扩大中医药治疗的规模。

  3.不断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发展改革、财政、人社、工信、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将感染者和病人抗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并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艾滋病治疗的需要,制定药品需求计划,加强抗艾滋病病毒药物的储备管理工作,落实出入库制度,避免药物浪费。

  (五)加强服务和管理,全面落实关怀救助措施

  1.全面落实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政策。财政、民政、卫生、教育、人社、扶贫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四免”: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免费提供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孤儿免收上学费用。“一关怀”: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救治保障水平,进一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要在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将农村合并机会性感染病人的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并保护他们的隐私。要将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

  2.广泛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的心理疏导和宣传教育。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要通过心理疏导、宣传教育等工作,帮助感染者和病人树立生活信心,鼓励、支持其开展生产自救活动。特别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和自我反歧视意识,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

  3.进一步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卫生、外事、教育、公安、人社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省内外国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六)加强血液安全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

  1.加强规划,保障需求。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依据我省医疗卫生服务发展规划,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血液采集和供应服务网络,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积极建立无偿献血志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大力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2.加强管理,保证质量。卫生部门要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覆盖全省各市州血站。要不断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各级血液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保证血液质量。

  3.加强培训,做好防护。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合理用血和院内感染控制的培训和管理,完善并落实预防艾滋病和丙肝医源性传播的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加强病人防护安全和医务人员的职业防护。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当前艾滋病防治形势的严峻性及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艾滋病流行对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影响,切实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不断健全和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要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其它市州、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要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完善“关怀救助”、“扩大检测”、“社会组织参与”等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要健全艾滋病防治办事机构,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的职责,确保有人管事,有人负责。各级防艾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深入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利用部门优势,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兼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切实落实防治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和掌握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接受艾滋病防治法律、法规、政策和综合防治知识的培训。省、市州艾滋病防治政策知识宣讲团的宣讲活动要覆盖所有县市区。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全省所有市州、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立独立从事艾滋病性病防治工作的科室,配备相应的设备和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艾滋病确证检测实验室,市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具备艾滋病相关免疫细胞检测能力。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及妇幼保健机构建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备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检测能力。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有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大现场指导和技术支持的力度,不断提升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能力。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咨询监测点,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能力。加强艾滋病防治队伍能力建设,重视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所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医务人员及村卫生室乡村医生100%接受艾滋病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不断加大对公安、司法、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防治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职业暴露的预防和处理等自我防护的培训,加强职业防护。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地政府要切实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支持、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地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不断总结各地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探索艾滋病、性病综合防治的工作模式和持续发展机制。要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志愿者积极参与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要充分利用社区组织易于深入接触特殊社会群体、工作方式灵活、效率较高等优势,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广泛参与高危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加强对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能的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鼓励其积极申请和实施国际、国内艾滋病防治项目。要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大力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和业务指导。

  (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卫生、科技、食品药品监管、中医药等部门要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强化治疗药物、检测试剂和预防药剂及用品的应用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继续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

  五、督导与评估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定期对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考核,尤其要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省防艾委办公室要根据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全面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