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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倍增计划(2012—2016年)
  • 时间:201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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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确保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翻番目标,特制订本计划。

  一、面临的形势

  2011年底,全省常住人口2564.19万人,城镇人口952.6万人,城镇化率为37.15%。城镇就业人口共452.24万人,占城镇人口总数的47.47%;离退休人员共110.23万人,占城镇人口总数的11.57%;非就业人口390.13万人,占城镇人口总数的40.96%。

  近年来,随着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收入稳步增长。2011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89元,比2005年增长85.35%,年均增长10.83%,其中工资性收入占68.8%,转移性收入占24.6%,经营性收入占5.6%,财产性收入占1%。虽然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显著提高,但继续保持高位增长还面临一些困难。

  同时,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实现倍增也具有许多有利条件。一是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加大。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政策叠加效应日益显现,全省经济社会已呈现出跨越发展的良好态势,必将带动城镇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二是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未来五年,是我省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将大幅增加,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进程将不断加快,就业创业、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进一步完善,有利于促进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三是改革的推动作用进一步显现。随着全省财税、金融、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等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必将进一步激发社会创造活力,为我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注入强大动力。

  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民族团结、富民兴陇”战略目标,以惠民富民为导向,以促进就业创业为基础,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为重点,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解放思想,抢抓机遇,真抓实干,努力实现城镇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确保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实现翻番。

  坚持民生为本。始终把保障改善民生作为经济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民生投入力度,构建更高水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

  坚持统筹兼顾。更好地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统筹各区域、各行业、各阶层收入,兼顾效率与公平,进一步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促进社会和谐。

  坚持公正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合理调节过高收入,普遍提高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坚持动态调控。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和全省经济发展实际,准确把握人口增长、城镇化、就业率、物价指数等因素,动态调整阶段性目标和任务。

  三、目标任务

  到201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011年的基础上实现翻番,达到30000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扩大就业规模。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着力稳定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实现城镇新增就业3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大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较强的相关产业和文化旅游等新兴产业,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有效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全面落实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会保险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作用,促进城乡劳动力有序流动。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因地制宜开发公益性岗位,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每年新增公益性岗位就业2.5万人。

  2.加大就业资金投入。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对我省就业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力度,不断扩大就业资金使用规模,对符合享受就业资金补贴政策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实行应补尽补。加大地方就业资金投入力度,优化就业专项资金支出结构,加快支出进度,根据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幅度,逐步提高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见习补贴等各项补贴标准,增加劳动者特别是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工资性收入。

  3.实施全民创业行动。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发展,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创业,力争2012—2016年,全省新增创业实体12万个,建成省级创业示范园区13个、省级示范创业孵化基地11个。全面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推动国家和省级创业型城市试点建设,增强城市创业辐射带动能力。开展“创业甘肃”系列活动,设立“甘肃省全民创业创新奖”,营造全社会尊重创业、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全面落实促进全民创业各项政策,重点扶持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和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创业。加强产业政策和创业项目引导,建立创业项目库,对新创办经济实体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资金补贴和经营场地补贴。积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每年新增小额担保贷款40亿元以上,其中扶持小微型企业贷款12亿元以上。

  (二)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待遇水平。

  4.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标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适时提高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长速度不低于城镇居民收入增长速度。

  5.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在全省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基础上,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2013年将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从每人每年660元提高到720元,并逐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6.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到2016年,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基层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5%以上。完善门诊统筹制度,扩大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补助范围,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7.建立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机制。保持工伤保险伤残待遇调整水平不低于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水平,不断推进以职业康复为重点的工伤康复工作,提高工伤职工重返就业岗位的比例。

  8.完善失业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健全失业保险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机制,适时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适时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9.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完善城市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有效保障城镇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三)努力提高企业职工收入。

  10.逐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2012年的基础上,每年增幅不低于15%。

  11.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健全企业薪酬调查制度,进一步强化统计监测,切实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定期公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即预警线、基准线、下线),增强企业工资指导线的约束力,逐步提高企业在岗职工工资水平。生产经营较好、经济效益大幅增长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不超过企业工资增长预警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应不低于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生产经营有困难,但仍能正常支付职工工资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低于企业工资增长下线。

  12.大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着力构建和完善工资分配共决、工资正常增长、工资分配监督3个机制,大力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确保企业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效益增长而调整,调整幅度与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调控目标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相适应。

  (四)稳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

  13.继续完善机关工资制度。依据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正确处理好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职务公务员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积极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和公务员级别与工资待遇适当挂钩政策,加快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薪酬配套改革,逐步缩小我省公务员收入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

  14.继续完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逐步实现事业单位工资增长制度化、规范化。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完善工资分级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标准,探索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制度,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继续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进一步健全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设置、职称聘评等制度,不断提高事业单位工资收入水平。

  15.继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不断调整提高我省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并同步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收入水平。积极争取国家支持,提高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类别和标准,扩大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

  (五)着力增加经营性和财产性收入。

  16.增加经营性收入。放宽创业主体准入条件,降低创业准入门槛,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支持鼓励有投资、创业意愿的城镇居民创办企业。加大工商、税务、财政、金融、土地等方面政策支持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小型微型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促进非公经济发展,带动居民增收。到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经营性收入从2011年年人均914.3元增加到256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5.6%增加到8%以上。

  17.增加财产性收入。创新金融管理体系,拓宽社会投资渠道,促进各类资本要素市场健康发展,鼓励居民进行投资活动,获得投资回报。加大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和财富增值权利。进一步明晰产权,使居民的财产能以抵押、转让、出售、出租等方式广泛交易流动,增加财产性收入。到2016年,全省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从2011年年人均161.66元增加到640元,占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由1%提高到2%。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增收工作,把努力提高全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层层分解任务,靠实领导责任,确保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各市州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城镇居民增收工作方案,明确组织领导机构,加强督促检查,推动城镇居民增收任务落实。

  (二)强化部门配合。城镇居民增收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牵扯单位多,发展改革、人社、统计、财政、金融、工商、税务、民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围绕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倍增目标,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沟通信息,构建长效机制,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方位、多渠道促进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以城镇居民收入翻番为目标,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及时足额落实配套资金,逐年加大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和基本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全力促进城镇居民共同富裕。

  (四)严格监督考核。制定出台全省城镇居民增收目标管理责任制度、绩效评估制度和考核评比制度,将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切实推动全省城镇居民增收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