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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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炼钢电炉、混铁炉和原料除尘系统改造工程
安全验收评价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Z170716-BXGLGD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不锈钢炼钢电炉、混铁炉和原料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已批准,项目业主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资金+部分政府补贴(资金来源),招标人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不锈钢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嘉峪关酒钢厂区
2.1计划工期:相关文件出具时间为合同签订后60天(日历天)
2.2负责不锈钢炼钢电炉、混铁炉和原料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的编制、组织内外部专家评审、通过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或者通过安监局组织相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相关文件。
2.3负责上述专项报告的编制、组织内外部安全专家评审、现场检测检查费用、评估咨询及劳动安全设施的评审、评估咨询及验收费用。
2.4针对该上述项目特点,收集相关基础资料,开展现场调查研究,收集类比数据,制定相应的实施、整改方案。
2.5负责本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通过甘肃省安全主管部门的评审、验收。
2.6协助业主通过嘉峪关市安监局或者甘肃省安全主管部门同意本项目安全设备、设施验收的文件。
2.7对甘肃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不锈钢炼钢电炉、混铁炉和原料除尘系统改造工程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查评估验收、安全验收报告书的编制、评估评审并通过相应级别的部门审批或者对项目安全设备设施三同时验收达标。安全验收报告书质量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总局第77号令修正)、编制导则质量要求。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应符合安全设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给出安全设施评价结论。编制成果需给招标方提供各项目电子版2份(含PDF及WORD格式),文字版10份,不含报送其他主管部门审批和评审所需的文件。
2.8确保本项目安全设施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总局第77号令修正)、符合编制导则要求及酒钢相关要求。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提交证明其有资格进行投标和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有效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并拥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评价甲级以上资质。无违法行为记录。
2、投标人需拥有国家安全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工作场所、技术检测设施和设备,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拥有5名以上专职安全评价师。本工程配置的总安全评价工程师与总负责人必须取得国家级评价师证书,并需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预评价工作经验。
3、资质行业范围: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机械设备制造安装业、电器制造安装业等行业工作业绩。
4、企业简介(组织机构、评价人员学历证书等)
5、企业荣誉证书
6、近三年安全验收评价业绩,必须具备2家以上同等及以上容量规模的
安全验收评价工作业绩。
7、安全验收评价负责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8、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声明及文件。
4. 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报名时间从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7月 12 日(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下同),报名方式:登陆酒钢集团电子交易平台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方可参加投标。
4.2同报名时间(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30时至12:00时,下午2:30时至17:30时(北京时间,下同),在甘肃省招标中心嘉峪关办事处购买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200元,售后不退。
4.4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 50 元。招标人在收到邮购款(含手续费)后 1 日内寄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17年7月 26 日15时00分,地点为:线上开标投标单位务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电子版投标文件上传至酒钢电子采购交易平台上逾期未提交的按废标处理。3003A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酒钢不锈钢分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
地 址: 酒钢冶金厂区 地 址:兰州市高新开发区飞雁路118号
邮 编: 735100 邮 编:730010
联 系 人:刘玉山 联 系 人:赵杰
电 话:0937-6712022 电 话:18909472141
传 真: 传 真:0931-2909705
电子邮件:liuyushan@jiugang.com 电子邮件:zhaojie88227@163.com
网 址: 网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兰州农商银行高新开发支行营业部
账 号: 账 号:011540122000001194
行 号:31482101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