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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事故分析鉴定中心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检测检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监理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GZ1709130-GSMKAJ
交易编号:Z02-12620000224333349J-20170925-028781-7
本招标项目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事故分析鉴定中心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检测检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监理 工程, 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一、招标条件:
项目名称: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事故分析鉴定中心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检测检验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监理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项目批文名称及编号:安监总规划函【2017】63 号
招标人: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资金来源:中央预算内资金
项目出资比例:专项资金100%
招标代理机构: 甘肃省招标中心
二、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兰州新区
工程规模:实验室功能升级改造工程(采暖改造工程、电气改造工程、给排水及消防改造工程、土建改造工程);实验室管理系统,包括检测检验业务管理系统升级、定制开发业务工作流管理系统、实验室设备管理系统、中介机构检测报告管理系统、统计分析系统,购置硬件支撑设备数据库及应用服务器等;煤矿职业病危害、机电运输、电气、火灾、瓦斯、粉尘爆炸、水灾、顶板、冲击地压事故分析鉴定实验室设备购置及安装等。
施工标段划分: 1个标段
监理标段划分: 1个标段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质量要求: 合格
建设项目工程概算投资额:2505万元
三、招标范围、监理服务期:
本项目工程范围和内容:设备安装及施工维修改造工程
本项目监理范围:设备安装及施工改造全过程监理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设备安装及施工改造周期及保修阶段的监理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4.1投标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矿山工程监理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工程监理资质;
4.3投标人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专业 矿山工程或机电安装工程且有高级以上职称;
4.4本次招标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投标。
五、招标文件获取:
5.1、获取时间: 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30日,每日00:00-23:59:59。
5.2、获取地点:
凡是拟参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潜在投标人需先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注册成功后,使用“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陆方式或 CA 证书验证方式,方可网上进行免费下载或查阅标书、投标及报名等后续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根据《关于在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规定》 (甘检会【2014】8 号)等文件要求,凡是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将检查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作为投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内容之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必须在有效期内。各省、市、县(区)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参加同一个工程项目多个标段的投标时,只提供一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即可。参加全省重大项目投标的所有人,都要签订参加全省重大项目投标的所有人,都要签订《投标企业诚信承诺书》,在开标时与投标文件一起递交,《投标企业诚信承诺书》从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网站下载。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 2017 年10月23日14时30分(北京时间),请在此时间前送达。
6.2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六楼开标厅
6.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_)、甘肃省经济信息网、甘肃省招标中心网上发布。
八、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投标保证金账户内容及递交须知:
收款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账 号:6608 0001 2189 8000 20
开户银行:甘肃银行兰州市高新支行
行 号:3138 2105 4001
地 址: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天庆嘉园1296号
甘肃银行到账查询电话:0931-8276931
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招标单位:甘肃煤矿安全监察局
联系人:张珺
联系电话:0931-8834375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省招标中心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高新区飞雁街118号
联系人:胡宗霞
联系电话:0931-2909738
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
(一)联合惩戒对象
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
1.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2.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4.海关失信企业;
5.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6.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二)联合惩戒措施
符合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失信企业和责任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2、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3、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十一、投标人须知: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阳光采购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由评标(评审)委员会取消其投标资格或直接废标(上述条款,本项目参照执行,未尽事宜由招标人解释)。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应主动登录甘肃公共资源交易网,以便及时了解相关招标信息和补充信息。如因未主动登录网站而未获取相关信息,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甘肃省招标中心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