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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精准脱贫正路引提灌工程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目录
附件一:本项目已经列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 - 50 -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 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 51 -
附件三:经营权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 52 -
甲方:景泰县水务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景泰正路提灌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建设路12号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鉴于:
1、根据 景泰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景政纪发﹝2017﹞47号),景泰县政府授权甲方即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景泰县精准脱贫正路引提灌工程项目(“本项目”)的实施,本项目已通过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且实施方案已经景泰县政府批准;
2、经过合法、合规的采购程序,通过竞争性磋商确定白银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成交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
3、社会资本方将和景泰县农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组建的景泰正路提灌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并取得本协议约定的收益。
4、甲方已与社会资本方于 年 月 日草签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5、本协议内容已经景泰县政府审核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一)术语定义:为避免歧义,项目合同中涉及的重要术语需根据项目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在项目合同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与其定义保持一致。
1、“本项目”:指景泰县精准脱贫正路引提灌工程;
2、“本协议”:指甲方
与乙方就本项目所签署的《景泰县精准脱贫正路引提灌工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
3、“景泰县政府”:指景泰县人民政府;
4、“实施机构”:指经景泰县政府授权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景泰县水务局;
5、“项目公司”:指社会资本方与甲方指定的政府方出资代表为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所组建的项目公司;
6、“贷款银行”:指与乙方签订借款合同、为本项目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
7、“经营权”: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所享有和承担的对本项目进行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并取得本协议约定收益的相关权利;
8、“建设期”:指本项目开工之日(以监理下达开工令之日为准)起至本项目经竣工验收且试运营届满之日止的期间,建设期预计为 2 年;
9、“运营期”:指本项目经竣工验收、试运营结束后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至本项目合作期届满之日止的期间,运营期预计为 15 年;
10、“合作期”:包括本项目的建设期和运营期,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或延长,预计合计 17 年;
11、“移交期”:指本协议规定的乙方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的期间,具体为本项目合作期届满前 12 个月至移交日;
1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13、“元”:指人民币元。
14、“项目设施”:指乙方根据本协议投资建成的达到本协议规定验收标准的全部项目设施。
15、“批准”: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本项目设计、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16、“税”:指包括目前或以后由任何税务机关或其他机构收取、征收、预提的任何性质的税费、收费、关税、费用和预提税等,并包括任何可支付的或可要求的利息、罚金或其他收费。“税收”、“税费”应据此做相应地解释。
17、“适用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18、“项目贷款”:指贷款银行向乙方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12400万元的贷款。
19、“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适用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20、“景泰县政府可控的法律变更”:指景泰县政府层级以下(含景泰县政府)发生的法律变更。
21、“景泰县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指景泰县政府层级以上(不含景泰县政府)发生的法律变更。
22、其它需要定义的术语。
(二)解释
除非另有所指,在本协议中:
1、“一方”或“各方”指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2、“资产”包括现有和将来的任何名目的财产、收入及权益;
3、“修订”包括补充、更新、替换、转让或重新制订(“被修订”应作相应解释);
4、称作“重大”的事项是指对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利益或在该利益相关的范围内影响重大的事项;
5、任何人在本协议、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项下的“义务”应当被理解为其根据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或文件应承担义务;
6、“人”包括任何自然人、公司、法人团体、政府、国家、国家机构或任何协会、信托或合伙(不论是否拥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兼具上述任何两项以上的性质;
7、法律的条文亦指该条文的经修订或重订的版本;
8、一“日”是指一个工作日;
9、章、条及附件的标题仅供方便阅读而设;
10、“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协议背景和目的
(一)为了有效解决景泰县正路镇干旱山区群众生活贫困问题,景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践行中央精准扶贫及国家大力倡导高效节水灌溉的有利政策,在正路镇拟规划“景泰县精准脱贫正路引提灌工程”,灌溉面积9.5万亩。本工程设计灌溉面积9.5万亩,共设输水泵站2级:一泵站设计流量0.40m3/s,设计扬程140m,装机1350kW;二泵站设计流量0.27m3/s,设计扬程140m,装机840kW;设调蓄水池15座,总调储库容79万m3,灌溉方式为滴灌和部分管道灌溉。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15567.93万元,资金来源包含项目资本金和公司债务性资金两部分构成,具体构成如下:一是项目资本金3167.93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0.35%,该部分由政府方出资158.40万元,占资本金的5%,社会资本方出资3009.53万元,占资本金的95%。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按以上出资比例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由社会资本方控股。二是项目资本金和建设总投资额之间的差额12400万元由社会资本方承担融资责任,具体拟以项目公司名义通过融资获得,占总投资的79.65%。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项目列表 (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项目库。
(三)根据 景泰县 政府于 2017 年 10 月 17日出具的 景泰县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纪要(景政纪发﹝2017﹞47号)(详见本协议附件二), 景泰县水务局 作为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
第三条 声明和保证
(一)甲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甲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
2、经景泰县政府授权,甲方完全有权力和能力代表景泰县政府签署本协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项目以PPP的模式实施并以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并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乙方在此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乙方已充分理解本协议的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执行协议;
2、乙方作为依中国法设立、有效存续的独立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律资格和能力;
3、乙方及其授权签字人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有效授权;
4、乙方签署本协议前已仔细审阅了本协议相关内容,并已完全理解和了解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不得以未理解本协议相关条款或内容为由主张减轻或免除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乙方保证并承诺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诚信履行本协议,为本项目提供持续服务和维护公共利益;
6、乙方保证并承诺其所声明、保证内容在本协议有效期间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愿意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协议合同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同时满足之日生效:
本协议经各方盖章,并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后生效。
第五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一)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并应与本协议正文一并阅读和解释。
(二)双方就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约定为准,双方一致同意变更或补充协议的签署应事先通知贷款银行。
第二章 协议主体
第六条 政府主体
(一)主体资格
1、甲方是景泰县水务局,是景泰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县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包括防汛抗旱、给排水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水资源管理 、水土保持、水利科研开发推广,农田水利建设等项工作。
2、经景泰县政府批准,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全权代表景泰县政府签订本协议。如未来甲方主体发生调整,应由景泰县政府明确指定的具有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和授权的其他部门,继承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发生该等情形的,甲方应书面告知乙方和贷款银行。
(二) 权利界定
1、甲方基于本协议及其他配套协议的约定行使权利。
2、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对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实施监督和检查;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并不因行使该等监督和检查权而承担任何责任,也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乙方根据本协议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三)义务界定
1、甲方基于本协议及其他配套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
2、甲方应确保本项目所涉及的交易结构及核心条件已获得景泰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
3、在乙方因本项目需要提出适当、合理和及时的要求后,甲方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甲方及/或其他政府部门及时获得、保持和延续本项目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所需的一切批准手续。但此等努力并不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负有的获得相关批准的义务。
4、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地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5、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不得随意干预本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除非是为保护公众健康和公共安全以及履行其法定职责和行使本协议约定的权利的需要。应乙方的要求,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少可能产生的第三方对项目的干预。
6、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乙方就本项目的融资提供必要的协助,包括由甲方或景泰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具相关的同意或证明文件等。
7、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财政补贴;负责向景泰县政府报告并将本项目的政府付费义务纳入景泰县政府中期财政规划,并就需支付的财政补贴逐年提交景泰县政府人大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8、甲方应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乙方行使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但此等努力并不构成甲方对乙方实现本协议目的的一种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第七条 社会资本主体
(一)主体资格
1、乙方是由景泰县农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 %)和白银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5%)为实施本项目之目的共同出资组建并由白银市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项目公司,系依照中国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为3113.59万元。
2、经过合法合规的程序,乙方获得本项目 17 年的经营权,与甲方签订本协议,负责本项目的投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二)权利界定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享有和承担投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本项目并取得甲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以及取得使用者付费和其他经营性收益等相关权利。
(三)义务界定
1、乙方应尽一切努力,按本协议约定的计划工期节点目标实施本项目建设,2018年6月30日前具备上水及蓄水条件,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所有主体工程建设任务,确保本项目不迟于2020年5月31通过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实施项目管理。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竣工验收迟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乙方的资本金以及采用银行贷款所获得的融资等建设资金应依照本协议的约定专项用于本项目建设。
3、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申请本项目建设所需取得的批准并应满足适用法律所规定的获得和保持相关批准所要求的条件;按照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进度、质量、安全要求完成相应的投资建设。
4、运营期内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确保本项目设施完好并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经营权届满后,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符合移交标准的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机构。
5、乙方为本项目之目的而依据本协议签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文件、融资文件等)应当符合本协议的要求且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
6、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营权内乙方不得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活动,不得实施有损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完整性之行为,但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乙方就本项目资产及权益向贷款银行进行的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不在此限。
7、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依法承担和缴纳与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相关的应由乙方承担的项目资金税费。
8、乙方应做好本项目建设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项目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政府相关部门。
9、乙方有义务就由于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而造成的安全生产、环境污染、文物保护及因此而导致的任何损害、费用、损失及责任予以赔偿,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0、乙方确保甲方免受本项目经营权内,因乙方履行本协议所导致的第三方向甲方提起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索赔、权利请求或诉讼,该等索赔、权利请求或诉讼由乙方自行处理或应对;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11、乙方应自行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所有义务及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四)对项目公司的约定
1、本协议签订后,乙方股东应按照项目公司章程约定将注册资本按时到位。
2、在本协议期间,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批准或同意,乙方股东不得对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股比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以及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等事项进行变更调整。
3、项目公司应接受甲方、贷款银行及其他有权机构的监督和监管,并应及时将其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和计划、年度经营报告报送甲方及贷款银行备案。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八条 合作内容
(一)项目范围
项目范围主要包括本项目的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其中:
1、本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本项目规划区灌溉面积9.5万亩。设输水泵站2级,设调蓄水池15座,管理房1栋。工程从正路水库取水,设计提水流量0.40m3/s,拟年提水总量498.50万立方米。总干引水管2条,长4.641公里,进水池2座,输水压力总干管2条长16.861公里,输水干管2条,总长33.428公里,分管及支管总长37.453公里。
2、本项目的主要运营内容:本项目属准经营建设项目,由乙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通过向灌区提供农业用水,获得经营性收益为水费收入。
3、本项目的主要移交内容:运营期届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负责将符合移交标准的本项目及其设施等移交给甲方或景泰县政府指定的机构。
(二)政府提供的条件
依据本协议的规定,甲方授予乙方在经营权内独家享有如下权利:
1、为本项目融资及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
2、按本协议约定使用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3、根据本协议约定取得甲方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
4、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使用者付费或者其他经营性收益,但不得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等。
(三)社会资本主体承担的任务
与乙方共同做好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四)回报方式
乙方在本项目中的投资回报包括:
1、取得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经营收益;
2、甲方在经营权内以逐年分期支付的形式,将本项目政府付费义务纳入景泰县政府财政预算管理,并取得人大批准。具体见本协议第九章的约定。
(五)项目资产权属
1、在乙方经营期限内,本项目资产所有权归甲方所有,由乙方占有使用,在经营权届满时,乙方按照约定采取相应的退出机制,将该项目资产移交给甲方。移交可能产生的任何税费由 双方各自承担相对应的部分。
2、经营权内,未经甲方和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或项目资产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但在经营权内且必要时,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以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依法将本项目经营权(包括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项目资产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但不得在此等收益权上设定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转让、出租、质押等权利、义务或责任。
(六)土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1、本项目土地由景泰县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取得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经营权内,乙方应承担取得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一切税费以及将本项目土地用于本协议约定的经营目的依法所需缴纳的一切税费,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经营权内,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合法使用本项目土地,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土地使用权及其上建筑物、构筑物、相关设施进行任何抵押、出租、转让或类似处分。但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必要时乙方可以本项目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有关设施等为贷款银行设定抵押担保,需征得甲方同意。
(七)履约担保
1、建设期履约担保
在项目开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对应的建设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乙方可任选下列一种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
因乙方原因导致本项目在工程进度延误、完工日期延误或项目质量不达标时,甲方可按照约定从建设履约保函中兑取相应的金额。如果上述完工风险由甲方原因导致,则乙方的履约保函不得被兑取,由此产生的对项目工期的影响,甲方可通过工期顺延或其他方式来消除。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收到乙方提交的管养维护期履约保函后15天内,甲方应解除建设期履约担保。
2、管养维护期履约担保
自竣工验收鉴定书签发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运营期履约担保,担保金额为100万元。乙方可任选下列一种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或银行保函。
在项目合作期内,若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如乙方未能按 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则甲方有权兑取管养维护期履约保函。
在乙方缴纳移交保证金或项目完成移交后30天内,甲方应解除管养维护期履约担保。
第九条 合作期限
除非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项目的经营权为17年,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其中建设期2年;运营期15年。
第十条 排他性约定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项目的经营权在经营权内专属于乙方。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并经贷款银行同意,经营权内,甲方不得将本项目经营权授予除乙方之外的其他任何第三方。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总投资
(一)投资规模及其构成
本项目总投资为15567.93万元。其中资本金为3167.93万元,由社会资本方出资95%,景泰县农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表景泰县政府出资5%。银行贷款12400万元。
(二)项目投资计划
计划在2020年5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投资,即15567.93万元。
第十二条 投资控制责任
(一)本项目经营权内,如因甲方的指示发生变更导致本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因此额外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初步设计批复金额大于可研批复投资金额的情况下,按可研批复金额执行。
(二)乙方可根据本第十二条第(一)款的约定要求甲方给予相应补偿,甲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协调景泰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融资方案
(一)本项目资金筹措方式主要包括:
1、景泰县政府(通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方投入的资本金合计3167.9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20.35%;
2、银行贷款12400万元,约占总投资的79.65%。
(二)项目公司的资本金比例、出资方式及投入进度:
政府方通过景泰县农业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投入资本金的5%,全部为货币出资,金额为158.40万元;社会资本方投入资本金的95%,全部为货币出资,金额为3009.53万元。
资本金投入进度为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三)银行贷款资金的规模、来源及融资条件:本协议签订后,由乙方向贷款银行申请项目贷款12400万元,贷款期限为17年,贷款利率为5.9% 。银行贷款投入进度与资本金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甲方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服务便利、担保协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公共事业收费豁免等支持。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经甲方同意,乙方可将本项目经营权(包括经营权项下的收益权/应收账款)或项目资产、项目用地为贷款银行设定质押或抵押。
第十五条 投融资监管
甲方有权对乙方就本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和融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非因甲方原因乙方未能就本项目及时获得贷款银行的项目贷款,且导致本项目无法按期完成建设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重大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的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项目申报、规划、设计、咨询、工程准备等工作。
第十八条 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一)甲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包括: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到达项目场地的通水、通电等配套基础设施。甲方负责尽最大努力协调各政府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二)乙方应承担的前期工作包括:
1、为尽早能够工程开工和后续工作顺利推进,乙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安排前期项目申报和环境评价以及过程中相关协调工作等工作;
2、乙方已经安排资金投入到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中,包括但不限于规划、设计、咨询、工程准备等工作;
3、乙方负责完成项目公司成立后其他前期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投融资缴付或到位,可研报批、测勘、初步设计及审查、施工图设计及审查、选择施工单位,取得项目的各种批准。
第十九条 前期工作经费
(一)本条前述前期费用,系为项目所支出,数额应予以明确,由项目公司审核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并承担费用,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具体金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二)本项目前期各方工作相关费用计入本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条 政府提供的前期工作支持
甲方对本项目前期工作提供支持,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和其他利益主体为本项目建设、运营之目的提供必要资料和文件;
(二)对乙方提出的合理请求尽最大努力提供支持;
(三)组织召开项目协调会等。
第二十一条 前期工作监管
甲方有权采取其合理认为必要的措施对本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乙方应对甲方的监督管理提供配合。
第二十二条 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前期工作的,应当对因此给对方及本项目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政府提供配合乙方的建设条件
(一)甲方应当积极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配合乙方,为本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保障项目建设的有效推进。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批准手续。
(三)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及时获得本项目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需的所有基本配套设施,包括水、电、通讯设施等。
第二十四条 进度、质量、安全及管理要求
(一)项目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规定的要求,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协议约定实施。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第九条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有关规定,乙方可以与白银市水投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白银市水投高效农业节水科技有限公司和白银市水投水利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签署相关建设和物资采购合同。除前述约定外,乙方必须按照国家及甘肃省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本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
(三)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组织施工,确保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四)乙方负责全面履行本项目建设管理中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避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乙方未尽管理职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明施工并履行下列义务:
1、防治因施工产生的环境污染;
2、落实施工区域内的安全措施;
3、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4、保护施工区域内的各种管线;
5、处理因本项目施工引起的其他问题;
6、配合进行各类紧急事件的处理,并承担相关处理费用。
(六)本项目建设期内,乙方应当按月向甲方提交项目建设进度报告。报告应详细描述以下内容:
1、上个月已完成和在建的工程情况;
2、预计本月完成建设情况;
3、至计划完工日期的后续建设计划和进度安排;
4、预计完工的时间;
5、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事宜。
(七)乙方有义务将有关本项目设计和建设的所有技术数据,包括设计报告、计算和设计文件等,在编制完成后及时提交给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机构能够有效地监督本项目的建设进度。
(八)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对于其用于本项目设计、建设的施工图等非甲方制作之文件,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九)乙方必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并保证本项目在2020年5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营,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
(一)建设期的审查和审批事项包括:初步设计批复、可研批复、环评批复、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交通审批、绿化审批等。
(二)乙方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审批手续的办理,甲方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给与便利和配合。
第二十六条 工程变更管理
(一)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对在降低项目工程建设造价、节省项目用地、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等方面具有显著效益的,可实施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需经过甲方同意并经监理、乙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执行,乙方应做好备案以便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检查。
(三)工程变更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 %的,乙方应当组织召开专家会议,并同时邀请甲方、跟踪审计部门、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与会。
(四)非因乙方原因或者甲方要求的工程变更,必要时应该顺延建设期,因此额外发生的支出,应该计入项目总投资,由乙 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 实际投资认定
(一)本项目建设成本包括: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项目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工程建设期贷款利息等,以及其他根据本协议约定计入项目总投资的支出。
(二)建安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建设预备费等按 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标准计取,本着节约、合理的原则,公开招标确定项目的具体取费费率;前期报建、审批、咨询费,行政规费等按实计取结算。
(三)本项目实际投资最终以景泰县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的总金额为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和安置
本项目实施区域内的相关土地征收、拆迁安置等工作由乙方负责,甲方有义务协调配合并按国家规定的征地、拆迁程序,由乙方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部门审批。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
(一)本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前,乙方应按照甘肃省和白银市有关竣工验收规定及双方确定的相关节点组织、完成并通过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由乙方组织,并由甲方、相关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组成验收组,在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下按照竣工验收规定进行。
(三)如本项目在进行竣工验收程序后被认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因此额外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不计入项目总投资。
(四)乙方应当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适用法律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合格备案。
(五)乙方应严格按照甘肃省及白银市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资产物资,编制好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清册,交甲方备案并向甲方移送相关工程档案;同时,乙方应当自留一份完整的工程档案并予以妥善保管。
(六)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包括不能一次性合格通过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政府补贴。
(七)非因乙方原因而导致的工程验收不及时,应该相应的顺延或者在具备验收条件后30日之后即认为验收合格。
第三十条 工程建设保险
(一)乙方应当负责在建设期内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设期内的一切必要保险,包括建设安装工程一切险(含第三者责任险),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建设期内持续有效,并将贷款银行作为保险第一受益人。
(二)保险赔偿的费用用于本项目及/或被保险人的财产及/或人身损失的赔偿,保险受偿规定按照保险协议具体约定执行。
(三)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建设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
第三十一条 工程保修
(一)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范围基于本项目所有设施,具体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质量保修期:以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期限为准或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缺陷责任期: 1 年,自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
第三十二条 建设期监管
(一)乙方在本工程建设期间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职责机构就本项目质量、安全等方面依照法定职责及本协议相关约定实施的监管。
(二)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工程全程实施监督,监督范围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参与工程各阶段招标工作,审核相关招标文件;
2、参与工程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审查;
3、参与工程重大施工技术方案的会审;
4、参与单位工程及本项目的竣工验收;
5、参与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监督整改;
6、审定重大设计变更;
7、监督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检查施工现场及相关技术资料的规范性;
8、监督工程进度,审定重大进度计划的调整;
9、可能对本项目建设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三)甲方有权按白银市重大工程相关要求检查、监督本项目进度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本项目质量,抽查本项目工程监理部门的相关资料,按行业有关规范对本项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监管。对于检查、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并按有关规定提请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作出处理。
(四)乙方应按工程项目管理要求向甲方提交月度、年度统计报表。
(五)乙方应同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其建设行为应满足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管过程中为确保项目建成后功能完善、安全运行、便于维护提出的具体要求。
(六)乙方的行为不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监管机构及其他有权机构依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监管要求或整改指示的,视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
(七)为确保本项目工程质量,乙方应当并要求相关的施工单位、供应商等按招标文件要求而进行采购相关材料和设备。即使有经甲方认可用于本项目建设的材料、设备或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的材料和设备,也并不减轻和免除乙方在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应承担的所有义务或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设期违约及其处理
(一)乙方的资本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乙方应及时纠正,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拒不纠正的,甲方有权收回其经营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二)以不限制或影响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其他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在建设期内因乙方过错造成的建设期延误而导致本项目未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日期竣工验收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总投资估算额的万分之一(0.1‰)的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变更经批准的本项目设计文件或应履行报批手续而未报批的,应予纠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情况严重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3、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4、按规定必须审查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5、未实行工程监理的;
6、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违反国家及甘肃省/白银市有关规定的;
7、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8、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9、未按相关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等报送备案的。
(五)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2、竣工验收不合格擅自将本项目投入运营的;
3、以弄虚作假、隐瞒等方式致使验收单位或验收组对不合格的工程部分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六)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予以纠正。
第七章 项目运营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一)甲方应积极按照本协议约定,为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的运营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保障本项目安全、有效地运营。
(二)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政府部门获得与本项目运营相关的一切批准。
(三)甲方应协助乙方以公平价格、且以不高于与乙方提供大致相同服务的其他企业可以得到的条件、获得项目运营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水、电、通讯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一)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试运营阶段,如甲方认为本项目建设已经满足试运营条件,也可要求本项目提前进入试运营。
1、试运营的前提条件通过竣工验收。
2、试运营阶段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试运营期限届满后,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本项目进入正式运营阶段。
1、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为:如本项目顺利通过竣工验收和试运营且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条件得到满足。
2、在收到乙方申请后,甲方应于【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正式运营的书面确认,自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确认之日,本项目进入运营期。如甲方未能在【5】个工作日向乙方发出书面确认且未能说明理由的,自前述【5】个工作日届满之日,本项目进入运营期。
第三十六条 运营服务标准
在运营期开始前由双方根据具体项目情况协商确定。
第三十七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一)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约定的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随意变动。
(二)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确有必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的,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明确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承担责任并经甲方或景泰县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并及时通知贷款银行。
第三十八条 运营维护与修理
(一)乙方应全权负责运营期间项目设施的维护与修理,确保本项目相关设施的完好和适营状态。
(二)如需聘请第三方为本项目相关设施提供运营维护服务的,乙方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选择有资质的单位对本项目进行维护;乙方应当就该等第三方的行为向甲方负责并接受甲方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三)运营期间本项目的维护与修理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
乙方在运营期为确保和提高本项目相关设施运营条件和服务水平而对本项目进行必要更新改造的,乙方应当事先将改造内容以专项报告形式上报甲方审批,审批后所涉及的追加投资和相关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并通过列入当年的政府补贴中。
第四十条 运营期的一般补偿
在本项目运营期内,若由于甲方特殊要求、法律变更等造成乙方增加对项目的资本性支出/运营维护费用或减少其所获得的收入,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
第四十一条 运营期保险
(一)乙方应足额投保为本项目运营所需的一切险种并确保该等保险在本项目运营期内持续有效,贷款银行为保险第一受益人,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发生投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赔偿金优先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
(二)乙方应及时将本项目运营期内的所有保险单证副本及时交甲方备案。
第四十二条 运营期政府监管
(一)甲方有权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乙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可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运营的原则下安排特定监管措施,并与乙方议定费用分担方式。甲方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运营维护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要求乙方提供本项目日常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
3、进入项目现场进行检视、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乙方进行奖惩;
4、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开展检测和评估,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5、甲方合理要求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二)乙方应当接受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运营进行的监管。
第四十三条 运营支出
(一)本项目运营支出包括运营期间本项目相关设施维护费用、水费、电费、人工费、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费用、保险费用及相关税费等。
(二)本项目运营支出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 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一)在运营期内,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要求运营维护本项目,且在收到甲方要求其按照本协议要求履行运营维护义务的书面通知后10日仍未履行,且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二)若乙方严重违约而致使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三)若因甲方违约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大幅增加,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收入和回报明显减少,甲方应足额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损失额外支出。
第八章 项目移交
第四十五条 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一)本项目经营权届满前 12 个月为移交期。
(二)甲乙双方应当在经营权届满前 12 个月内进行磋商成立移交委员会,并就本项目移交详细安排达成一致意见。移交委员会由乙方三(3)名代表和甲方三(3)名代表(包括至少一名接收人的代表)组成。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拟移交的项目设施、设备和物品详细清单、移交的技术环节及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甲方应将负责接收的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通知乙方。根据甲方或其指定的资产接收人要求,乙方应积极配合办理本项目移交所需之相关手续。
(三)在本项目移交前 12 个月,乙方应对本项目设施状况进行全面检修,应当移交的资产需实现确保本项目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0%,并经移交委员会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缺陷进行修复。
第四十六条 项目移交
(一)经营权届满之日,在甲方已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了相应政府补贴的前提下,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单位无偿移交:
1、项目设施;
2、项目土地使用权及项目用地相关的其他权利;
3、本项目范围内的固定资产、设备器材所有权及运营期间增添形成的固定资产;
4、本项目运营期间的运营手册、运营简介、运营维护程序和方法、规则等;
5、与本项目建设、运营相关的财务资料;
6、为本项目继续运营所需的其他一切资料、文件;
7、本项目所有未到期的保险和维修权益(但移交日之后的保费应由甲方承担);
8、乙方在经营权内签署的所有未到期的协议项下的权益;
9、与本项目运营维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实施产权的使用权(但移交日之后的使用费应由甲方承担);
10、与本项目密切相关的、乙方拥有所有权的无形资产;
11、本项目完整的养护资料;
12、本项目运营期间按规定提取但未使用的养护及更新、重置费用;
13、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权利或权益。
(二)乙方应在移交日向甲方移交完毕前款所述的所有内容。乙方应保证移交时本项目设施处于良好运营状态,维护妥善(正常损耗除外)。
(三)经营权届满前,乙方应及时清理债权债务,移交的资产在移交时不得存在由于抵押、质押、留置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或权利负担或瑕疵。经营权届满或提前终止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机构不承担乙方在经营权内所形成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或无关的债务或负担。
(四)移交日当日乙方履行完毕本协议项下的移交义务后,由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甲方仍应在移交工作完成后与乙方进行项目结算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移交日当日移交完成(以甲方签发移交完毕确认文件为准)后,未经甲方重新许可,乙方不再拥有本项目经营权。与本项目有关的资产和权利归甲方享有,有关风险由甲方承担。
(六)以满足本协议约定的移交标准为前提,甲方或政府指定的资产接收人应于经营权届满之日(即移交日)完成移交。若移交期需要顺延,在此期间内,乙方仍应继续履行保管职责,维持本项目的正常运营,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予合理补偿。
(七)经营权届满后,如政府继续对本项目以PPP/特许经营模式实施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七条 移交质量保证
(一)在移交日,乙方应保证本项目处于良好运营状况,得到良好维护(正常损耗除外),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质量和环境标准。
(二)移交日后,乙方对本项目设施管理中出现的任何问题不再承担责任,但下述情况除外:
1、因乙方在经营权间之故意、过错、疏忽或不当行为而造成之责任;
2、因乙方就其移交资料或设施侵犯第三方权利而造成之责任;
3、因经营权内的项目设施存在重大瑕疵或隐患导致在移交后造成的损害和损失;
4、因乙方未按照本协议所要求之标准对本项目进行建设、维护与运营而造成之责任。
(三)乙方进一步保证在移交日后12个月内,对由于项目设施、设备、材料、工艺或设计问题或乙方在经营权期间的任何操作失误造成的本项目设施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坏(正常损耗除外)由乙方负责修复。
(四)乙方向甲方支付最后一年政府补贴的30%作为移交保证金,双方如无异议,一年后返还移交保证金。
第四十八条 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一)乙方未能在移交日向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移交义务的,甲方可以从移交保证金中按照如下标准扣除相应的金额作为逾期移交违约金:运营期内每年应支付的政府补贴÷365×逾期天数。
(二)移交期届满之日起满30天,乙方仍无法完成移交义务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对无法移交部分进行价值评估,价值评估完成后,对于无法移交部分由甲方在移交保证金中按评估价值扣除相应金额,不足部分由乙方在30天内补足,未及时补足部分按逾期每日0.05 %支付逾期利息。不限于前述规定,如无法完成移交非因乙方过错导致,则乙方不承担本第四十八条项下的违约责任,甲方也不得因此扣减其应付的政府付费,双方应立即对移交安排进行友好协商。
第九章 收入和回报
第四十九条 收入和回报机制
本项目项下乙方的收入和回报如下:
(一)乙方有权获取本项目运营期间的全部运营收入。
(二)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可行性缺口补贴并应当确保将该补贴纳入景泰县政府中期财政规划,且就需支付的财政补贴逐年提交景泰县政府人大纳入预算并取得人大相关决议。
第五十条 政府补贴支付
(一)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或其授权部门应当在经营权内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
(二)经营权内各年政府补贴确定方式如下:
1、运营最低收入保证
政府承担最小供应需求的风险,即政府以法律形式确定项目公司获得经营收益,保证项目公司该部分最低收入为每年300万,不足部分政府承担最小需求补足的风险,为项目公司补足差额部分。
2、可行性缺口补助的组成
根据对项目公司年度考核情况,每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可行性缺口补助(不含最小需求数额)。
(三)根据目前测算,建设期内政府补贴总金额为2523万元,运营期内每年的政府补贴金额为平均1499.68万元,建设期和运营期政府补贴共计25022万元。本项目经营权内政府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详见本协议附件三。(按照本条第(二)款确定的公式计算的政府每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与本协议附件三中列明的当年补贴款金额不一致的,以按照本条第(二)款确定的公式计算的补贴金额为准。)
(四)对于建设期的政府补贴,甲方应当在2018年5 月31日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对于运营期的政府补贴,甲方应当在每年的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向乙方支付当年政府补贴款的1/2。在每个政府补贴款支付日到期前10个工作日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出付款通知,甲方在收到付款通知后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款。
(五)本协议项下政府补贴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期间 |
年度 |
支付金额(万元) |
|
建设期 |
第2年 |
|
2532 |
运营期 |
第3年 |
|
2326 |
第4年 |
|
2126 |
|
第5年 |
|
2126 |
|
第6年 |
|
1326 |
|
第7年 |
|
1326 |
|
第8年 |
|
1326 |
|
第9年 |
|
1326 |
|
第10年 |
|
1326 |
|
第11年 |
|
1326 |
|
第12年 |
|
1326 |
|
第13年 |
|
1326 |
|
第14年 |
|
1326 |
|
第15年 |
|
1326 |
|
第16年 |
|
1326 |
|
第17年 |
|
1326 |
|
|
合计 |
25022 |
甲方支付费用的具体时间安排应当考虑乙方为完成本项目进行的融资活动,具体支付计划将与项目贷款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相衔接匹配,具体金额根据利率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
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总价款及支付方式是基于对项目各方面要求综合考察的结果,其中项目贷款还本付息要求是确定政府补贴金额、支付标准、时间和进度的基础之一。如果本协议中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政府补贴金额及支付标准、时间和进度需要作出调整时,应事先取得贷款银行同意。
(六)如因项目投资额度、规模或进度调整等因素,导致本协议规定的政府补贴金额及支付标准、时间和额度与项目贷款协议规定的还本付息计划不匹配时,甲方同意相应调整政府补贴的资金支付计划。
(七)乙方应在上述支付日期前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付款通知、费用发票及费用明细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发票等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 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第五十一条 政府补贴调整
(一)甲方原则上按照本协议第五十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金额。同时,双方同意,合作期内每年对本项目进行一次绩效评价,甲方有权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相应调整政府补贴金额,调整公式为:
调整后补助金额=调整前的补助金额×绩效调整系数
其中:
1、当政府补贴金额根据本条第(二)款的约定发生调整时,应将调整后的金额作为前述公式中的“调整前的补助金额”
2、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为85分及以上时,绩效调整系数(支付比例)为100%;
3、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低于85分且高于或等于70分时,绩效考核系数(支付比例)为90%;
4、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低于70分且高于或等于60分时,则绩效考核系数(支付比例)为80%;
4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低于60分时,绩效调整系数(支付比例)为50%。
(二)如因基准利率发生变化导致乙方与贷款银行就本项目融资签订的项目贷款协议项下的贷款利率发生变化以及因税收政策变化等原因导致本项目成本增加、乙方收益减少,甲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并对本协议项下的政府补贴金额加以相应调整。
第五十二条 调价安排
考虑到长期物价和成本的影响,对收费价格调整做原则安排:
1、定期动态调整。以“动态可调整”为原则,以5年为一个周期,根据消费物价水平、运营维护成本、项目收益率、资产收入、服务质量、税收等指标,重新价格水平和社会资本收益情况,以确定合理的收费定价水平;
2、法定价格调整程序。以《项目合同》为保障,设立“可调整”条款和法定程序,定期启动价格审查和评估程序,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收费价格以及价格调整幅度。
第五十三条 收益分配原则
1、项目公司年度经营收益(使用者付费部分)在盈亏平衡点以内,但加合同约定补贴额度后总数高于盈亏平衡点的,政府补贴至盈亏平衡点,并对超出盈亏平衡点的部分奖励20%;
2、项目公司年度经营收益(使用者付费部分)达到盈亏平衡点的,政府不再补贴;经营收益达到盈亏平衡点10%以上部分,政府参与按投资比例分红;经营收益达到盈亏平衡点30%以上部分,政府有权按50%:50%参与分红或启动调价机制降低收费价格,除前述约定外,政府方出资代表不得参与项目公司利润分配。
3、前述盈亏平衡点等于乙方年回报成本(以乙方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及建设期资金占用费为基数,参照项目贷款的实际利率和期限按等额本金方式计算)、项目贷款本息和以及年经营成本之和。
第五十四条 财务监管
经营权内,乙方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年度财务报表、项目建设运营收支台账及甲方合理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上报甲方审定。
第五十五条 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期向乙方支付政府补贴,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金额0.5%的违约金。
第十章 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五十六条 不可抗力事件
本协议所约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可克服并不可控制的任何行为/事件,且此行为/事件导致一方无法部分或完全地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等自然灾害;
(二)流行病、瘟疫、化学或放射性污染、核辐射污染;
(三)战争行为、武装冲突、外敌入侵、封锁、戒严或军事力量的动用、暴乱或恐怖行为;
(四)全国性、地区性、城市型或行业性罢工;
(六)考古或文物保护等。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可参考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或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
第五十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一)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要求时及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负费用尽最大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的消极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及根据对方合理要求而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小不可抗力时间给项目或对方造成的不利影响或损失。
(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五十九条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一)在经营权内,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义务且不可抗力并未导致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则双方可尽快就本协议的继续履行进行协商。原则上,如本协议继续履行的,则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可相应顺延,顺延期间等同于不可抗力事件持续的时间;且政府补贴金额的支付应参照本协议第四十九、五十条的约定进行调整,但该等调整应以不影响贷款银行收回项目贷款当期应付本息。准限。双方的协商意见应尽快通知贷款银行。
(二)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5天,双方可协商决定修改本协议或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天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单方通知对方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条 法律变更
(一)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因发生法律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任何一方可提出本协议终止。
(二)在本协议生效后,如因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获取的协议利益受到重大不利影响但并未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可书面提出延长运营期或调整政府补贴的金额等其他合理请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上述书面请求后应通过延长经营权、支付一次性补偿款、调整政府补贴金额等方式维护乙方的合理利益以使乙方处于与其在此类法律变更发生前相当的运营地位和状态,且该等措施应以不影响贷款银行收回项目贷款当期应付本息为限。甲方因法律变更对乙方的补偿方案应尽快通知贷款银行。
第十一章 协议解除
第六十一条 协议解除的事由
(一)受限于本条第(二)款,本协议项下的导致协议解除的事由包括:
1、本协议项下的经营权限届满;
2、发生法律变更导致且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约定提前终止本协议;
4、任何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要求提前终止本协议;
5、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6、法律规定或协议双方约定的其他事由。
(三)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或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十二条 协议解除的程序
(一)发生本协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协议解除事由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应在本协议终止之日通知贷款银行。
(二)一方依据本协议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3、4项的约定单方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另一方和贷款银行。本协议自另一方收到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解除。
(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应当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并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
第六十三条 协议解除的财务安排
本协议解除后,受限于本条的其他约定,甲方应根据以下公式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款:
项次 |
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情形 |
终止补偿金 |
一 |
政府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
A+B+E |
二 |
乙方违约事件导致的终止 |
A-B+E |
三 |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终止 |
A’+1/2(A-A’-C-D)+E |
四 |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终止 |
A+35%B+E |
提前终止时甲方对于乙方的补偿须以项目公司还清其届时之所有负债为前提。
其中:
A =本项目经审计的社会投资方投资总额×剩余运营年限/本项目运营期限。
A’=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对项目设施的评估值。
B=人民币贰仟万(2000万)元整。
C=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根据项目合同及相关保险合同,项目公司实际获得的保险赔款。
D=发生不可抗力情形时,因项目公司投保不足,导致所获保险赔款无法使项目设施恢复到出险前的正常状态和价值的恢复性建设费用缺额部分。
E=终止后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或其他机构移交运营维护所需的零部件、备品备件等的合理评估值。
需要说明的是:若因项目公司违约导致本项目提前终止,按照对应公式计算终止补偿金即“A-B+E”的值为负数,则项目公司应向甲方支付本条所述负数的绝对值。
双方应充分考虑乙方贷款还本付息义务,具体为:
(一)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解除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先出台项目后续运营方案,在方案中明确后续运营主体及补贴方式,随后书面通知乙方和贷款银行,并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本协议终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款,应充分考虑项目贷款尚未收回的本息金额。
(三)本项目终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提前终止补偿款,应由甲方在本协议终止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资金支付至乙方在贷款银行开立的账户 : , 优先用于偿付项目贷款。未经贷款银行书面同意,上述账户不得变更。
第六十四条 协议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一)在本协议根据约定提前终止后,本项目应视同经营权届满而由乙方按本协议第四十六条所述之原则向甲方移交。乙方是否履行完毕移交程序不影响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支付提前终止补偿款。
(二)除上述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约定外,于本协议提前终止之情形下,乙方还应承担如下义务:
1、乙方应配合并促使其与本项目相关之各协议相对人(甲方除外)与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就与本项目有关之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签订权利义务转移协议并办理相应手续,以使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享有与本项目有关之各项协议项下之所有权益;
2、乙方应及时清理相关债权债务,甲方(或甲方/政府指定的第三方)不承担乙方在相关协议终止前形成的任何债务。
第十二章 违约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约行为的认定
(一)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均属违约。
(二)受限于本协议第十章相关条款的约定,如果某一方证明其未履行义务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则该方对该项违约不承担责任,但该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通知和减损义务的除外。
(三)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均不解除违约方对第三者的责任,也不解除对此有管辖权的政府部门依照国家或当地法律、法规等对违约方进行的处罚。
第六十六条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甲方违约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承担纠正违约行为、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采取以下违约救济措施:
1、要求乙方停止违约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2、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
3、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4、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救济措施。
(三)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违约方应当对该等损失予以赔偿,但该等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可能因违约造成的合理损失,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本协议相关条款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按照不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违约行为的处理
(一)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包括但不限于:
1、未能协调政府如约投入政府补贴;
2、未能协调政府部门将应投入的政府补贴纳入中期财政规划、或者未能取得人大将本项目项下政府付费义务纳入当年度财政预算的批准;
3、未能如约办理项目公司所需的相关证照、手续和批复,或出台相关政策导致项目无法按照原计划达到预期经营状态或经营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4、政府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进行征收或征用;
5、未履行本协议其他重要义务并构成实质性违约。
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协议约定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导致本协议目的不能实现或导致乙方履行本协议产生根本性障碍的,经乙方限期要求改正而甲方未予改正且持续超过60日的,乙方有权在前述60日届满后15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
(二)乙方在经营权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
1、乙方注册资本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2、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组织、按时完成本项目建设的;
3、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经营权收益,或于经营权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抵押、质押本项目资产,或于项目资产上设置任何权利负担,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和股东持股比例的或在项目公司股权上设定质押等权利负担的;
6、因乙方过错导致本项目或任何一个计划工期节点目标被延期60天以上;
7、因乙方管理不善,导致本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及时整改的;
8、乙方依法进入破产、解散或类似程序的;
9、发生其他本协议约定取消经营权或实施临时接管情形的;
10、乙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导致对本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六十八条 特别约定
尽管本协议有其它约定,甲乙双方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并确认:
(一)发生本协议项下乙方的违约事件时,甲方和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甲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本协议、取消乙方经营权或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前应当允许贷款银行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甲方限定的合理期限内对本项目进行补救,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发生本协议项下甲方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和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同时,乙方在依据本协议决定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前应当取得贷款银行的同意。
第十三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六十九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第七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并遵照执行;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通过以下方式解决:
(一)乙方认为甲方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二)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除因甲方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法权益以外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以下2种方式解决:
1、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任何一方均可提交白银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终局性的约束力
第七十一条 争议期间的协议履行
诉讼或仲裁期间,项目双方对本协议无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除法律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发生争议为由,停止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停止项目运营支持服务或采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的措施。
第十四章 其他约定
第七十二条 协议修改与补充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当由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取得贷款银行的书面同意,在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下还应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本协议的补充或修改协议方可生效。
第七十三条 协议转让
(一)甲方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前提是:
1、甲方应当提前10天书面通知乙方;并且
2、受让主体应当为经景泰县政府授权的符合法律法规并具有能力和授权承担甲方在本协议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之适格主体。
(二)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第七十四条 保密
本协议的存在及其条款内容、其他相关文件、双方就本协议及其项下交易进行的书面通讯应视为保密信息。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解除或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
在下列情形下,本协议任一方有权向第三方披露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保密信息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向其认为适当的任何关联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专业顾问、保险公司或审计师披露保密信息;
(二)因主管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院、政府、银行、税务部门、其他监管机关或对本协议任一方拥有管辖权的类似机构、相关交易所的规则或任何适用法律或法规要求而披露保密信息;
(三)该等保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因违反本协议规定而为公众知悉的除外)。
第七十六条 廉政和反腐
(一)本协议各方应恪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和防范腐败的责任。
(二)乙方保证其将不会向任何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或甲方之任何雇员、代表、代理人及顾问支付任何款项或以其他形式给予该等机构或人员不当利益以影响其活动或决定以便获得不正当利益。为避免任何疑义,本条款中“政府机关”是指任何级别的政府或政府部门,任何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监管或管理职能的任何实体或从属于政府的任何实体。“政府官员”是指任何政府及其部门、机关或关联机构的官员或雇员,或任何代表政府机关行事的任何人以及为政府机关所拥有或控制的商业企业的雇员。
第七十七条 不弃权
任何一方均不被视为放弃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除非该方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任何一方未坚持要求对方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在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第七十八条 可分割性
本协议的任何条款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或被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宣布为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有效和可执行性。
第七十九条 通知
(一)书面通讯
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须以书面形式作出,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要求,该等书面通讯可以传真或信函方式发出。
(二)地址
本协议项下或与其有关的通讯或文件所适用的各方地址及传真号码(及拟送呈的收件人部门或主管人员名称)如下:
1、甲方:景泰县水务局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昌林路
邮编:730400
电话:
传真:
2、乙方:景泰正路提灌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建设路12号
邮编:
电话:
传真: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任何一方违反前述规定,则另一方向原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出的通知持续有效,且未通知方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八十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双方各执 2 份,贷款银行执 2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十一条 协议附件
本协议附件包括:
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 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附件三:经营权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可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其他附件,如项目红线图、项目进度规划等)。
(本页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项目实施机构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乙方:(社会资本/项目公司全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附件一:本项目已经被列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 PPP项目库的证明文件
附件二: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代表政府与乙方签署本协议的文件
(根据具体项目情况补充)
附件三:经营权内政府方在各年应支付的财政补贴金额测算表
本协议项下政府补贴支付计划初步安排如下:
期间 |
年度 |
支付金额(万元) |
|
建设期 |
第2年 |
|
2532 |
运营期 |
第3年 |
|
2326 |
第4年 |
|
2126 |
|
第5年 |
|
2126 |
|
第6年 |
|
1326 |
|
第7年 |
|
1326 |
|
第8年 |
|
1326 |
|
第9年 |
|
1326 |
|
第10年 |
|
1326 |
|
第11年 |
|
1326 |
|
第12年 |
|
1326 |
|
第13年 |
|
1326 |
|
第14年 |
|
1326 |
|
第15年 |
|
1326 |
|
第16年 |
|
1326 |
|
第17年 |
|
1326 |
|
|
合计 |
250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