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09-06-16
- 点击:81
- 来源:
《政府采购法》第四章的“政府采购程序”中,仅仅述及和规定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的采购操作程序,而对作为政府采购一大重要组成部分的工程采购,却没有规定其应有的政府采购操作规则,从而使得一些采购人“无所适从”,同时也导致了不少地方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工程难以监督管理的“混乱和被动”局面等等。对此,笔者认为,制定专项的政府采购工程操作管理程序非常迫切和必要。
1、制定工程采购操作程序是解决实际工作中的混乱采购秩序、遏制工程采购活动中各种舞弊行为的迫切需要。由于目前不少地方对工程采购基本上实行的是财政部门管钱,建设部门管操作的“松散型”管理程序,这就导致管钱的管不到项目,而管项目的却不管采购资金的来源与使用效率等,从而时常会导致一些采购人到处钻空子,擅自超范围上项目、超标准建项目、超预算购项目,以及擅自偷换、搭配采购其它未经批准的项目等等,甚至于还会出现一些乱报工程进度,有意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等等问题,这就很明显地扰乱了政府采购工作秩序,降低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于严重地浪费了采购资金,而要解决这一系列的矛盾和存在问题,就必须彻底地改革当前这种不同环节由不同部门监管的采购操作程序,这就需要为采购工程制定一套专门的采购操作程序。
2、制定工程采购操作程序是细化和落实《政府采购法》中相关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政府采购工程就达不到招标投标的要求,按该条法律规定就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只有使用《政府采购法》去实施操作,而《政府采购法》中也没有工程采购的操作程序,这就导致一些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只能根据自己的操作“习惯”去实施工程采购,从而缺乏规范性。同时,对那些依法必须适用《招标投标法》采购的工程项目来说,因其仍属于政府采购的工程,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财政部门来说,仍必须要对其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特别是对其中容易发生舞弊或暗箱操作行为的有关操作环节,更是要严格地规范、把关、监督,但,由于《招标投标法》的执法主体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因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招标投标法》进行操作的政府采购活动就“丧失”了继续跟踪管理的机会和权利,从而对政府采购工程的管理工作失去了“连贯性”,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工程的全程、全方位监督管理,就需要对政府采购工程建立一套专门的采购操作程序。
3、制定工程采购操作程序也是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工程采购管理的有效手段。对工程采购项目而言,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就适用《招标投标法》,而不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就适用《政府采购法》,这种因不同的情形而适用不同法律操作程序的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我们不能因为其适用不同的法律情形而由不同的主体去“随意”实施管理,必须要有明确的责任,否则,财政部门可以管理,建设部门又管理,这种多头管理的现象,就很容易造成大家都管理,而大家都不负责的弊端,因此,必须要对工程采购制定专门的采购操作程序,以明确管理责任和必要的操作环节,无论由谁操作,但必须要规范;无论由谁监督管理,但必须要有责任,对确实需要多部门共同监督管理的,必须要分清各自监督管理的范围、职责、责任,同时还要明确相互协调配合、共同监管好工程采购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规范好我们的采购行为,才能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服务好,才能显示出政府采购工作的整体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