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 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级
  • 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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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

  按照《通知》,为充分调动各地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做大做强县域经济,经省政府同意,将今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留县(区、市),省级不再参与分享,让利县级。新引进企业实行清单制管理,及时动态更新,由财政、招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共同核定。嘉峪关市以及其他市(州)本级管理的各类开发区比照县级办理。市(州)本级将其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比照上述政策一并调整,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根据新引进企业清单,及时将新引进企业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入库级次调整为县(区、市)级50%,全部缴入县级国库,直接增加县级的收入。(新甘肃·甘肃经济日报记者吕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