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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部信息节点(终端)设备集成融合采购建设项目(陇南)需求公示
  • 时间: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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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某部信息节点(终端)设备集成融合采购建设项目(陇南)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信息节点(终端)设备集成融合采购建设项目(陇南)
二、项目编号:2023-LNCQGS-CG001
三、项目概况
通过台面采成、平台整合、资源融合、实现“一键切换、一屏显控、一机调度”应用模式,遇有警情执勤信息系统联动大屏控制系统,报警信息自动推送大屏显示,减轻各路执勤中队遥控员执勤压力,提升信息化条件下执勤中队工作指挥和勤务管理政能,项目预算金额为98万元。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须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军队单位不作要求)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以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或银行出具的近两个月内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最近1年内(投标时间截止前)任意6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提供书面声明)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提供书面声明)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书面声明)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商务要求
(一)质保期及售后服务
1.质量保证期:自交货验收完毕之日算起,所有产品质保12个月。投标供应商对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因产品质量而导致的缺陷,必须免费提供包修、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供应商追偿。超出质保期后,供应商应当提供上门维修服务,仅收取成本费。
2.投标供应商须承诺提供该货物的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和维修巡检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使用技术培训、产品运行技术支持、定期维修维护和质量检查等,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应书面方案。根据项目情况,提供产品建档计划等。
3.投标供应商须提供生命周期内零备件和消耗品清单,并明确供应周期和价格等优惠条件。
4.投标供应商须承诺,对售后服务需求提供60分钟响应6小时内到达现场实施维修。12小时仍未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转的,由投标供应商提供同类型备品、备件等。
(二)交货期限、交货地点及要求
1.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45天内全部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毕。
3.交货方式: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进行安装。
六、项目技术要求:见附件附件1:技术商务要求.docx
七、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甘肃某部信息节点(终端)设备集成融合采购建设项目(陇南)××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附件2:反馈意见附件.docx)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247097967@q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八、公示期限
2023年5月10日至5月20日
九、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人:付经理                     
电话:18394592628
十、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先生                  
电话:17709396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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