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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肝炎系列质控品及检验耗材采购项目 需求 公示
  • 时间:2025-09-17
  • 来源:

某部肝炎系列质控品及检验耗材采购项目

需求公示

 

我方就该项目进行需求公示,欢迎广大供应商提出意见建议并参与采购活动。如对该项目公示内容存有意见,相关材料加盖公章后于公示截止时间前发送到邮箱,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仅为需求公示,无须报名

一、项目名称:肝炎系列质控品及检验耗材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2025-JQXWGX-W4024(1-3)

三、项目概况:

 

 

序号

物资名称

分包方案

计量

单位

预估采购数量

预估单价

(元)

预算金额

(万元)

交付(实施)

时间

1

10μL带滤芯盒装枪头

1包

 

20

276

0.552

同签订后,收到采购计划5日内

2

20μL带滤芯盒装枪头

4

356.5

0.1426

3

200μL袋装枪头

50

72

0.36

4

10μ1带滤芯加长枪头

350

42

1.47

5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2包

 

5

2250

1.125

6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5

2250

1.125

7

乙型肝炎e抗原(HBeAg)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5

2250

1.125

8

乙型肝炎e抗体(HBeAb)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5

2250

1.125

9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5

2250

1.125

10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系列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5

2250

1.125

11

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HAV IgM)(液体)质控品

3

2250

0.675

12

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HEV IgM)血清(液体)质控品

6

2250

1.35

13

阴性(液体)非定值质控品

13

2250

2.925

14

一次性无菌尿杯(螺旋口)

3包

10

600

0.6

15

合计

 

 

486

 

14.8246

备注

  1. 物资名称仅供参考;

2.次询价仅为招单价,需求明细中采购数量仅为预估采购量,实际以招标完成后需求科室打计划数量为准

说明:1.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供应商可选择任意一包或者几包进行投标)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运杂费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3.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交货地点具体信息另行提供。

5.本项目各包均确定 1 家供应商中标。

 

四、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控股企业(外资控股企业,是指中国境外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占公司股本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五)本项目特定资质

投标人为生产企业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提供生产备案凭证;投标人为代理商:第三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二类医疗器械代理商提供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所投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无需提供,但须提供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六)进口耗材或试剂须提供国外生产商或者其全国(大区)总代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授权链完整)。

(七)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技术参数

  1. 10μL带滤芯枪头

不少于960支/包,容量10微升,材质:进口PP材质、无菌、无酶、无热源、枪头带过滤棉。

  1. 20μL带滤芯枪头

不少于960支/包,容量20微升,材质:进口PP材质、无菌、无酶、无热源、枪头带过滤棉。

  1. 200μL带滤芯枪头

不少于960支/包,容量200微升,材质:进口PP材质、无菌、无酶、无热源、枪头带过滤棉。

  1. 10μL带滤芯加长枪头

不少于96支/盒,容量10微升,带滤芯并加长无菌、无酶、无热源防止实验污染。适用于核酸检测过程中样本的转移。

  1.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浓度水平为0.5 I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HBsAb)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浓度水平为30mI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乙型肝炎e抗原(HBeAg)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浓度水平为2NC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乙型肝炎e抗体(HBeAb)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浓度水平为8NC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浓度水平为2I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 Ab)系列血清(液体)标准物质

浓度水平为1NC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甲型肝炎病毒IgM抗体(HAV IgM)(液体)质控品

浓度水平为4NC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戊型肝炎病毒IgM抗体(HEV IgM)血清(液体)质控品

浓度水平为2U/mL,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阴性(液体)非定值质控品

适用于乙肝五项及丙肝抗体的阴性室内质量控制;未开封可保存于-15℃-25℃,当日未用完可保存在2-8℃内稳定一周。用于肝炎系列(酶联免疫法)的室内质控监测。

  1. 一次性无菌尿杯(螺旋口)

用于尿液标本的采集。产品经环氧乙烷灭菌,产品无菌。保证正常使用场景的密封性良好,采集临床样本能够避免在运输过程中渗漏和污染,结果检测后处理样本,能够避免标本被污染和挥发以及标本的准确复测。产品使用安全可靠,符合国家GB15980-1995医疗卫生要求。

六、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供应商自收到采购计划之日起5日内完成供货。

交货地点:甘肃省兰州市

交货方式:现场交付。

采购周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 项目技术要求

一、售后服务

 (一)所投产品若已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需提供挂网产品编号,必须执行线上采购,供货价格遵守“就低不就高”原则,不得高于挂网最低价;所投产品若未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执行中标价,若中标后产品在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挂网,则执行线上采购,供货价格遵守“就低不就高”原则,不得高于挂网最低价。

(二)因设计、制造缺陷导致物资质量问题或存在质量隐患的,供应商应当免费提供包换、包退服务,因此导致的损失,需求单位有权向供应商追偿。

(三)具体售后服务方案:供应商应当指定1名固定工作人员与院内需求管理部门进行工作对接,负责送货、开票、各种凭证的制作等工作。遇人员调整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向院内需求管理部门备案,并做好业务交接,不得影响工作。服务期满后,在未进行再次招标之前,经需求单位批准,供应商应当依据原合同(中标目录、中标价格等)继续供应货物,直至新合同执行。期间供应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涨价和私自断供货物。否则,对供应商进行相应处罚,要求供应商对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履约验收

)到货检验

1.物资交货后,院内需求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外包装、合同号、箱件数、收货单位名称、品名、货号、批次及相关资料等;检验物资品名、型号规格、批号、效期、数量、外观、产品合格证等。涉及进口产品的,供应商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具的检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2.到货检验由双方共同进行,供应商应当自费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到货检验,院内需求管理部门应予提供必要的临时办公场所和出入许可等。

3.在到货检验中发现物资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由供应商负责,供应商应当补齐、更换及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4.在到货检验中,双方应当共同签署检验单据,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5.到货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物资的检测、验收中发现的物资质量问题,亦不能免除或影响供应商依照合同约定对需求科室负有的包括物资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到货检验的时间为:收到采购计划5日内将所需货物送到院内需求管理部门。并附随货通行单据,由厂家提供的合格证等。院内需求管理部门验收包装是否完整,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通过的货物不予接收。

)验收

1.符合下列情形,双方签署物资验收单据

1)因送货延误及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供货产品包装、标识规范,最小包装上需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与使用说明,一次性无菌物品必须注明产品灭菌日期及失效日期

2)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接的配套服务或伴随服务,经需求单位确认已经完成。

2.双方应当签署物资验收单据一式二份,各持一份。验收日期为签署物资验收单据的日期。

3.物资验收合格后,办理入库手续,验收不通过的货物不予接收。

4.验收的其他要求: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它情形,不予通过验收。

八、意见反馈

1.如有任何意见建议,须在公示期内以电子邮件方式递交我方,并同时在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与意见建议。递交要求:

(1)邮件主题:xx采购项目××公司反馈资料;

(2)邮件内容:列明公司名称、授权代表姓名及联系方式;

(3)邮件附件: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含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双面复印件)、《意见建议反馈表》(见附件1),加盖单位公章,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称与主题一致,发送至邮箱2504667233@qq.com。

2.提出的意见建议应当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不得有意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反馈材料应当写明供应商名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3.对于项目整体需求不满足三个品牌产品或三家供应商的,需求个别条款的描述具有倾向性或排斥性的,当事人应明确指出可能涉及的品牌或供应商。

4.对于本项目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有国家强制要求但未写明的,当事人可以明确指出并提供依据材料。

5.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方进一步论证完善需求的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采购活动,我方也不作书面回复。采购需求、资格条件等相关要求最终以本项目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九、公示期限

2025918 日至924

十、需求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人:助理

电话:0931-8995105


附件:
(无水印)附件1.意见建议反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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