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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
  • 时间: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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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拟对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进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现公示如下:

一、采购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二、项目名称: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

三、采购预算:14.8万元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原因:

1、该公司系通过最高法院《法司(2007)30号》评测认定的应用系统供应商,该公司提供的系统在四川、重庆、云南、内蒙、西藏、新疆等省市公检法司等部门广泛使用,具有较强的技术服务实力和良好的信誉。

2、按照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法(2012)134号》文件的要求, 为加强法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全市法院办案办公效率,按照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四川迈维公司开发的《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已在全市法院范围内使用。

3、我市两级法院的应用规划及法院自身建设和应用要求,该公司为法院开发的科技法庭系统能满足我院应用上全部要求,经我院考察运行稳定可靠,且以上系统为《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子系统,为确保整个系统的协调运行,实现我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及各子系统的数据交换,因此要继续采购该公司开发的系统。

4、科技法庭系统需直接调用《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进行展示;当庭产生的证据需通过科技法庭子系统中的实物证据管理系统自动加入《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当庭产生的笔录需通过数字化法庭系统的笔录管理系统自动加入《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当庭产生的音视频资料需通过数字化法庭系统的音视频管理系统自动加入《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中的电子卷宗。

五、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论证意见

专家一论证意见:

姓名:牟芝林   高级工程师   甘肃省农机监理总站

本项目是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主要是在现用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增加科技法庭系统。现有系统是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并部署实施,期间系统运行稳定服务良好。考虑到现有系统已经建立大量数据,且涉及原系统软件架构、逻辑结构、数据接口等专有技术。项目建设内容和实施过程均与现有系统不可分割。为保证系统的无缝对接,数据的一致性和服务的延续性,只能由原供应商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提供升级开发和运维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因此必须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专家二论证意见:

姓名:兰威   高级工程师   甘肃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项目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项目建设的主要内容是在已建设的的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实现科技法庭相关功能。项目建设的内容与原法院业务审判管理系统关联密切,无法分割。

原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由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部署。目前运行稳定。本项目建设与原有系统的不可分割属性,实质上构成了选择供应商的唯一性,只能选择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的供应商。依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项目符合“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要求,应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拟定的单一来源供应商为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专家三论证意见:

姓名:王康华  高级工程师   兰州大学第一医院

该项目是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科技法庭改造项目,是在原有的法院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的升级,是以上系统的子系统。原系统是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并部署实施,为保证系统架构的稳定性和数据的一致性。本次项目只能由四川迈维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继续进行升级开发,故本次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方式采购。

、公示的期限:自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址:甘肃省兰州市南滨河中路1113号

联系电话:0931-25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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