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时间:202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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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发改价格〔2023〕537号
省司法厅:为进一步规范并加强我省仲裁收费管理,促进仲裁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可向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我省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应严格按照《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相关规定执行。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一)案件受理费标准由仲裁委员会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自行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案件处理费按照实际支出收取。仲裁收费应使用甘肃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监督。
(二)特殊情况的仲裁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
1.各类权属登记及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合同等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案件受理费按登记标的物价值或者合同标的额计算。
2.仲裁请求为转移标的物占有但不涉及所有权变动的争议,仲裁费用以标的物价值为计算依据,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仲裁请求为确认仲裁条款效力、交付文件资料、提供证书等材料,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
4.其他没有争议金额或者无法确定争议金额的,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仲裁费用: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当事人;
2.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
3.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困难的当事人。
二、选择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仲裁委员会,应按程序向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后实施。仲裁收费标准应按照实际支出收取,实行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企业财务制度执行财务收支管理,依法纳税。
三、仲裁委员会应加强仲裁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或网站首页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原《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仲裁委员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发改规范〔2017〕2号)废止。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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