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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1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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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3〕1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0年1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0〕213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8日

甘肃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森林火灾等级和具体划分标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2.2 扑火前线指挥部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3.2 预警发布

  3.3 预警响应

  3.4 信息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响应原则

  4.3 响应程序

  4.4 响应措施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5.2 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资保障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6.4 资金保障

  6.5 后勤保障

  6.6 技术保障

  7 附 则

  7.1 术语说明

  7.2 预案管理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协调各级、各方力量,及时有力有序有效地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1.5 森林火灾等级和划分标准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为: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处置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林业厅厅长、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省军区司令部副参谋长、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总队长任副总指挥。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牧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林业厅厅长兼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比照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设立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

  2.2 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在火灾现场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扑火前线指挥部总指挥由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担任。扑火前线指挥部一般下设综合组、火灾扑救组、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应急保障组、宣传报道组和社会稳定组(各组组成及其职责见附件2),各组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要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武警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指挥;军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3 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警分级

  依据森林火险等级及可能发展趋势将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橙色、红色为森林高火险预警信号。

  3.2 预警发布

  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部门进行天气和森林火险形势会商,形成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在通知本级有关部门、单位,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微博、短信、小区广播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

  必要时,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向市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

  3.3 预警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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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红色预警:林业主管部门、单位加大森林防火巡护密度,延长瞭望监测时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对重要部位严防死守;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派出检查组,对森林防火工作进行蹲点督导检查;做好物资调拨和防火经费的支援准备;专业队伍、武警森林部队加强部署,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戒备状态,做好应急战斗准备;做好赴火场工作组的有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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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橙色预警:加大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力度,严格控制野外用火审批,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适时派出检查组,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导检查;掌握预警地区装备、物资等情况,做好物资调拨准备;了解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武警森林部队布防情况,适时采取当地森林消防队伍靠前驻防等措施,专业森林消防队进入待命状态,做好森林火灾扑救有关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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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色预警:加强森林防火巡护、瞭望监测,加大火源管理力度;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认真检查防火装备、物资落实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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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蓝色预警:密切关注蓝色预警区域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注意卫星林火监测热点检查反馈情况;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和监测,做好预警信号发布和防火宣传;加强火源管理。

  3.4 信息报告

  3.4.1 报告原则

  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必须做到报警必接、主动了解,多方沟通、迅速核实,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为森林火灾信息报告主要责任单位。

  3.4.2 报告程序

  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接到火情报警后,要迅速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将火情信息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

  3.4.3 报告要求

  首报: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辖区各渠道报警后,立即核实情况迅速上报,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续报:首报后2小时内完成第一次续报。之后,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终报:火情处置结束后,应在2小时内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于情况比较复杂或当天难以勘查现场的,可形成简单书面材料进行初报,详细情况调查清楚后再进行终报。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主动与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扑火前线指挥部联系,掌握现场的有关情况,传达领导指示,指导有关工作。

  对于下列森林火灾信息,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和省政府报告:

  (1)收到卫星林火热点监测报告后,核查确认的森林火灾;

  (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红色预警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

  (3)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

  (5)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对下列森林火灾信息,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向省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

  (1)收到卫星林火热点监测报告后,在2小时内反馈核查信息;

  (2)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省际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7)需要其他省(区)或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森林火灾等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森林火灾)、Ⅲ级(较大森林火灾)、Ⅱ级(重大森林火灾)、Ⅰ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级别。

  4.2 响应原则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低到高逐级启动。

  4.3 响应程序

  4.3.1 Ⅳ级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4小时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同时发生2起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跟踪火情发展态势;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根据需要协调相邻地区派出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支援;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火灾发生地县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响应启动和火灾处置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

  4.3.2 Ⅲ级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森林火灾;或者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援的森林火灾;或者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敏感时间发生在敏感地区,市州政府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县市区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调、指导火灾扑救工作;调派跨区增援扑火力量参加火灾扑救;气象部门提供火场天气实况服务,择机实施人工降雨(雪)作业。火灾发生地市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提出应急响应建议,报市级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响应启动和火灾处置情况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

  4.3.3 Ⅱ级响应

  初判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或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发生在敏感时段或敏感地区,或持续24小时仍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当地政府请求支援,或省政府已有明确指示时,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响应。迅速成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按照省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省政府、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同时通报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政府报国务院。

  4.3.4 Ⅰ级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或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极高,扑救特别困难,且对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或火灾发生地市级政府已经无法有效控制火势蔓延的森林火灾,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必要时,省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响应。成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投入应急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随时向省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情况;省政府立即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4.4 响应措施

  4.4.1 扑救火灾

  立即就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赶赴现场处置,力争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根据响应级别和需要,组织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等救援力量,申请调配航空消防飞机等大型装备参与扑救。各扑火力量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现场指挥员要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业时,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4.2 转移安置人员

  各地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区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区、人员密集区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受威胁人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保障。

  4.4.3 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4.4.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核设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等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受到火灾威胁时,迅速调集专业队伍,通过开设隔离带等手段,全力消除威胁,确保目标安全。

  4.4.5 善后处置

  抚慰遇难者家属,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治和抚恤。

  4.4.6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火灾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4.4.7 发布信息

  重特大森林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授权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和处置动态等信息由火灾发生地市州或县市区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授权其办公室统一负责发布。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4.8 火场清理

  森林火灾扑灭后,继续组织扑火力量做好余火清理工作,划清责任区域,并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扑火人员方可撤离。

  4.4.9 应急结束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隐患彻底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重特大森林火灾,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省政府提交评估报告。较大及一般森林火灾,由事发地市州政府或县市区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5.2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机构及时进行扑火工作总结,重点是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制定和落实改进措施,并逐级向上一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上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5.3 奖励与责任追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在扑火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火灾事故应对中工作不力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6 综合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辖区的森林防火任务,按规定建立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对森林火灾预防及处置工作。扑救森林火灾以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森林部队等受过专业训练的扑火力量为主,驻军、武警其他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辅,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力量协助扑救工作。

  6.2 物资保障

  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辖区内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及装备。

  6.3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讯保障部门应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讯畅通。林业、气象、国土等部门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业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决策支持。

  6.4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分别由省、市州和县市区财政部门按规定予以保障。

  6.5 后勤保障

  森林火灾发生地市、县级政府负责扑火后勤保障。

  6.6 技术保障

  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天气预报、人工降雨(雪)等技术保障;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聘请森林防火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与建议。

  7 附 则

  7.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

  市、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附件1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的原则,负责组织指挥处置全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森林火灾;督导有关部门解决森林火灾扑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重要问题;指挥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监督有关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和责任追究;决定森林防火其他重大事项。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管理、指导全省森林防火工作,制定甘肃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指导、监督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的执行,协调处理森林防火重大事项,组织协调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承担处置森林火灾期间应急值守、信息传递、综合协调等工作;指导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根据指挥部领导指示精神,协调督导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森林火灾案件,负责森林火灾统计和损失评估;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承办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全省森林防火规划编制,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省工信委:负责保障使用无线电频率相关事宜;负责紧急物资的采购和调运;协调铁路、公路运输保障。

  省公安厅:负责调配公安消防部队参与处置森林火灾;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灾区地方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生活保障救助工作,做好伤残人员和烈士评定审核、抚恤等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集和拨付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提供火场及周边地区地理环境数据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及时组织交通运输工具,保障救灾人员及物资的公路运输畅通。

  省农牧厅:负责林草、林农(牧)结合部区域火灾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设施和牲畜安全。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受伤人员的现场救援、转运、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发布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森林火灾预警预报、林火预测预报信息,宣传报道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同时做好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的制作发布工作。

  省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旅行社安全疏散转移游客,报告游客伤亡人数。

  兰州铁路局:负责保障救灾人员和物资的铁路运输畅通。

  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协调所需民用航空器的调动工作;根据气象条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火场的人工增雨(雪)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火灾现场的通信与信息技术保障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甘肃省总队:负责组织协调驻甘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负责组织驻甘武警森林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协调其他武警森林部队增援力量。

附件2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由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工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气象局、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省委、省政府指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联络和处理跨省区救援事宜;承办省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火灾扑救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工信委、省农牧厅、省气象局、省军区、武警甘肃省总队、武警甘肃省森林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助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制定扑火力量配置方案;协调调配军队、武警、公安、森警、专业森林消防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火工作,协调调配扑火装备及物资。

  人员转移和医疗救治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交通运输厅、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需要协助组织火灾发生地群众转移和安置;组织协调开展伤员医疗救治。

  应急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厅、省林业厅、兰州铁路局、民航甘肃监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协调运力优先保障扑火人员、装备和物资的运输需要;根据需要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及时下拨救灾资金。

  宣传报道组。由省林业厅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委、省广电局、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一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舆情,协调指导森林防火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林业厅、省信访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依法处置有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化解因火灾造成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