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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中的信息不对称风险
  • 时间:20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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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不对称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概念,其引人注意是由于美国的阿克洛夫、斯宾塞、斯蒂格利茨等三位经济学家因“对充满不对称信息市场进行分析”做出贡献而荣获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一方在某一方面拥有私人信息,这些信息只有当事人自己了解,别人不了解或信息成本过高等因素无法了解”。斯蒂格利茨等的主要贡献是区分了缺乏信息交易方的行为调整方式,他们可以自己去获取更多信息,但常常困难很大,成本过高,因此中介机构的存在就有必要。而政府监督控制的功能则是消除和预防“不道德行为”造成的虚假信息。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现象非常普遍。由于业主对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等专业知识不懂或懂得很少,而设计施工单位因拥有充分的专业知识而拥有大量的内部信息,因此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是显而易见的。为了化解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风险,我国规定实行工程建设的招投标代理制度。但是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对立关系以及获取对方信息的方式和来源不同,因此在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有必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分析,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信息不对称”对招标人产生的风险。

一、招投标过程招标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分析

    从招投标过程看,招投标是一个典型的委托代理问题。招标方是工程建设的委托人,投标方是工程建设的代理人。一般而言,代理人掌握的信息比委托人多,而且,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向委托人隐瞒重要信息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委托代理模型中委托人存在下述三种类型风险。

    1.逆向选择风险。阿克劳夫(Akerlof,1970)的旧车模型(lemons model)开创了逆向选择理论的先河。在招投标模式中,招标方类似于“旧车模型”中的买者,接受报价;投标方类似于“旧车模型”中的卖者,提出报价。招标方往往会选择报价最低者作为中标者。投标人之所以能够提出最低报价,原因有两个:一是该投标人确实实力雄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建设某个项目,其生产函数和成本函数优于其他的投标人。二是该投标人并无明显的成本优势和生产优势,报价低的原因在于他提供的产品质量不高,报价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因此,该投标人承包的工程在技术、质量方面就会根本达不到设计图纸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和施工规范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这时候,逆向选择风险就出现了。实力差的承包商由于技术不高,不重视工程质量因而建设成本比较低,于是报价较低而成为中标者,而那些实力强、技术好、重视工程质量的承包商则由于成本较高因而报价高被淘汰出局。

    2.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信息经济学的一个术语,泛指那些因交易双方在合同签订之后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具体到招投标中,其表现是投标方一旦中标,表面上他会按照设计图纸规定的各项质量要求来建设工程,但实际上由于其报价低于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他只能采取偷工减料、降低材料标准、降低设计标准以及减少各项必要的施工组织措施投入等来减少企业的管理成本,最后导致不合格的建筑产品。另一方面,中标单位一旦中标开始建设,为了增加工程造价,增加企业的收入,其必然通过种种方式向业主进行索赔,同时因为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很长、验收过程复杂等因素,在该项工程竣工以前,甚至在竣工后如果没有出现设计中考虑的特殊情况,其真实的质量好坏是不易察觉的。但是一旦发生质量事故,业主的损失将是巨大且不可挽救的,如台湾“9.20”大地震后所发现的房屋建筑质量不合格问题, 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3.高价中标风险。招标过程中,尽管招标方与投标方在项目建设中是合作关系,但是在合作的同时,由于委托代理机制的固有缺陷和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特性,更因为招标人不可能知道所有投标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因此招标方会面临由于投标人结成同盟而接受一个不合理价格的风险。如某次招标过程中,由于实行无标底招标,同时某些投标人私下达成“桌下协议”(也即常见的围标现象),最后导致中标价竟然高于概算造价10%以上。

二、招投标过程招标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化解

    1.逆向选择风险的化解。逆向选择风险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化解:第一,确定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企业的个别成本价”,剔除恶意竞争投标人。首先招标方要成立一个专家小组,收集国内外同等规模工程承包建设的信息,根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标准,再调查国内建筑材料供应情况,并向有关机构和咨询公司询价,初步拟定出一个合理的平均价格作为投标上限。在评标时,报价高于规定上限者首先淘汰,然后选择其余投标报价中的最低价、次低价及次次低价进行评审,招标人先对这类承包商进行实地调查,找出报价之所以低的原因,经过严格科学的评审确定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低价投标人作为中标者,将逆向选择风险降至最低。

    第二,采用两阶段评标法,降低逆向选择风险。根据斯宾思的信号发送理论,对有高技术、抗风险、讲信誉的企业进行筛选。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一个短期行为导向的企业即使资产规模非常大,技术在同行业领先,也不可能生存很长时间。因此,可以采取两阶段评标法。先进行商务标评审,可以根据投标人的资产规模、企业资信、企业组织规模、同类工程经历、人员素质、施工机械拥有量等来选定入围的竞争方;然后再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确定最后中标人。

    2.道德风险的化解。道德风险出现的根本动机是利益,其出现的条件是信息不对称,二者缺一不可。解决这类风险,招标方可以采取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手段。首先,中标方报价很低,就有可能利润极低或者低于建设成本,这样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就极高。因此,作为招标人一定要保证投标人的利润空间,才能从根本上防范道德风险的出现。其次,在激励的同时,招标方也要采取约束措施。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运行的基础就是经济活动中当事人双方的合同,因此招标方对于建筑施工合同的内容应该予以重视。在合同类型的选择和合同条款的具体内容上,加入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从法律上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建造合格的建筑产品,使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承包商既不愿也不敢做道德败坏的事情,从而消除道德风险。

     3.高价中标风险的化解。首先,防范这类风险最有效的措施是破坏投标者之间的“桌下协议”。由于投标者越多,彼此之间的谈判成本越大,达成协议的可能性就越小,联盟瓦解的可能性就越大。所以招标方在招标时,一定要本着公开的原则,扩大竞争范围,投标人越多越好。其次,在评标过程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杜绝“资质挂靠”等不规范的施工企业投标,加强资格预审的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围标”现象的产生。

三、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控制是消除和预防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重要保证

    招投标过程中,按照我国《招投标法〉的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具有监督和管理的职能。在招标过程中,招标人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的防范和化解,除了自身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外,从社会角度考虑,政府主管部门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现在在很多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如“恶意低价中标行为”、“一家投标,多家陪标”等现象,从一定程度上都反映了政府管理的缺位问题。我们知道,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前提是法制的健全,而法律又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来执行。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在现有法律制度上,都有规定。但是问题出现后,都要依靠政府部门来解决。笔者认为,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从以几个方面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1.建立健全施工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具体说,就是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有关资料,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企业的办公地点、每一年度的施工任务和完成情况,包括企业在招投标中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等统一登记造册,建立专门的网站,定期公布,使施工企业的基本信息公开化。

    2.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投诉制度。各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旦接到投诉,要马上进行调查,一旦情况属实,则将违纪的有关单位公开曝光。违纪企业进入黑名单,则必然会使那些以身试法的人望而生畏。

    3.建立企业资信公示制度。针对有关企业以低价中标,然后又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或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建立一套完整的企业资信公示制度,将每一个企业的合同完成情况和企业在各种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定期公示于指定的媒体,公布于众,从而减少招标过程中招标人信息缺乏问题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