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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09-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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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09]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化解乡村债务、制止乡村债务增长是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保障农村基层政权正常运转、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措施。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各市州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乡村债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一些地方旧债尚未化解,新的乡村债务又不断增加,沉重的乡村债务影响了基层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化解乡村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职责,完善措施,切实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工作。

  二、全面清理核实乡村债务底数。

  各市州政府要组织财政、农牧部门,清理核实乡村债务。一是摸清底数。分2005年底前和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以前两个时段,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各类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财政部门负责乡镇政府债务清理核实工作,农牧部门负责村级债务清理核实工作。二是锁定债务数额。对乡村债务清理结果进行认真审核,按债务的来源和用途,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和债权债务数据库,锁定债务数额。三是明确责任。根据乡村债务形成的原因,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偿还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或个人。

  三、积极稳妥地化解乡村债务。

  对2005年底前形成的乡村债务,要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要把农民、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采取切实措施,集成现有政策,整合现有资金,有条件的地方还应安排一定的资金,积极化解基础公益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债务。省级财政和农牧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清理化解乡村债务方面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专项资金,制定方案,支持基层推进化解乡村债务工作。对2006年至2009年10月底前形成的乡村债务,由市、县、乡政府负责,采取积极措施,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化债责任,限期化解。

  四、严格执行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政策规定。

  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的各项规定,各市州政府要严禁没有资金来源上项目,严禁擅自扩大建设规模,严禁借群众要求名义上“政绩工程”项目。要严格执行乡村债务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2006年以后违反规定发生的债务,要区别情况,严肃处理;对因“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和超财力、超标准搞建设形成债务的乡村,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在新债未化解之前,乡镇主要负责人不得提拔重用,不得到异地任职;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化解新债的负责人,要予以免职或责令辞职。对作假账,虚报债务,骗取化债补助资金的单位或以举债为名从中牟利的乡村干部,要责令其将所得款项全部退回,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按照“财力向下倾斜,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管理体制。积极推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增强基层财力。积极稳妥推行“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

  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切实保障乡镇政府运转经费,从源头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排的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须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不得组织开展要求乡村和农民出钱出物的达标升级和检查评比验收活动,不得对乡镇下达不切实际的财政收入指令性计划,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不得强令村级组织完成种养计划和技术推广任务,不得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村组干部报酬及时足额发放,确保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干部奖励政策落实到位。财政和农业部门要建立乡村两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债务变化情况和原因,提出控制乡村债务的政策建议。

  六、不断加强村级财务管理。

  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集体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在坚持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将村级各项财务收支活动全部纳入委托代理范围。要完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村级民主理财制度落到实处。要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好村级财务年度预决算,并及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固定资产、资源性资产的处置、拍卖、发包等重大财务事项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兴办村内基础建设和公益事业,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的规定。切实落实村级组织零接待制度,健全村级财务审计制度,防止出现村级债务前清后欠的问题。有集体统一经营活动的村,要稳步推进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实现经营性债务和基础公益性债务的有效分离,确保村级政权组织的正常运转。

  七、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积极稳妥地推进县乡机构改革,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降低行政成本。严格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不得超编进人,坚决清退临时人员,切实制止借债养人;实行县乡干部编制实名制管理,坚决杜绝“吃空饷”现象,减轻不合理的财政负担。县乡政府要增强化解和控制债务的责任心和主动性,把化解旧债、制止新债工作情况列入对县乡政府政绩考核内容,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切实防止盲目举债搞建设。

  八、切实加强对乡村债务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村债务成因复杂,化解难度较大。各市州政府要把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把化解旧债和制止发生新债的工作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推进农村基层民主以及实行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结合起来,制订方案,综合治理。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严格控制不合理支出,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将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完善县、乡政府采购制度和乡镇政府公共投资的监督管理制度;农业部门要全面负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深入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监督,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建设;组织、人事、审计部门要认真落实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基层干部考核和领导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金融、税务、监察等有关方面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化解和制止乡村债务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各市州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乡村债权清理、债务认定、债务化解、制止新债、责任追究等主要环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总结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建立乡村债务管理制度,深入研究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新问题,避免引发新矛盾,进一步探索清理化解乡村债务的有效措施,不断完善有关政策,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