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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 时间:200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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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09]22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确保《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07〕51号)和《关于2009年扩大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意见》(甘政发〔2009〕47号)精神落实到位,结合部署安排2010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省委、省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立足于促进我省县域经济发展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也是创新和完善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有效措施。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涉及政府间财政利益调整,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从目前运行的情况看,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省直部门在政策制定、资金分配、项目管理等方面仍按原管理方式进行,未及时进行调整;二是个别市州对省直管县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力度不够,支持试点县市经济发展和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减弱,解决存在问题的主动性不够,甚至把矛盾上交;三是在原财政管理模式影响下,县级财政管理水平整体不高,管理方式落后,同时省级对直管县财政的监督管理一时难以全部到位,改革的整体效果不能完全显现;四是部分省直管县对改革目的认识不清,“等、靠、要”思想严重。这些问题制约和影响了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推进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大局,转变工作思路,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改革试点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

  省直各部门要按照《甘肃省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中“项目计划安排和专项补助直接下达到县市”的要求,及时调整与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不相适应的工作方式,建立直接对省直管县的管理体制机制。资金分配、项目规划、计划安排等必须细化到省直管县市,没有细化到省直管县市的,省级财政不予批复预算和拨付资金。改革后对需要地方配套的各类新增专项资金,要取消对市州级的配套要求,全部由省级和试点县市承担。按照“收入计划直接下达到县市”的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收入征收部门,在下达市州收入任务建议数时,对试点县市的任务直接予以明确。省直部门有关统计数据,要细化到省直管县市。市州要按照核定的省直管县市配套基数,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同时继续加大对省直管县市的支持力度。省直管县市项目计划和专项资金申报一律直接报送省直相关部门,同时抄报市州有关部门。

  三、切实加强对省直管县财政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市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县市财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指导和帮助试点县市全面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政府采购等财政改革,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财政管理,提高县级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试点县市财政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县市财政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财政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建立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考核机制。

  市州和试点县市要紧抓改革机遇,加强组织领导,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为改革试点的首要任务来抓。试点县市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充分利用省级直管的政策优势,强化自我发展意识,积极调整产业结构,抓好项目建设,培育优势产业,夯实财源基础,着力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市州政府要继续强化对试点县市的宏观管理职能,制定完善区域发展规划,加强工作指导,积极督促落实,共同促进试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省级财政要研究建立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考核,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