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时间:2010-01-21
  • 点击:40
  • 来源:

甘政发[2010]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甘肃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编办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 省卫生厅 省残联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委发〔2009〕12号)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一)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将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首要任务,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教学校为骨干的特殊教育体系,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确保全省“两基”攻坚任务按期完成。到“十一五”末,全省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0%以上,到“十二五”末达到80%以上,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入学水平。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中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积极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各市州要在市级特教学校开办以职业技术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特殊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要拓宽专业设置,不断扩大招生规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正常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入学,通过多种渠道提高高中阶段残疾青年入学率。

  (三)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各级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部门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区设立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四)依法保障残疾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教育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入学。同时,要加快推进我省普通高校开办特殊教育学院或相关专业,积极争取省外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增加对我省残疾考生的招生计划,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大、函授或远程教育,并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和优惠政策,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五)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活动。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把扫盲与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降低残疾青壮年文盲率。

  二、深化改革,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一)加快特教学校课程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特教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全国盲、聋、培智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有关学科标准开设课程。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针对不同类别残疾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和特殊需求,积极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构建国家、地方、校本三级课程体系,增强课程的针对性、适应性。要以课堂教学为主阵地,全面提高特教学校教育教学质量。

  (二)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各市州要重点推进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断健全随班就读管理、评价、考核等制度。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各市州要依托特教学校建立当地特殊教育指导中心,配备专门教师,对本地区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工作定期进行巡回指导,切实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

  (三)实施素质教育,促进残疾学生全面发展。特教学校要以全面提升残疾学生素质为根本,以培养残疾学生自尊、自强、自信、自立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强化残疾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要加强残疾学生的职业技术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注重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丰富残疾学生的课余生活,不断满足残疾儿童少年多样化的特殊教育需求。

  (四)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各级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促进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特教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提高课堂教学和康复训练的水平,培养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五)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各级教育部门要配备专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要定期举办特殊教育研讨会和教师教学业务评比活动,搭建特教教师交流和提高的平台。

  三、优化结构,不断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一)落实特教学校师资编制标准。各市州要认真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2〕42号)精神,做好特教教师编制和附加编制的核定工作,确保特教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管理工作。

  (二)提高特教教师待遇。各市州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教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连续从事特教工作满10年以上的教师退休后保留特教津贴。将普通中小学承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在绩效工资的考核中给予倾斜。对特教学校教师在评优、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教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三)加强特教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在高等师范院校举办特教专业或开设特教课程,培养师范毕业生掌握一定的特教理论知识。积极创造条件,引进外省特教专业优秀毕业生来我省从事特教工作,提高特教学校教师的专业化水平,使特教学校教师学科结构趋于合理。要把特教教师在岗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对特教学校在职教师开展培训,并对普通中小学、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的特教人员定期开展专业培训。

  (四)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进入特教学校任教的教师和管理人员,除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学历标准外,必须具有相应的特殊教育专业背景,或参加过特教岗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四、加大经费投入,保障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省财政要继续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2010年起,省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增加到每年300万元,并按照城市初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核定特教学校(包括普校附设特教班)生均公用经费。同时,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费,并按照中央和省上对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要求足额安排资金,以保障特教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求。各级残联每年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以上的资金,用于特教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各级民政部门应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二)加强特教学校建设,改善办学条件。要认真实施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建设规划,提高特教学校建设标准,力争到“十二五”末,所有人口在30万以上、残疾儿童少年相对较多的县都能建起1所独立的特教学校。全省要创建2—3所示范性特教学校。在新建和改扩建特教学校时,要按照教育部《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和《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标准》规划设计,为特教学校配备必要的专用教室和康复训练设备,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要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专门用于残疾学生进行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

  (三)加大对残疾学生的资助,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在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的基础上,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免除住宿残疾学生的住宿费。要全力做好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的资助工作,现有各种助学政策要充分向他们倾斜。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要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并优先享受各种奖学金。在特教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民政部门要将所有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学生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特教特办”的原则,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发展特殊教育各项政策。要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捐赠及免税的政策,发动和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捐资助学,积极争取海内外友好机构、慈善机构和热心人士支持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教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政府职能,依法保障特殊教育稳步发展。各地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教育、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卫生、残联等部门和单位的职能和责任,建立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统筹实施的工作机制,保证特殊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快速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强化特殊教育管理。各级政府要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情况纳入对下级政府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内容,建立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省教育厅要与各市州教育局签订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年度目标责任书,建立年终考核制度。对特殊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实现特殊教育目标的市州进行通报批评。要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导检查,促进我省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