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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10-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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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8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4.2 资金准备
  4.3 物资准备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4.5 救灾装备准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7 社会动员准备
  4.8 避难场所准备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情信息管理
  5.4 灾情信息发布

  6 应急响应
  6.1 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4 Ⅳ级响应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2 恢复重建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8.3 预案生效时间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4号)、《民政部救灾应急工作规程》(民发〔2009〕89号)和《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7〕141号)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暴洪、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 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

  (3)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80万人以上;

  (5)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2 事故灾难、公共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 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作为组织协调全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为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 应急准备

  4.1 组织准备

  成立省、市、县三级减灾委员会,建立应急救助指挥平台,配备专门人员。

  4.2 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除安排使用好上级下拨的救灾资金外,要根据本地历年自然灾害发生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安排必要的救灾工作经费。

  4.2.1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快速拨付和及时兑现。

  4.2.2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应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确保灾民生活不发生问题。

  4.2.3 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实际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3 物资准备

  省民政厅负责制定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

  4.3.1 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规划,科学选址,建立省、市、县三级相互支持、相互补充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和其他生活类救助物资等。

  4.3.2 建立救灾物资应急采购供应机制。

  4.3.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4.4 通信和信息准备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运营企业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服务系统,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省民政厅应加强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信息管理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4.5 救灾装备准备

  4.5.1 省级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2 各级民政部门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车辆、通讯、办公设备和装备。

  4.6 人力资源准备

  4.6.1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搞好救灾业务培训,提高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和应急救助水平。

  4.6.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各级减灾委办公室应组织民政、卫生、水利、农牧、气象、地震、国土资源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进行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6.3 加快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卫生、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的协调联动机制。

  4.6.4 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其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

  4.7 社会动员准备

  4.7.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4.7.2 规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4.7.3 加强救灾捐赠接收服务网络建设,健全覆盖全省街道和社区的救灾捐赠接收站、点等捐助网络。

  4.8 避难场所准备

  按照防灾减灾规划,在位于高风险区内的城镇和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城市,建设大型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市州政府所在地和重点县市区建设综合性、多功能的防灾应急避难场所。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群众提供必要的避难场所和服务。

  5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生物灾害和草原火灾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空间地理信息等,应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省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3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省减灾委和有关市州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市州通报。

  5.3 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损失情况,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户数、间数,损坏房屋户数、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重建维修住房户数、间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公房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和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重建补助款;已恢复住房户数、间数。

  5.3.2 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至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每天12时之前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市州民政部门在接到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市州汇总数据(含分县市区灾情数据)向省民政厅报告。省民政厅在接到市州民政部门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州、分县市区数据)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5.3.3 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牧、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水利、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5.3.4 县市区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账、倒塌房屋台账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5.4 灾情信息发布

  5.4.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5.4.2 凡属全省性的重大灾情,由省减灾委发布。涉及局部地区的灾情,由发生地的市州及县市区减灾委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简要灾情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5.4.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工作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5.4.4 信息发布采取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抗灾救灾、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上设定4个响应等级。

  6.1 Ⅰ级响应

  6.1.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80万人以上;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5万间以上;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200万人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省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省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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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1:Ⅰ级响应示意图

  6.1.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或建议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发慰问电。

  (2)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3)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4)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政府及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5)及时向新闻单位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情况。

  (6)及时向灾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7)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8)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6.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主任提出建议,报经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2 Ⅱ级响应

  6.2.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5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 启动程序

  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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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Ⅱ级响应示意图

  6.2.3 应急响应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省减灾委主任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

  (1)以省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2)省减灾委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情,并向灾区派出救灾工作组,了解灾情及灾区政府救助情况和灾区需求。

  (3)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

  (4)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5)省减灾委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日及时汇总灾害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省减灾委及时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提出救灾方案。

  (7)视灾情,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向省减灾委主任提出开展救灾捐助建议。

  6.2.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建议,经省减灾委主任同意后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报告省长。

  6.3 Ⅲ级响应

  6.3.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0万人以上、15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 启动程序

  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接到灾情报告后,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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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Ⅲ级响应示意图

  6.3.3 应急响应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领导带领救灾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及时召开省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会商会,分析灾情,提出救助方案。

  (3)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4)以省政府名义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

  (5)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及灾区需求。

  6.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

  6.4 Ⅳ级响应

  6.4.1 灾害损失情况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房屋(地震灾害为倒塌和严重损坏)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 启动程序

  由省减灾委办公室依据灾情情况,向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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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Ⅳ级响应示意图

  6.4.3 应急响应

  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民政厅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查灾核灾,了解灾区政府救助能力及灾区需求,检查指导救灾工作。

  (2)根据受灾地政府的申请,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及时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协调相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应急物资。

  (3)省民政厅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及时汇总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编发灾情快报向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报告。

  6.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 灾后救助

  7.1.1 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困难人员需救助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统计表》。市州民政部门每年10月20日前将需要政府救助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7.1.2 各级民政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

  7.1.3 省民政厅接到市州民政部门的报表和救助方案后,对上报灾情和需救助情况进行核查,汇总全省救助数据,与省财政厅等部门进行会商和评估,每年10月25日前上报民政部。

  7.1.4 各级民政部门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根据本级财政状况,结合本级财政投入,提出资金整体分配方案,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并报同级政府分管领导后,两部门联合下文拨付,同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备案。

  7.1.5 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救助花名册和三联单管理制度。对确认的需政府救助的灾民,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助款物。

  7.1.6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物下拨进度,接受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款物及时发放到户。

  7.1.7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8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7.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由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灾民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抗灾能力等因素。

  7.2.1 组织核查、评估灾情。灾情稳定后,县市区民政部门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和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因灾房屋倒塌损坏等灾害损失情况。

  7.2.2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受灾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当地灾情和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方针、目标、政策、进度及资金筹集、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措施等。

  7.2.3 依照本预案的响应等级,省民政厅根据各市州政府向省政府申请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省财政厅下拨中央、省级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7.2.4 定期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工作进度。

  7.2.5 向灾区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7.2.6 发展改革、工商、税务等部门制定恢复重建的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7.2.7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7.2.8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牧、公安、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以及金融机构,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做好救灾资金、物资供应,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公益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步伐,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8 附 则

  8.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省委或省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