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甘肃经济信息网!
首页 / 文件汇编/ 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决定
  • 时间:2010-04-16
  • 点击:20
  • 来源:

甘政发[2010]3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创造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问题,更好地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特作如下决定: 

  一、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主抓的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主要负责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政策规定和规划,深化和拓展“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全面开展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监督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协调解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提升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水平。要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政绩考核体系,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城市交通安全管理。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增加道路容量和路网密度,建设具有合理层次序列的城市道路网,缓解城市交通拥堵。推动畅通工程向深度和广度拓展,提高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抓好大型公共建筑物、住宅小区、繁华商业街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区的停车场配建工作,合理调控停车需求,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秩序。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指挥中心系统功能,提高指挥、调度、控制能力,确保交通拥堵、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处理。切实落实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政策和措施,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 

  (三)加强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交通安全管理。科学合理设置全省道路交通标识和监控设施,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稳步推进高速公路监控系统建设。交通运输和公安部门要依托现有高速公路信息资源和视频监控平台,建立适应高速公路网络化管理需要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指挥中心,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恶劣天气管控措施。建设部门要按照公路工程建设标准对新建高速公路配置智能监控系统。要在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事故多发等重点路段,安装道路通行信息可变提示板,完善远距离、多点提示预告知设施,逐步建成集指挥调度、卡口拦截、车流检测、超速抓拍、数据传输等功能为一体的智能交通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安全预警、事故防范、治安案件先期处置和应急管理能力。

  (四)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专业管理队伍。规范“村村通公路”建设,全面提高农村道路设计标准和安全性能。培育新型农村客运市场,保证农民出行安全便利。全面落实国务院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政策,加快报废车辆回收和拆解点的布建工作。加强农村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管理,提高机动车辆纳管率。 

  二、全面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措施。 

  (一)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分析研判制度,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实施专项整治。加大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客车超员、货车超载、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遏制因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建立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奖励额度。 

  (二)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地政府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划,交通运输、公安、安监、建设等部门协调联动,深入排查治理道路设计、建设、维护及交通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按照“减少存量、遏制增量”的总体要求,确定隐患等级,制定治理措施,分级治理,挂牌督办,确保治理到位,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进一步强化对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把驾驶人考试关。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资格管理、计量认证管理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标准化的评估工作。落实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进一步深化客运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鼓励在大型营运客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上安装使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化动态安全监管。 

  (四)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责任。深入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和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义务,切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实现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和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开辟宣传专栏,制作免费的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 

  (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协同处理交通事故。建立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与120急救平台间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实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消防、医疗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同步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资金来源和使用管理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和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制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令第56号)执行。高速公路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纳入沿线政府应急管理体系。 

  三、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建设。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项目,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安全设施。安全设施投资要纳入建设项目预算,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检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要将高速公路交警营房建设编入新建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纳入高速公路建设规划,做到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避免高速公路建设重复征地、重复投资和资源浪费问题;对已建成的高速公路,省发展改革委要在营房建设项目审批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高速公路交警营房维修和办公设备购置经费由省财政安排解决。 

  (二)加快信息化建设。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工作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各项业务系统,实现部门间资源共享。推进城市交通指挥中心信息化应用,实现视频监视、全球定位系统(GPS)、停车管理、绿波带等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道路交通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及时通报道路交通中断、交通管制、交通恢复等信息。鼓励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研究和产品的开发应用。 

  四、切实改进服务和管理方式。 

  (一)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各地政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涉路执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执法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安部门要教育民警理性、文明、规范执法,严格规范交通协管员的工作职责,禁止交通协管员直接从事执法工作。要积极适应执法环境的新变化,改进执法方式,用规范的言行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进行管理和执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公安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推行网上审批、网上登记、网上监督等工作模式,为群众办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提供方便;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理赔中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制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完善道路交通违法异地缴纳罚款机制和告知功能。 

  五、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和经费保障。 

  (一)合理增加编制。组建高速公路交警大队所需编制,从中央下达的公安政法专项编制总数内调剂解决,人员从司法培养体制改革毕业学生中带编分配,不足部分由省编办向中央编办申请解决。 

  (二)落实保障经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继续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按照现行人员编制隶属供给关系,将全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用经费适度增长。所需道路交通管理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坚持道路交通违法罚款罚缴分离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严禁将罚款与保障经费挂钩。 

  (三)落实从优待警。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列入高污染、高强度、高风险行业,落实交通民警污染防尘津贴。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民警加班、值班、执勤期间的超时补贴问题。依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不准随意动用警力从事非警务活动。 

  (四)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将交通协管员纳入公益性岗位安置计划,依据各地警力配置等因素,核定协管人员定额,由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交通协管员队伍管理办法,规范协管人员的招录、辞退、使用管理和经费保障。明确协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使用,充分发挥交通协管员的辅警作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问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