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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的通知
  • 时间:2010-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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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0]93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和《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职责

  为切实发挥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职能作用,推动民族工作发展,特制定本职责。

  兼职委员单位的共同职责是:结合本单位职能,督促、协调本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配合民族工作部门开展民族工作;参与、配合开展民族事务方面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法规政策;参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有关活动;采取积极措施,支持、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了解、掌握、反映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省民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兼职委员会议,交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兼职委员单位对做好民族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省政府报告。

  省民委兼职委员单位是: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新闻出版局、省体育局、省旅游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扶贫办、省国税局和人行兰州中心支行。

  各兼职委员单位工作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政策措施研究;指导民族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会同相关部门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民族地区重大项目建设并给予倾斜照顾;开展“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

  省教育厅:研究制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的政策措施建议;督促检查少数民族教育法规执行情况,促进民族地区城乡教育公平、均衡发展;检查评价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学质量;负责协调对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发展中的特殊问题;支持帮助办好各级各类民族学校。

  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族地区科技投入力度,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技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实用技术引进开发与推广、科普工作、科技人才和科技干部的培训培养、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重点倾斜。
省工信委:协调解决民族地区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和特殊问题;扶持民族地区民营企业发展;积极引导和安排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促进企业间开展互利互惠的经济技术合作;按照同等条件、优先扶持的原则,支持民族地区企业技术改造和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落实有关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优惠政策。

  省民政厅:指导民族地区的行政区划和基层政权建设工作;在开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工作中,优先照顾和扶持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家庭;将社区建设、村(居)民自治、村务公开纳入民族工作内容;在安排救灾等资金项目时,对民族地区给予倾斜。

  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提出有关建议;制定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等扶持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完善对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帮助民族地区解决财政特殊困难问题;保障省上举办的有关民族工作重大活动经费;支持民族工作部门管理、安排财政扶贫项目资金。

  省人社厅:研究制定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政策和规划;在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和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照顾;指导和协调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少数民族职工合法权益;在就业、劳动力培训、政策性安置等方面,优先考虑少数民族群众和民族地区。

  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政策,组织编制有关资源规划;解决民族地区在土地和矿产等资源开发和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开发利用民族地区土地和矿产等资源时,切实保障少数民族权益,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省环保厅:指导和推动民族地区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起草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指导、协调、监督民族地区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组织对民族地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点经济社会发展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以及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民族地区重大环境问题,推进民族地区生态文明建设。

  省建设厅:帮助民族地区制定小城镇发展规划;引导牧民向城镇定居,对民族地区城区道路、城镇给排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工程给予倾斜扶持。

  省交通运输厅:对民族地区道路交通发展战略、政策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指导性意见;协调处理民族地区在道路建设中的特殊问题;对民族地区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给予倾斜扶持。

  省水利厅:支持民族地区农村水电开发;对民族地区小水电建设、农牧区灌溉工程建设、水源涵养保护工程建设等给予倾斜扶持;帮助解决少数民族农牧区人畜饮水问题。

  省农牧厅:加强民族地区农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重大问题研究,参与制定并落实扶持民族地区农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重点支持民族地区特色优势农业发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农牧民培训工作;加快民族地区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加强民族地区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科学合理利用草场资源,推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省林业厅:研究民族地区退耕还林(草)的具体措施;支持民族地区生态建设;对民族地区植树造林、退耕还林(草)、防风固沙等工程给予倾斜扶持。

  省商务厅:研究制定发展民族地区内外贸易的特殊政策,协调解决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帮助民族地区引进外援项目、资金,支持出口企业依托优势特色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在执行统一的进出口商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和安排民族地区提出的进出口商品配额;研究制定民族地区内外贸易人才培养计划;协调落实有关民族贸易方面的优惠政策。

  省文化厅:研究制定全省少数民族文化发展规划,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解决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在拟定文化艺术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并予以照顾;共同组织好全国及全省少数民族文艺会演,支持少数民族对外文化交流。

  省卫生厅:积极扶持民族地区卫生事业的发展,研究解决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制定改善民族地区卫生状况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帮助民族地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基础建设。

  省地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执行国家民族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研究民族地区增加地方税收的政策措施。

  省工商局:切实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把好办理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商标的民族政策关;为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年检提供良好服务;依法查处假冒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假冒清真食品,保护少数民族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者生产经营的合法权益。

  省广电局:大力宣传党的民族政策、有关法规和民族知识,报道民族工作重要新闻;积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广播电影电视事业的发展;在制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面的政策法规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严格审查、禁止制作播出含有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影视剧,对违纪违规制作播出的,予以严肃查处。

  省新闻出版局:在制定新闻出版方面的政策措施时,重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给予积极扶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出版物中含有违反党的民族政策和伤害民族感情内容的事件。

  省体育局:研究制定发展民族体育事业的政策措施,扶持少数民族体育事业的发展;在民族地区广泛开展以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的体育健身活动;加快民族地区体育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各级少数民族体育协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督促、协调全省体育系统对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支持、挖掘、整理工作;协同组织好全国及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

  省旅游局:研究制定促进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民族地区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并帮助实施;帮助民族地区利用外资和社会投资开发旅游业;支持民族地区加大旅游宣传和促销力度。

  省政府法制办:指导省民委制定和完善我省少数民族工作方面的政策法规,加快我省少数民族工作法治化进程;监督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省扶贫办:研究制定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存在的特殊困难和特殊问题;在扶贫资金、外援项目及贫困地区干部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给予照顾;参与配合“兴边富民行动”和“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

  省国税局: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税收政策;监督国家民族贸易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研究制定全省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税收政策措施。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金融政策,研究制定我省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的优惠贷款利率和利差补贴政策。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工作制度

  一、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实行兼职委员制,是做好新时期我省民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完善民族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兼职委员单位的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多办实事,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各兼职委员单位确定1名负责同志担任省民委兼职委员,确定业务处室1名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协助做好兼职委员与省民委的沟通,负责落实兼职委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兼职委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民委,由省民委报省政府备案;联络员因工作变动,由所在单位调整后,报省民委备案。

  三、每年召开1次省民委兼职委员会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召集,通报全省民族工作情况,听取各兼职委员单位汇报,研究讨论全省民族工作重大事宜。适时召开兼职委员单位联络员会议,由省民委负责人召集,加强沟通交流,研究帮扶措施,落实交办事宜,抓好工作督查。

  四、各兼职委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把帮助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列入本单位的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统筹安排部署,同步进行检查。要加大扶持力度,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争取和优先安排国家、省和本单位的各类发展项目和补助资金,每年至少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2—3件实事。

  五、省民委及时向兼职委员单位通报全省民族工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及有关法规规章制定等情况,并征求意见。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及时向省民委通报本单位民族工作日常动态、安排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项目资金等情况。

  六、省民委及时向兼职委员、联络员介绍民族工作的新理论、新政策、新情况,组织兼职委员单位到省内外民族地区考察,为各兼职委员单位开展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调研搞好服务。各兼职委员单位要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献计献策。

  七、各兼职委员单位要在每年6月、12月中旬,将履行兼职委员职责、开展民族工作、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情况向省民委书面通报。省民委要及时将各兼职委员单位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各兼职委员单位通报。对认真履行职责、促进民族团结、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取得显著成绩的兼职委员单位、兼职委员和联络员,建议省政府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