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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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8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2012年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2012年新建250个村卫生室实施方案》、《2012年发放乡村医生差额补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省人社厅 二○一二年三月)
一、项目背景
2011年,全省新农合农民参合人数达到1918.27万人,参合率为96.54%,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3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99.61万人,参保率为96.96%,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280元。其中,政府补助均为200元。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住院病人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均达到70%以上,有效减轻了城乡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省新农合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290元,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320元,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学生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280元,城镇低保人员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不低于260元,政府补助标准均由200元提高到240元。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加健全,城乡居民受益面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政府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解决。
(一)新农合: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6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4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元。农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56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4元,市县两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中小学学生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城镇低保人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
五、工作进度
4月底前,城乡居民个人缴费落实到位。
5月底前,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自承担的比例落实到位。
10月底前,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在筹资环节中的主导作用,实行政府领导,人社、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加大政策宣传,提高农民参合率、居民参保率。
(三)根据城乡居民意愿和基本医疗需求,统筹规划制度建设,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四)省人社厅、省卫生厅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七、验收办法
2012年11月,省卫生厅、省人社厅分别会同省财政厅和财政部驻甘专员办对农民参合率、居民参保率以及财政补助到位和支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省人社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新建250个村卫生室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三月)
一、项目背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甘肃省“十二五”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甘政办发〔2011〕230号)精神,到2015年全省每个行政村有1个村卫生室,全省标准化村卫生室达到85%以上。目前,全省共有村卫生室16585个,各级政府列项建设4920个,尚有1022个无医无药村。
二、目标任务
2012年,新建250个村卫生室。
三、实施范围
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配套解决。项目估算总投资1500万元,其中省级投资1000万元,市县配套500万元。
五、工作要求
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
六、工作进度
3—4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下达建设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资金。
4—5月,村卫生室完成设计和招标工作。省卫生厅组织对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市州及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
6—10月,全部项目进入施工阶段,省卫生厅负责组织对工程进度情况进行督导。
11—12月,由市州卫生、发展改革、财政、建设等部门对项目先行检查、验收后,省政府组织对所有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整体评估。
七、保障措施
(一)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积极指导市县政府,建立实事办理协作机制。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时下达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市县政府按照投资计划落实配套资金。市县发展改革、城建、国土资源等项目及建设管理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减免相关费用。需征地的项目,由当地政府无偿划拨土地。省卫生厅定期组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导。县市区卫生局积极组织项目建设,按月报送项目进度。
(三)加强项目建设经费管理和监督,明确经费拨款程序、应用范围和监督途径,建立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机制,做到公开、透明、合理。
(四)在抓好项目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做好设备配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不断提高服务能力。
八、验收办法
12月底,村卫生室完工。省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联合组成验收考核组,根据《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农村卫生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对各市州项目建设进度与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考核配套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检查有无随意扩大规模和投资、擅自更改项目计划等,负责对竣工项目的质量进行验收。省财政厅主要负责检查项目建设是否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资金管理、是否存在盲目贷款建设等问题。省卫生厅主要负责督导项目实施进度,检查工程是否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将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的安排;对不合格工程要追究实施单位的责任。
九、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项目区市州及县市区政府。
乡村医生差额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省卫生厅 二○一二年三月)
一、项目背景
长期以来,乡村医生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大量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在维护广大农民群众身体健康方面发挥了难以替代的作用。2009年医改启动后,我省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截止2011年底,全省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覆盖率达到100%。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乡村医生收入减少,执业积极性有所降低,给乡村医生队伍的稳定性带来了严峻挑战。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对乡村医生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补助,稳定乡村医生队伍,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
三、实施范围
各市州、县市区。
四、资金筹措
2011年全省共有村医23120人,省级财政按每位乡村医生每人每年定额补助2400元标准,2012年共需安排补助资金5548.8万元。
五、工作进度
6月底前,省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并为乡村医生发放上半年补助资金。
12月底前,为乡村医生发放下半年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实行政府领导、卫生部门主管、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管理体制。
(二)省级财政按期将补助资金下拨县级财政,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结果,按时发放补助。
(三)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适时对乡村医生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七、验收办法
2012年12月,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对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八、责任落实
主办单位:省卫生厅。
协作单位:省财政厅。
实施单位: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