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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交通扶贫工作的若干意见
  • 时间:2012-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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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2〕21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和《甘肃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促进秦巴山区、六盘山区、藏区交通运输发展的共建协议》,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运输发展,着力提升交通运输对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的支撑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大投融资力度,提供资金保障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加大对交通扶贫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入力度,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增收资金、中央代发地方债和土地出让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加大土地整治、扶贫和以工代赈等专项资金对项目建设的投入力度,同时要确保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

  (二)加强金融市场融资。省交通运输厅要充分利用我省公路负债率较低的有利条件,与省公路航空旅游投资集团公司进一步加大融资工作力度,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洽谈,积极争取银行信贷规模,协调落实已经承诺的贷款,继续扩大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的发行额度,保证项目建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进一步完善社会资金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项目建设的政策规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资源开采、旅游开发等受益企业投资建设、养护相关专用公路,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一事一议制度”,鼓励群众采取投工投劳、投入土地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

  二、优化建设环境,推动项目建设

  (一)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依法办事、简便易行的原则,适当下放特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审批权限。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采取打捆的方式进行审批。

  (二)保障土地供应。各级政府要将项目建设用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按项目进度保障供地。对于符合独立选址条件的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从独立选址用地计划中给予安排。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其他项目,由所在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对农村客运站场、普通公路建设以及公路建设料场用地,统一由工程沿线地方政府无偿划拨,尽量使用未利用土地。

  (三)强化征地拆迁。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统一协调高速公路和重要国省干线公路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各市州政府负责具体实施,费用按照预算投资实行总承包。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依法确定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解决征地拆迁费用,并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审批手续。项目征迁范围内国有或集体的电力、电信、管道、矿井等地上、地下附着物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迁改供料费予以补偿;项目征迁范围内国有或集体的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由产权单位自行拆除或迁移,建设单位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予以补偿。

  (四)加强管理服务。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提高工作效能,规范执法行为,稳定地材价格,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升建设和养护水平

  (一)强化建设质量管理。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招标投标市场监管和质量安全管理,确保项目设计、施工质量以及工程进度。同时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管,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二)加强养护管理。各级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确保公路管养责任、机构人员配置、制度执行、资金筹措、监督考核“五到位”,切实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和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考核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县抓落实”的要求,将交通扶贫工作纳入本地、本部门的考核目标,全力抓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扶贫工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做好项目筹融资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的报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土地审批手续、出具压覆矿产资源情况的审查意见,对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进行评审、备案,审批并登记压覆矿产资源储量,负责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批复;省环保厅负责项目环评报告的批复;省水利厅负责项目水保方案的批复;省林业厅负责项目使用林地及林木采伐手续的审核报批工作;省文物局负责与国家文物局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做好项目文物保护方案的审批工作;省公安厅负责项目建设中影响社会治安、扰乱施工秩序等问题的处理。各有关市州、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协调推进行政区域内交通扶贫工作。

  (二)加强交通扶贫统计监测。各级政府要加强交通扶贫工作情况的统计监测、分析评估,准确、及时、全面掌握片区贫困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反映交通扶贫工作成效,规范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奖惩机制。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目标任务,年终对项目承建单位和各市州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与项目安排和资金补助相挂钩。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