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间:2015-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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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办发〔2015〕5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以下简称《条例》),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出台,对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更好地实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程序,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创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法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积极组织学习《条例》,多形式、多渠道开展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业务操作人员、评审专家的培训工作, 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宣传、讲解《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切实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
《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财政性资金的概念,细化了服务的定义,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作了衔接规定。各地、各部门要适应政府预算体制和财政支出调整新的变化,严格落实《条例》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将使用预算管理资金的采购项目全面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做到应采尽采。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制度,将采用非招标方式的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将适用招投标法的工程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要遵循依法、透明、高效、实用的原则,依据财政部新修订出台的制度办法,结合《条例》,及时修订完善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代理机构考核办法等制度。研究制定供应商管理、批量采购、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标准和联合惩戒等制度,加强源头管理、结果管理,确保“以制度管采”。各级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用制度管人”、“按制度采购”。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机构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16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条例》有关规定,对存在的“管采不分”、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干预评审结果、乱收费等行为进行规范,提高政府采购项目交易质量和效率。县市区政府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条例》关于集采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设立规定,以及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规定,对存在的“管采不分”等问题进行整改,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实施采购活动全程信息公开
《条例》在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文件公开、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开、采购合同公开、投诉处理结果公开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并将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范围扩大到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结果、采购合同及履约情况等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配套制度,建立覆盖全过程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机制,规范采购项目信息公开行为,推进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等信息公开。要强化采购监管信息公开,完善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发布机制,公开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
五、强化政府采购政策调控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条例》规定,做好节能、环保等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的采购工作,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
六、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
《条例》明确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规范了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各地、各部门在购买服务时,要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4〕85号)精神,严格按照《条例》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同时,适应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PPP)的需求特点,积极推广应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开展政府购买服务结果评价试点工作。购买主体要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组织中,做好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和邀请服务对象参与验收工作,验收结果要向社会公告,促进我省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规范有序发展。
七、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强化以财政部门监管为主导、审计部门审计监督为支撑的协同监管体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程序,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要进一步改进监管方式,加强事前审查、现场监管、事后抽查;依法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和举报处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问责力度;建立科学的指标体系,加强和改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全国联动、统一标准、分级检查、依法处理”的检查原则,组织开展代理机构执业情况检查;对政府采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不断优化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环境。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大政府采购审计力度,对不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通过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实现金额与财政支出相比太小的部门单位和市县实施重点审计,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问责。
附件:重点任务分解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