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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0-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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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0]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加快全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为农服务的优势,坚持抓基层组织建设和服务网络的改造提升,农村“新网工程”建设进展顺利,供销合作社自我发展能力不断增强,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活跃农村商品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若干意见》的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以重要农资商品、农村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再生资源为重点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做大做强一批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功能明显增强,遗留问题基本解决。

  三、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培育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省级或区域性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县和交通枢纽地,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扩大配送规模,提高配送率。办好“庄稼医院”,积极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送肥到村到户等系列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等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品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加快传统经营网络改造升级,加强区域物流配送中心、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超市、村有便利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鼓励供销合作社连锁骨干企业和基层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器材、烟花爆竹、食盐等连锁经营业务。 

  (五)加快发展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以农产品购销、加工、配送企业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为依托,建立联接市场、联系农户的农产品经营网络。培育农产品经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推进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建设农产品仓储物流运输设施,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系统。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加强农超对接,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省级棉花储备任务继续由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羊毛等储备和经营任务。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四、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七)加强专业合作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挥网络优势,积极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积极探索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等专业合作组织。加强政府授权的大宗农产品和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切实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强化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强化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加强农民和龙头企业的联合,培育地方性特色农产品加工、流通等龙头企业,发展地方性特色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果品、茶叶、畜产品、蜂产品、啤酒原料、小杂粮、食用菌等传统特色产业领域,加大品牌整合培育力度,加快开发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产品。

  (九)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积极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为农民提供有效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生产,努力为农业生产搞好科技示范和各类实用技术推广服务。

  五、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增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参与农民及农产品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根据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未划归农口管理的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应划归农口管理。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主体。 

  (十一)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植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只能加强,不能消弱。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步伐。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建设农资连锁配送站、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收购店、再生资源回收店,积极建设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综合服务社及农资连锁农家店、日用消费品小型超市、农产品小型批发市场、再生资源回收店等“入村服务工程”,优化村民消费环境,逐步把村级综合服务社打造成“新网工程”的终端。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全省新农村建设试点中抓好村级综合服务社示范工作。 

  (十二)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六、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十三)推动社有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和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对农业综合开发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的事业费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给予资金支持。各级农业部门将供销合作社领办的、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省上试点示范范围,予以扶持。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特色商品基地建设资金,今后视财力状况予以增加。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场、林场、特色农产品基地,发改、财政、农牧、林业、水利等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支持。 

  (十四)推进社有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切实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切实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省、市(州)、县(市区)级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的改制,应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明晰产权、明确投资主体等基础上进行。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中可使用“供销社”字样,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注册登记费。 

  (十五)做大做强社有企业。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推进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拓展社有企业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结合。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参与“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和“退市还路”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基层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帮助解决贷款问题。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担国家科研和农业成果转化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 

  七、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六)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账。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

  (十七)确定土地权属。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依照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要求,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土地所在地的市(州)、县(市区)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按照《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根据《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集体企业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63号)精神,尽快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可通过依法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和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对确实无力缴纳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有效办法帮助解决。 

  (十九)妥善安置社有特困企业职工。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确实无力安置职工的社有企业,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将省供销合作社特困流通企业纳入省破产企业改制范围,分期分批解决。具体由省供销合作社商省财政厅提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实施。 
  (二十)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根据《若干意见》精神,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区别情况,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县及县以上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机构稳定。

  八、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二十一)加快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省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规范建设标准。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省财政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对中央财政“新网工程”专项资金适当安排配套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在立项、用地、专项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二十二)充分发挥农资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重要农资商品储备制度,扩充储备品种,扩大储备规模,增加储备贴息。省供销社作为重要农资商品储备主体,省财政要对化肥、农药等农资商品安排储备贴息补贴。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对开展农化服务的企业,财政和农业部门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二十三)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信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十四)加强才队伍建设和农民培训。切实加强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班子建设,保持相对稳定。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为供销合作社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支持供销合作社继续实施“绿色农业培训服务工程”,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农业实用技术、经商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鉴定及认证等工作,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财政、人社、农牧、扶贫等部门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一定倾斜。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