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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1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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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政发〔2010〕67号

甘南州、天水市、白银市、武威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办法 

  为妥善安置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造成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的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以下统称“三孤”人员),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就近为主、异地为辅”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孤儿安置 

  对在这次灾害中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年龄不满18周岁以下的儿童,其身份确定后,采取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安置。少数民族孤儿安置应当尊重宗教传统和风俗习惯。 

  (一)亲属监护。坚持近亲属优先的原则,首先满足有监护能力的近亲属监护抚养孤儿的意愿,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孤儿近亲属有监护意愿但生活困难、抚养能力不足的,应当给予孤儿必要的生活保障,确保孤儿尽可能在熟悉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二)家庭收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1999〕第14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孤儿依法开展家庭收养。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孤儿,应当征得孤儿本人同意。为保障孤儿生活、学习,促进其健康成长,收养人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与养育孤儿有关的心理、教育、交流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收养残疾孤儿的,还应具备有关的康复知识。 

  (三)机构供养。按照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安置,需要在异地安置的,由白银市、天水市、武威市的儿童福利机构接收。临时安置期为2010年8月22日至11月21日,共3个月。临时安置期满后,原则上转入户籍地正常养育,户籍地暂时有困难不能养育,由户籍地民政部门与接收地民政部门共同商议,妥善解决。 

  (四)家庭寄养。按照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当地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院商有意愿的家庭开展寄养。 

  (五)社会助养。通过社会力量的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生活、教育、医疗、康复等方面的资助服务。凡在福利院生活、已被收养和家庭寄养的孤儿,均可得到助养。 

  二、孤老和孤残人员安置 

  对已经确定的孤老和孤残人员,临时安置采取以下方式: 

  (一)机构照料。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在舟曲县及周邻县的老年人社会福利院和农村敬老院安置。 

  (二)居家照料。对居家生活的孤老和孤残人员,其生活由亲朋近邻给予照料,并依托社区、行政村和社会组织,为其提供生活照料等服务。 

  (三)亲属照料。征得孤老和孤残人员的同意,鼓励和提倡有能力的近亲属对其进行照料,签订赡(扶)养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四)社区照料。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要充分发挥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等服务机构的作用,为孤老、孤残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照料服务。 

  三、保障措施 

  妥善安置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造成的“三孤”人员,是一项十分紧迫而重要的工作。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要认真负责,财政、教育、卫生、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切实把“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落到实处。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三孤”人员救助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一)落实安置费用。“三孤”人员生活、福利机构管理等经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社会力量捐助等多种途径筹措。过渡期每人每月按800元发放临时生活救助,过渡期满后,按城乡户籍不同由当地政府依据本地五保供养和“三无”人员生活标准发放补助。“三孤”人员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水平可略高于其他群体。 

  (二)保障孤儿学习。对安置在灾区以外就读的孤儿,由具备寄宿条件的学校或福利机构提供住宿和生活照料。对不能到学校就读的残疾孤儿,由孤儿所在福利机构就近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对考上普通高中和高等学校的孤儿,落实国家相关资助政策,提供帮助,支持其完成学业;对愿意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孤儿,免费入校接受教育培训。 

  (三)开展医疗康复。各地儿童福利机构对供养的残疾孤儿要给予治疗和康复训练,凡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全部纳入“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等康复器具的残疾孤儿,由民政部门负责装配。其他孤残人员,根据残疾状况和实际需要,通过政府出资和社会捐助的方式,由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提供康复器具及装配服务。积极开展心理抚慰和辅导,医治其心理创伤,促进其身心健康。 

  (四)动员社会力量帮助。引导社会力量对“三孤”人员进行社会扶养和社会捐助。新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救孤、扶老、助残的优良传统,鼓励和提倡各种社会力量为“三孤”人员提供资金和物资的扶助,倡导定向资助。